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时间:2022-06-16 11:35:02 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制度,形成企业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 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 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的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改革与发展目标 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总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工作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㈠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㈡管人与管资产、管人与管事相统一原则;

 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

  ㈢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㈤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㈥民主集中制原则; ㈦依法办事原则 ; ㈧分类分层管理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

 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下、副厂处长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公司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

 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验。

 ㈡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

 念,对搞好企业充满信心,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立志改革开放,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㈢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经营管理能力强,熟 悉本行业务,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具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具有 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讲实话, 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㈣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㈤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 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

 关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第七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㈠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在下一级任职的经历; 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㈢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㈣身体健康; ㈤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 应当符合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第三章 干部任免、聘任 第十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各级党委、纪委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负责人的产生按有

 拔、培养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党群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权限实行委任制。第十三条 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度。

 ㈠ 聘期一般为三年 ,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 意愿可以续聘。

 ㈡ 新聘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评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任免、 聘任,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 采取领导推荐、 组织(人事)

 部门推荐、 民主推荐、自荐及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人选; 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会议 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㈢对新提职或副职提正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公示。

 ㈣党委、董事会、总经理按规定程序任免、聘任(解聘)。

 第四章 后备干部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后备干部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在党委领导下,组织 (人事 )部门具体负责选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㈡子公司、部厅后备干部一般在 45 岁以下,厂(处)

 后备干部一般在 40 岁以下。

 ㈢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㈣具备与拟任岗位责任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

 力。

 ㈤ 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 后备干部与在职干部的比例 :正职 2:1 以上,

 副职 1:1以上。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人选的系统推荐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推荐选拔方案,报同级党委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㈡组织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 ㈢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提出人选建议;

 ㈣报党委 (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㈤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纳入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订培养计划,落实 到岗、到人的培养措施。通过岗位交流、挂职锻炼、设置助理等方法,培养复合型领导人才。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 有计划地选送高层次岗位的后备干部到国家重点院校、科研院所、 先进企业或国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每年调整一次, 有进有出, 优胜劣汰,始终保有一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素质优良、结 构合理、专业齐全的后备干部队伍。

 第五章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公开选拔、 竞聘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聘上岗适用于选拔各单位、各

 部门的行政领导干部和党群部门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要

 运用市场机制,面向社会和全集团进行;竞聘上岗在本单

 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四条 特殊或急需的领导人才, 可采取多种方式 从社会上招聘。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自行在公司集团或面向社会 (含海外 )公开招聘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 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 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 竞聘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

 序:

 ㈠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

 ㈡成立竞聘工作办公室, 在竞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竞聘工作。

 ㈢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 方法等,组织报名。

 ㈣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 2 个人的竞聘人选。

 ㈤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 领导小组。

 ㈥组织(人事)部门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形成材料报党委。

 ㈦党委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任免(聘任)等手续。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一般应经过民主推荐 提出考察对象。

 第二十九条 党委、纪委换届, 根据上级党委批准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数,同级党委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

 荐两委委员候选人。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三十条 党委、 纪委换届, 产生两委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过以下步骤:

 ㈠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 委、纪委组成原则; ㈡党委下发关于推荐本单位两委委员的通知,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

 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㈢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 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三十二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

 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七章 考察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三十四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 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三十五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㈠组织(人事)部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㈡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 料、专项调查、 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 全面进行考察; 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调整或任用的 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三十六条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 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包括下列内容:

 ㈠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㈡主要缺点和不足; 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

 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

  第八章 酝酿 第三十八条 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在考察前后, 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九条 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 同情况, 分别在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进行。

 职能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九章 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 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人

 选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前, 应当征求委员(常委)和行政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 时间听取情况介绍、 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 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

 围内公开明示提拔对象的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广泛

  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 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

 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 的提名、 推荐、考察和任免 (聘任或解聘)

 理由等情况; ㈡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㈢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 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四条 副厂处以上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动, 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总公司根据需要有权直接向下属各单位委派、交流、调动干部,并有权纠正其不正确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等事项。

 第十章 任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是指对拟提拔的党群领导干部提出初步意见、对 行政领导干部决定建议人选后,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

 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第四十七条 公示的对象为拟提拔的领导干部, 平级变动、兼职的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四十八条 公示内容为拟提拔干部的自然情况, 包括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贯、职称、现任职 务、拟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经历等。

 第四十九条 公示范围:

 ㈠拟提拔为总公司机关部厅、直属处室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和直属单位、子公司正职的, 在全公司公示。

 ㈡拟提拔为总公司部厅 (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部厅)下属处室(含新钢代行总公司职能的直属 处)正职、副职的,在总公司部厅、处室及专业系统公示。

 ㈢拟提拔为总公司直属单位、子公司的属于总公司直管的副职领导干部,在本单位、拟任单位及总公司部厅、处室公示。

 第五十条 需在全公司范围公示的,通过《公司日报》或公司电视台进行;需在局部范围公示的,以“领导干部 任前公示”文件形式公示。

 第五十一条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

 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㈢一方在领导班子, 另一

  第五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

 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五十三条 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 按照党委任命文件 或行政聘任文件行文时间计算。第十一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㈠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 能力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 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㈡提倡专业技术干部与管理干部,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之间的交流,以利于培养复合

 型人才。㈢同一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㈣干部交流可以在公司集团各个成员单位、 部门之间进行。

 ㈤交流的干部接到调令后, 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五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 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 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有 上列亲属关系, 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㈠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㈡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

 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实

  方在其分管的部门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第五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

 ㈠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 建议; ㈡按领导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 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五十八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五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常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 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 本人必须回避。

 在干部考 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二章 考核与 民主测评 第六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制度。

 按照干部管

 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

  施。计财部门负责提供经营指标和财务数据;审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经营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评价; 纪检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情况作出评价;工会负责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

 第六十一条 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 据,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

 第六十二条 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㈠日常考核。每月主管领导对下属完成岗位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人事)部门每月有计划地与部分领导干部谈话,听取干部、职工的反映和意见,掌握领导干部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㈡年度考核。每年年终结算和审计结束后进行。采取 确认年度目标,自我考核和述职, 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主管领导逐级考核,专业职能部门考核,组织人事部门认 定的方式进行。

 ㈢离任或任期届满考核。被考核者按任期目标责任书内容提出述职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工会进行民主测评后,根据日常考核和有关部门提供

 无记名填写民主评议干部测评表等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民

  第六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分配、 奖惩和职务晋升降免的依据之一。

 第六十四条 实行民主评议、 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制 度。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在党委领导下,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干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 施,评议测评本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六十五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成员 由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组织 (人事 )、纪检、 工会、 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机关部厅、 处室由机关党委成立相应的评议测评小组,组织对机关部厅、处室领导干部的评 议测评。

 第六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的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干部的年度述职同步。

 既要评议领导班子,又要评议每名班子成员。

 第六十七条 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㈠由单位主要领导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宣讲目 的、意义和要求。

 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 听取民主评议对象的述职。

 ㈢可采取座谈会、 个别谈话和

 结负有主要责任。

 ㈤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

  主评议。

 ㈣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委员会对评议意见和测评表进行汇总,对被评议、测评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确定评价档次,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报告后报送上级组织 (人事)部门。

 第十三章 免职、辞职、降职 、退出领导职务 第六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㈠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

 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㈡ 不胜任现职的。

 第六十九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 按下列标准认定:

 ㈠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 ;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

 议、指示,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㈡对所管单位或所管工作连续半年打不开工作局面;所管单 位或所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

 ㈢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 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㈣容不得不同意见, 难以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对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严重不团

 职,是指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

  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㈥以权谋私,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 谋求特殊照顾, 造成严重影响。

 ㈦违反干部人事工作制度, 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在用人上造成重大失误和影响。

 ㈧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 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

 ㈨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

 ㈩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七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㈠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 织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㈡自愿辞职, 是指领导干部因 个人或者其他原因, 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免机 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 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㈢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 担任现职, 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㈣责令辞

 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 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十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制度。

 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满三十年的领导干部,可以 实行内部退养, 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㈡ 部分达到内退年龄的领导干部, 因工作需要, 经组织批准, 可以安排调研员岗位,协助领导班子工作,不纳入定员编 制,保留原职级。

 第七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能升能降、

 薪随岗变制度。

 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任职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职务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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