水上“家庭船”火灾事故高发对策与思考

时间:2022-04-08 10:18:21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近年来,长江下游段水域 “家庭船”火灾呈高发态势,起火原因有电线短路、烧香不慎、液化气钢瓶泄漏、家用电器故障等。仅今年以来发生的2起“家庭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近10万元。这里的“家庭船”是指长江水域大量存在的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运输船舶,船上夫妻2人或有小孩同船,在运输经营的同时船舶又是他们的日常生活场所。由于这些“家庭船”抗风险能力较差,火灾往往导致船舶经营人遭受严重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因此,预防和遏止“家庭船”火灾值得消防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家庭船”火灾事故原因思考

2013年5月17日9时30分,一艘停泊于长江张家港段41#浮附近水域的“豫某号”船(载重597吨铁质运输船,船员2人)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另有少量货物烧损。起火原因为船舱内卧室电线短路引起。

2013年5月25日17时40分左右,一艘途经长江太仓段9#浮附近水域的“芜湖津安某号”船(载重308吨铁质运输船,船员3人)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4万元。起火原因为船员在厨房间内做饭时液化气钢瓶突然漏气爆燃引发火灾。

连续发生的2起船舶火灾事故,虽经及时扑救,未造成更严重损失,但充分暴露出这种家庭式运输船舶存在着较多的隐患和问题:一是这些“家庭船”挂靠航运公司,实际上航运公司只收费不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先天不足,“家庭船”实际处于放任自流状况;二是这些夫妻船员文化素质低,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缺乏消防常识,在船上用火用电不慎;三是这些船舶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如船上电线敷设不规范,且吊顶使用可燃材料三夹板和泡沫塑料,导致火灾蔓延速度加快;三是船上消防设施、器材不足,保养不善,在灭火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四是船员缺乏基本消防技能,扑救初起火灾能力不强。

遏止“家庭船”火灾高发的对策建议

为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家庭船”火灾事故高发态势,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切实增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家庭船”火灾务必引起相关单位和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动航运公司、船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群防群治,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火灾多发势头,全力维护长江干线水域和沿江码头火灾形势稳定。

2、深入开展“清剿火患”战役行动

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清剿火患”的高压态势。长航公安水上消防部门和各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各类船舶的排查,盯住重点部位和重点船舶,落实强有力的对策措施,对经常往来辖区的各类船舶要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对过往临时停靠船舶要提高抽查密度。切实做到排查全面、检查深入、整改彻底,防止失控漏管,对前期检查过的单位和船舶,要进行跟踪复查和开展“回头看”,督促隐患整改到位。

各航运企业、船公司和船舶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加强值班和防火巡查,杜绝事故发生;要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切实提高船员消防安全意识

长航公安水上消防部门和各派出所在消防检查过程中,要注重对“家庭船”的消防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的警示教育,因地制宜开展基本消防技能的培训,提高水上船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各船公司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和媒介,进一步加强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水上船民做到“四懂四会”,最大限度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损失。

4、加强源头性监管

对“家庭船”的消防安全监管,必须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对“家庭船”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方面的不足,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航运企业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杜绝只收挂靠费不管理的状况;对“家庭船”装修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建议船检部门加强源头性监管。杜绝存在先天性隐患的船舶投入营运。

5、加强水上灭火救援力量建设

由于“家庭船”灭火自救能力差,起火后往往束手无策,扑灭火灾往往要依靠水上专业灭火救援力量。这方面长航公安局苏州分局作了有益尝试,已取得了实质成效。 2011年以来分别由张家港、常熟市地方财政出资,成立了由专职消防队员组成的水上专业灭火救援队伍,长航苏州分局负责日常训练和管理,有力保障了沿江码头和长江干线水域的消防安全。建议沿江地方政府加大对水上专业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方面的投入。

(作者单位:长航公安局苏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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