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重构

时间:2022-06-07 08:15:02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现代大学制度是中国高等教育理论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在实践领域也有许多大学和地区在进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40条“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中,提到学术委员会、教授治学、章程建设、学术自由、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等。这些概念或制度,在20世纪前半期早已出现并实行过,只是在20世纪后半期有过中断。在一定意义上,当今一些高等教育改革实际上是部分回归到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高教体制。只是时过境迁,当今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是简单的回归或恢复,而需要重建或重构。

科学界定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有效设计外部对大学治理的参与、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并以规范性的章程保证,是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的基本内涵。[1 ]梳理清末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史,我们就会发现,自从西学东渐,引进西方大学制度之后,中国其实建立过现代大学制度。以大学章程和教授治学或教授治校为例,就可以看出这点。

高校办学首重章程

大学章程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点。作为大学的《大学法》或“大学宪章”,大学章程应规定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体现举办者的意愿,并且对大学相关各方具有约束力。

清朝引进近代教育之后,各学堂普遍立有章程。例如,1862年恭亲王等奏请设立中国第一所近代高等学校京师同文馆的奏折,便附有《新设同文馆章程》。1866年左宗棠上奏《详议创设船政学堂章程购器募匠折》,从奏折题目中就可以看出以章程为重。1895年,盛宣怀奏《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章程禀(附章程、功课)》,是现存高校中校史最长的天津大学的创校文献,也是首重章程。至于1898年梁启超草拟的《总理衙门筹议京师大学堂章程》,更是规定了京师大学堂从办学方针到学堂功课、学生入学的各个方面。这些晚清时期的重要高校都是先有章程而后才办学。

到20世纪初,1902年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和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标志着中国近代学制的诞生,这两部开创性的法规都是以“章程”为名的全国性学校教育法。此后,一直到清末,无论是创设法政学堂、高等实业学堂、优级师范学堂,还是设立存古学堂、财政学堂、陆军学堂等,都离不开章程。“章程”是清末教育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无论何种《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章程”二字触目皆是。可以说,“章程”是清末高等教育的关键词。

民国时期,以法、令、规程代替“章程”,全国性的法规通常用法、令、规程,而具体一所高校则通常用“规程”,各高校也普遍制定有各自的规程,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大学章程。当然,有的大学章程名称略有不同,例如,创办于1921年4月的厦门大学,于1921年3月在上海《民国日报》上发表了《厦门大学大纲》,该大纲就是章程性质的纲领性文件,对办学目的、经费、董事会、评议会、委员会、组织系统等都作了规定。到1930年代,该文件名称演变成《厦门大学组织大纲》,内容大同小异。由此可见民国时期大学章程之一斑。

1950年代初学习苏联后,中国高校进行大规模的院系调整和改造,高等学校办学方式经历了转轨,高校通常已经没有了章程的概念。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等内容。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多数高校并没有自己的章程。如今,我们重提制定大学章程,并且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办公室的指导下,有26所大学在进行“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试点。只是我们应该注意,大学章程具有严肃性和约束力,权威性的大学章程通常不应仅仅由高校本身来制定,还应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介入。学术决策权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如果还是高度行政化的办学体制,大学章程就可能只是成为一种“看上去很美”的具文。

制定出一部好看的大学章程很容易,制定出一部好用的大学章程很不容易。仅仅为了完成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应付了事,写出几千字的章程条文来并不难,而要制定出具有效力和长远生命力的大学章程,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和协商,对条文规定字斟句酌,且制定出来后认真遵守,才能达到建立健全大学章程的初衷。

从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

在谈论现代大学制度的时候,人们往往热衷于议论“教授治校”,而且西方大学中多数都有教授会,民国时期大学也有教授会,实行过教授治校。确实,民国时期一些著名大学如蔡元培主政时期的北京大学、梅贻琦主政时期的清华大学和抗战时期的西南联大等都设有教授会组织,教授会在学术发展、大学管理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民国时期并不是一直实行教授治校,而是有过起伏进退,且不同大学差别很大,即使同一大学在不同时期也颇不相同。

民国时期的“教授治校”制度主要表现在设置评议会和教授会。1912年,由担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主持颁布的《大学令》规定,大学设评议会和教授会。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随时召集评议会,自为议长。评议会审议的事项包括:各学科之设置及废止、讲座之种类、大学内部规则、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评议会如有意见,得建议于教育总长。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可随时召集教授会,自为议长。教授会审议的事项为:学科课程、学术考试事项、审查大学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教育总长与大学校长咨询事件。由此可见,民国初年的《大学法》所规定的评议会,决定的事项较宏观较重要,评议会实际上还是由校长主导,而教授会所审议或“治理”的事项则较具体,还是由担任议长的学长(相当于当今的系主任或院长)主导。

《大学令》从法令上将西方大学教授会制度引进中国。但是,到1917年9月,在教育部公布《修正大学令》中,只有大学设评议会的条款,却没有了教授会的条款。而1917年12月,由蔡元培任校长的北京大学评议会却议决各科设教授会。教授会会员从教授、讲师中产生,教授会主任由会员公举,任期两年。1919年改门设系后,改称各系教授会。各系系主任由教授会投票选举。教授会负责规划本系的教学工作,如课程设置、教科书的选择、教授法的改良、学生选科的指导及学生成绩考核等。

蔡元培在1920年9月16日北京大学第二十三年开学典礼会上强调:“我在去年开学时说过:‘我希望本校以诸教授为各种办事机关的中心点,不要因校长一人的去留使学生大受影响’。”1922年12月17日,他在北京大学成立25周年纪念会上又一次强调:“最近又由各系主任组织分组会议,凡此种种设施,都是谋以专门学者为本校主体。”次年,他再一次强调说:“近几年来,在校中设立各种机关,完全倚几位教授为中坚。”[2 ]在中国现代大学建设的过程中,以蔡元培为首的一批知识学人构建了以评议会、教授会制度为核心的教授治校体系,为北大精神的形成及中国现代大学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3 ]

不过,在蔡元培离开北京大学后,《国立北京大学评议会规则》和《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实际上也逐渐成了一纸空文。1929年颁布的《大学组织法》,以校长领导下的校务会议、院务会议及系务会议三级管理体制,取代民国初年《大学令》中的评议会和教授会。1930年,蒋梦麟正式执掌北大,提出“教授治学、学生求学、职员治事、校长治校”的十六字方针,这更切合大学的管理实际,也是在当时国民政府加强对大学控制的时代背景下出现的变化。从民国初年政局动荡时的“教授治校”,演变为政府稳定之后的“教授治学、校长治校”,既体现出大学管理发展的内在逻辑,也体现高等教育发展受政治经济和文化制约的规律,这与民国时期学分制演变为学年学分制遵循的是同一逻辑。

现在有许多人十分追慕怀想民国时期的大学或高等学校,津津乐道当时的教授会如何民主如何以学术为本。不错,当时大学是比较自由,在社会动荡和民族危亡的时代,多数大学教师都能安贫乐道,认真向学,且许多教授具有知识分子的风骨,教师群体素质总体较高。但是,也不要将民国时期大学和大学教师的水平想象得太高了。因为即使是民国时期的大学或高等学校,也有类似于钱钟书在《围城》中所描写的“克莱登大学”毕业的教师。历史是一个巨大而无形的筛子,往往只留下特别值得记住的东西。经过时代和社会的变迁,现今人们对民国时期大学的记忆多数集中在一些著名大师和校长身上,不断重复一些学术佳话,再加上一定程度的放大,结果往往使当代人忽视了当时也一样存在着许多默默无闻的普通大学教师,忘了当时也有不少野鸡大学。民国时期的教授会并不是普遍设立,主要是在部分大学部分时期实行得较好而已。

过去的大学是高度精英化的,大学教师总人数不多,教授人数更少。现在的大学教授人数众多,水平更是参差不齐,平均素养与民国时期的教授不可同日而语,更难实行教授治校。随着时代的变迁和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现在多数大学已经变成规模巨大的十分复杂的机构,要实行教授治校是非常困难了。比较可行的是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在大学中真正形成尊重学术、尊重学术自由的氛围,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让行政干部真正为教学科研服务。

早在2000年,时为北京师范大学校长的袁贵仁就已指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新时期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及发展的必然要求。在21世纪初,我们要自觉地坚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改革目标,宁肯在其他方面做些让步或牺牲,也要着力促进新体制、新机制的形成。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4 ]2010年颁布的规划纲要,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这对中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英国高等教育家阿什比说过一句名言:“任何类型的大学都是遗传与环境的产物。”[5 ]目前中国大学受环境的影响较大,而遗传的因素也受到较多的限制。重构现代大学制度,我们不仅要考虑环境的制约因素,还需更多地发掘中国历史上大学的遗传基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利用宝贵的历史资源,参考中国高等教育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值得借鉴的制度和做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现行大学制度”或“现今大学制度”走向“现代大学制度”。

参考文献:

[1]马陆亭、范文曜.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框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5).

[2]蔡元培.关于不合作宣言.蔡元培全集(第4卷).北京:中华书局,1984:313.

[3]李江源.略论蔡元培的大学制度思想.高教探索,2002(4).

[4]袁贵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推进高教改革和发展.中国高等教育,2000(3).

[5]阿什比、滕大春等译.科技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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