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条例的几个方法(10篇)

时间:2023-05-05 09:50: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贯彻落实条例的几个方法

  

  从严从实抓好《条例》学习贯彻落实在中国共产党成?100周年之际,党中央制定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作条例》,这是党的组织建设史上的?件?事。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项重要政治任务,坚持实践实?实效。?是深?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研究党的建设特别是组织建设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从中找?向、找思路、找?法。要加强教育培训,引导??党员?部深刻认识《条例》制定的根本遵循和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树牢制度意识。要??宣传《条例》和新时代组织?作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的历史性变?,让党员?部?才和?民群众更好地了解组织?作路线?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全?提?组织?作质量。贯彻落实好《条例》,要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坚持?质量发展。要强化?局意识,?怀“国之?者”,聚焦主责主业,把党中央决策部署与组织?作科学地、具体地结合起来,找准围绕中?服务?局的关键点、切?点、着?点,优化?作理念、思路、机制、?法,注意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求每项?作都有好的政治导向、政治影响、政治效果。要坚持系统观念,?论?作谋划、政策出台、?量摆布,还是具体领域、具体要素、具体环节,都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增强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统筹抓好组织?才和其他?作,防?畸轻畸重、顾此失彼。三是压紧压实责任。要严格按照制度履?职责、?使权?、开展?作,加强跟踪指导、过程管理,?抓到底、务求实效。要强化监督检查,党员?部要当好?范、作出表率,带头提?政治判断?、政治领悟?、政治执??,带头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深?推进从严治部、从严律?、从严带队伍。要与时俱进提升本领和抓落实能?,?觉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做到?有所守、?有所循、?有所?,树?忠诚?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篇二:贯彻落实条例的几个方法

  

  我省出台?条措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作条例》经省委同意,省委办公厅于近?印发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作条例》的?条措施(以下简称省委《?条措施》),从规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设置、强化镇村党组织领导作?、加强镇村领导班?和?部队伍建设等??进?了安排部署。为增强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觉性,省委《?条措施》明确提出,要把《条例》纳?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组学习内容和党校(?政学院)教育课程,对县、乡、村党组织书记进?专题轮训,提?做农村基层?作、抓农村党?部建设的本领。为规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设置,按照《条例》规定,设?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村党?部调整为党总?。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及时进?换届选举,延期或提前?般不超过?年。2021年开始,村“两委”换届与县乡换届同步进?。在加强镇村领导班?和?部队伍建设??,省委《?条措施》明确提出,实施农村带头?优化提升计划,采取“留、选、引、任、派”等?式,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此外,我省还将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选调?、?学?村官、乡镇事业编制?员中选拔乡镇领导?部,从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员。省委《?条措施》提出,建?县级党委“抓乡促村”?作机制,健全完善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农村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全?推?村党组织书记向乡镇党委和本村党员?会述职述廉。为推动基层党建减负提质增效,省委《?条措施》还要求,农村基层党建考核每年只进?1次,统?纳?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作述职评议考核;?幅精简?件和会议数量,确保2019年涉及党建?作?件和会议较上年减少30%—50%;深?整治活动场所装饰化、套路化、凝固化问题。

篇三:贯彻落实条例的几个方法

  

  认真贯彻两个条例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中央颁布实施两个条例,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目标的具体体现。深化落实这一伟大目标,就必须认真贯彻两个条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有关规定,从源头治理,标本兼治。其中,按照两个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是实现标本兼治、源头治理的重要环节,是运用科学手段实行目标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手段。

  一是两个条例对责任追究赋予了新的内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颁布6年来,现实情况已经起了很大变化。两个条例尤其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适应了这种新形势的需要,给责任追究增加了新的内容,这些新举措进一步扩大了党内民主,提高了政治的透明度,便于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开展监督。如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就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等。新条例共增加了四项需要追究的内容,是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进一步补

  1/4充和完善,对于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转变政府形象,建立问责型政府具有良好地促进作用。

  二是两个条例赋予责任追究新的形式。过去由于责任追究的有关法规、制度相对滞后,没有一套操作性强、规范的办法,现实生活中一旦遇到问题,少数单位在如何追究、谁来追究、追究谁、追究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上,都要看主要领导脸色行事。新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局面。如《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二、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民主决策的内容和议事程序,每十四条规定了违反规定后的处理办法。再如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诫勉谈话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极具操作性。此外,为适应形势需要,在实施追究的形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如以往追究主体往往上级党委和纪委,而新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九节中赋予地方各级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权力,第十节赋予了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权力,并在第六节引入了巡视制度,这几项内容都是党内监督史上的重大飞越,给责任追究注入了新鲜血液。

  三是两个条例转变了责任追究在认识和执行上的偏差。过去开展责任追究,少数人认识上存在“四怕”:一怕追究单位,影响单位声誉和形象,二怕追究同级领导,影响班子内部团结,三怕追究基层领导,影响整体工作开展,四怕追究后得罪一班人,影响自身前途。其次是执行过程中有偏差,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重查轻究;二是应究未究;三是以斥代究;四是泛化追究。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少数人不能站在党和国家利益高度看待问题,缺乏政治觉悟和事业心、2/4责任感。两个条例从发展党内民主的高度出发,对这个问题进行了阐述,能够较好地帮助广大干部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同时两个条例又极具操作性,使开展责任追究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正如吴官正同志在学习贯彻条例座谈会上指出:两个条例是“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两个条例有助于建立问责型政府。要做到从严治党,认真开展责任追究必不可少,要落实责任追究,党内的民主氛围的建立至关重要。当前,各级政府都在打造服务型政府,树立责任政府形象。而树立责任政府,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和问责。问责,就是要建立一个向人民负责、向执政党负责、向法律负责的责任政府。它包括: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国家、集体、公众、及受害者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向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向相关法律规定和党纪条规负责。两个条例符合了建立问责型政府的需要,为建立问责型政府和开展责任追究提供的党内法规依据,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员干部唯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真正认识责任追究的深刻意义,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才能为建立一个问责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础,建立一个高效、清廉、务实的政府才成为可能,反腐倡廉的伟大事业才能真正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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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贯彻落实条例的几个方法

  

  多举措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全国各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执?运?,着?从保障各民族权利、促进民族团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尊重民俗民风、保护?态环境、建设?才队伍、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化等??都对民族团结进步?作作出新规定、新要求,如何有效推动《条例》在全国各地范围内得到贯彻落实,应从以下?个????:?、强化宣传引导,不断营造民族团结进步氛围。各地因地制宜,要?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不断丰富宣传载体、创新学习宣传?式,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举办各类宣传专栏、微信公众平台等进??泛宣传,充分利?微信、微博和?机短信等新媒体,不断扩?覆盖?,提?知晓率,多视?、多领域、全?位学习宣传,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新颖性和针对性,使《条例》家喻户晓、深???。?、有效完善体制机制,筑牢民族团结进步基础。坚持从各族?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全?贯彻落实《条例》,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把党的民族政策和本地实际相结合,制定?系列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加强民族地?性法规建设,形成了符合当地情的民族政策和法规体系,为民族地区的全?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三、??强化执?运?,有?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抓?,有?推动地?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发展。各地各部门从维护改?发展稳定?局、实现全?建设?康社会?标的?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民族团结进步?作的责任感,把深?学习贯彻《条例》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着?解决民族团结进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开创各地民族团结进步?作新局?。

篇五:贯彻落实条例的几个方法

  

  基层组织如何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基层组织如何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前段时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是党内第一条支部工作的具体条例,条例中对基层党支部建设、运行和管理作了细致的安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乡村振兴的阶段。全面系统的规范基层党支部工作,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广大基层党组织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抓党员教育,守好学习提升主阵地。条例公布,学习先行。《条例》从工作机制、基本任务、遵循原则、重点任务、组织生活等全方位、系统的阐述了党组织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基本要求。《条例》分别阐述村党支部、社区党支部、高校中的党支部、非公有制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党支部具体工作要点。基层一线党支部要通过三会一课、两学一做、道德讲堂、新时代农民讲习所等平台广泛宣传教育。把主题党日作为教育党员学习的重要载体。通过不断学习使得》《条例》深入每个基层党员心中。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使每个农村党支部都能成为学习提升的主阵地,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能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二是抓群众基础,畅通党群交流主渠道。基层组织是我们党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关系的主渠道,群众工作、群众路线,是我们了解群众

  诉求、倾听群众声音的主渠道。基层组织贯彻执行《条例》的力度强不强、透不透彻,作用发挥得好不好,都直接影响着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地位。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因此,我们必须以《条例》为具体遵循,不断巩固党的基层组织在广大农村的执政之基,时刻畅通党群交流的渠道。

  三是抓集体经济,守好乡村振兴根据地。农村富不富,关键看支部。近期在审议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习总书记再一次强调,贫困村党组织要动员和带领群众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由此可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困难群众增收致富的迫切需要,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始终不断增强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把基层支部的政治、组织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要进一步抓住“农村三变”、产业结构调整契机,主动出击、积极作为,从困难群众最现实最直接的需求入手,借助农村广袤的资源,以“三变”、合作社、三变企业等为载体,努力探索一条基层党组织凝聚民心、引领发展的好路子,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始终贯穿于基层党建工作中,才能持续有效推进乡村振兴。

篇六:贯彻落实条例的几个方法

  

  根据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纪检监察工作重点进行解读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会议指出,省委出台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遵循《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精神,聚焦管党治党重大问题,进一步细化了具体问责形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新时期做好追责问责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强化“四个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上来,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抓好责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以问题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要抓好督促检查,适时对《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违纪违规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深刻认识党中央和省委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的坚定决心,对标高线、坚守底线,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和干部作风“十不准”要求,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章守纪,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深入抓好贯彻落实,让遵守纪律规矩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7月8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为认真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把《问责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问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建党95周年之际颁布《问责条例》,更加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政治决心,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从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战略高度,认真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坚决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问责条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党组(党委)成员要带头认真学习,准确把握《问责条例》的主要内容,牢记《问责条例》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划出的底线,并以此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要把《问责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必学内容,列入党员领导干部培训计划,以多种方式组织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学、逐条逐句学、联系实际学,增强底线思维,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结合“七五”普法,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宣传教育,对《问责条例》的内容和意义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解读,向社会准确有效宣传《问责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问责条例》的贯彻实施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问责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中央和省委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各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要突出政治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要准确把握《问责条例》

  规定问责的各种情形,抓住典型问题,正确运用问责方式,严格问责工作程序,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他们的担当精神。要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加大问责的力度,不仅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坚决问责,而且对失责不问、问责不严,应当问责而没有进行问责,破坏法规制度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树立起来。要体现党纪特色,做到务实管用,适时对《问责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问责机制,推进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倒逼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

  围绕“六个要”深入贯彻落实《问责条例》

  本文来源:开远市委组织部

  2016-07-2010:24:15编辑:赵艳娟

  摘要

  随着《问责条例》的发布,失责必问的强烈信号已经覆盖全党。

  作为一部重要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已经

  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失职失责行为将被严肃问责,而“关键少数”将会成为问责的突破口。

  自十八大以来,问责作为党中央管党治党的利器,已先后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随着《问责条例》的发布,失责必问的强烈信号已经覆盖全党。在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的大环境下,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关键少数”,在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向严紧硬迈进的过程中,应紧紧围绕“六个要”狠抓贯彻落实。

  一要学深悟透。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同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捆绑”起来共同进行,并将之贯穿于日常思想教育和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真正将《问责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要以上率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用《问责条例》规范言行举止,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引导党员守住纪律底线,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

  三要躬身自省

  。要以《问责条例》为镜,以正反典型为镜,看一看是否坚持了正确的思想信念、坚持了党的根本宗旨、弘扬了党的优良传统、追求了高尚的道德情操;看一看是否正确处理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看一看是否严格遵守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四要从严执纪。要把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抓手,时时保持定力,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真抓真管、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切实当好《问责条例》的践行者、维护者,切实把从严治党当作政治责任。各级党组织和“关键少数”要抱定“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决心,立足抓小抓早、抓长抓常、有责必问,自觉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问责力度,不断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要把纪律挺在前面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领导干部要把严守“六项纪律”当作是对“严”的深化和固化,通过强化纪律意识,有效杜绝把党的领导抽象化的认为和做法,在守纪、执纪过程中,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时时刻刻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到实处,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六要心存敬畏。各级党组织和“关键少数”对《问责条例》要心存敬畏,始终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要在不断强化党性修养的过程中看淡权力,看重责任,在工作上,严要求、高标准,在生活上,简单化、大众化。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问责条例》能否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关键还要看各级党组织和“关键少数”是否敢于较真,是否具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魄力和强烈的责任意识、担当精神。(童建帮)

篇七:贯彻落实条例的几个方法

  

  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统战线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全校统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战线,根据《统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坚持把增进政治共识、夯实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放在第一位,引导统战线广大成员不断增强对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立足学校的改发展稳定大,充分发挥统战线的优势和作用,凝聚人心、汇聚力量,为学校发展提供广泛力量支持。

  二、学校统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

  学校统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民主派成员,无派人士,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校的亲属,华侨、归侨及侨

  眷,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统战线工作对象为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三、统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民主派和无派人士工作

  1.支持民主派和无派人士参加领导的政治协商。校委同校各民主派的政治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校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学校重要政策、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建议;学校发展规划以及重大部署;关系我校统战线和多合作的重大问题。支持民主派和无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2.支持民主派和无派人士参政议政。支持校各民主派负责人、无派人士参加学校重要会议和活动、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进一步推进“爱学校·献良策·作贡献”活动对优秀建言的科研项目化管理。

  3.支持民主派和无派人士开展民主监督。自觉接受民主派的监督。民主派和无派人士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进行民主监督,主要有: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校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校委风廉建和反腐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校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和建议;参加校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建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监督工作;受校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

  4.支持民主派和无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支持民主派加强思想建设,深化坚持和发展学习实践活动,开展具有XX大学的思想建设活动。支持民主派加强组织建设,注重质量、保持,做好组织发展和成员教育管理工作。支持民主派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筹备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为无派人士履行职责搭建载体平台,提供保障。

  (二)外知识分子工作

  学校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外知识分子。校委负责全校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外知识分子参加统战线工作和活动。鼓励、支持和帮助外知识分子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和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强有特殊影响的外知识分子工作,积极培养代表性人物。不断搭建平台,为外知识分子发挥作用作出贡献。

  (三)民族宗教工作

  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民族、宗教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全面贯彻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信,维护其合法权益。建立少数民族人员信息库,支持学校少数民族教职工广泛开展活动,加大对少数民族师生的关心关爱力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加强社会联动,及时发现和处理好各种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事件。坚决防范和抵御境内外组织和人员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浸入、破和分活动。

  (四)港澳台海外统战线工作

  加强与港澳台海外人士和有关团体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学校与台湾高校的联系和沟通,促进两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为弘扬传统文化和祖国统大业作贡献。贯彻落实侨务政策,加强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支持民主派和无派人士,指导学校统战团体在港澳台海外统战线工作中发挥作用。

  (五)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

  贯彻落实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团结留学人员,加大对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力度,积极为留学人员搭建创新创业平台,筹建校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并开展

  相关活动,更加广泛地团结海内外留学人员,积极开展海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建立高校外代表人士工作规划,明确教育培养目标、步骤和重点任务等,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统战线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高校外代表人士队伍。积极从教学、科研和管理一线发现培养优秀人才,建立健全代表人士人物库和后备干部队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广泛发现储备人才。校院领导班子中员领干与外代表人士建立联系名单,与外代表人士开展交心谈心,在重大节日走访和看望外代表人士。把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纳入学校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把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纳入学校政领干交流总体安排,推进落实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及社会团体中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和选派优秀外代表人士到省(市、县、区)挂职锻炼。强化组织部、统战部和基层组织管理外代表人士的具体职责。发挥好外代表人士所在民主派和统战团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每年向统战部和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要情况及时通报。

  四、组织领导与职责要求

  1.强化委主体责任。调整充实由学校委统领导,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分委共同参与的统战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成立办公室设在委统战部,对学校统战线贯彻落实、省委和校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统战线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研究、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把统战工作作为学校建考核评价的专项内容,细化考核指标;把统战工作作为学校委书记抓建述职评议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2.加强院部统战工作。推进学院统战工作全覆盖,明确学院分委书记为统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学院分委统战工作职责,制定任务落实考核办法,配强工作力量。学院分委书记要带头宣传和贯彻落实统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外朋友,主动做好有影响的外人士工作,并建立工作情况档案和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3.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建立健全委统领导、行政大力支持、统战部统筹协调、各部门和基层组织主动配合的大统战工作格。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加强与统战部的沟通与配合。基层组织具体做好所在单位的统战工作。按照《条例》明确的开展统战线工作的七项主要职责,认真履行政治责任,把

  统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专题研究统战线工作2次以上,及时解决统战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统战线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干的重要依据;加大统战线工作宣传力度,深入发现和挖掘具有XX大学的人物和事件。

  4.提供坚实工作保障。落实省委关于高校干部配备和统战工作机构建设等规定要求。将学校统战工作经费列入学校的经费预算,帮助民主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解决办公(活动)场所、活动经费等实际困难,对民主派、无派人士履行职能给予必要的保障。对外知识分子调查研究和建言献策计算工作量、突出成果纳入学校科研评价体系,把优秀建言的办理转化为项目的合作,并在政策上予以配套支持。

篇八:贯彻落实条例的几个方法

  

  广安市出台28条措施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广安政法2020-11-16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日前,广安市委印发《广安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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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突出党管政法原则,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拥护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坚持地方党委领导,党委常委会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政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强化党委政法委领导,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落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法工作的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任务。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严格请示报告程序,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应当抄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严格请示报告内容,政法单位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敏感案件、重大政策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

  ◆严格请示报告时限,一般应当提前3日以上时间书面请示报告,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请示报告的,应当以电话方式请示报告,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政法单位应当立即核实,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严格请示报告的执行,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三、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

  ◆规范党委政法委员会组成,市委政法委员会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若干组成,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书记,委员由市政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广安军分区分管政法工作负责同志、武警广安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市委政法委员会专职委员、政治部主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兼任。

  ◆配齐配强乡镇(街道)政法委员,担任乡镇(街道)党组织政法委员的人选,应当熟悉政法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可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加强优秀青年干部培养锻炼,搭建政法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平台,推动政法领导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任职。

  ◆加强政法队伍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政法队伍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政法干部参加各类高校教育深造。

  四、加强决策和执行工作

  ◆严格决策规则,健全完善政法工作决策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及时对重要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规范党委政法委员会决策,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全委会,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要事项。

  ◆规范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决策,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五、加强政法工作统筹保障

  ◆加强政法工作保障支持,建立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政策保障体系,支持和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政法信息化以及其他政法基础设施、阵地建设,充实基层政法工作力量,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夯实平安建设根基,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加强维护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平安建设、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工作,落实涉稳突出问题分类归口处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落实从优待警政策措施,完善常态化表彰表扬、及时性奖励机制,加强政法职业风险保障,建立维护政法干警执法司法权威、保障政法干警权益工作机制,落实政法干警定期休假、体检、疗养等制度。

  ◆加强综治中心实战化建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设为政府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平台、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纳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规范化建设,落实“一村一辅警”、兼职网格员,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

  六、加强政法工作督促检查

  ◆加强政治督察,党委政法委员会定期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及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政法委员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等情况进行督察。

  ◆加强执法监督,党委政法委员会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其予以整改,一般采取执法检查、案件督办、案件评查、重大执法司法活动和事项报告备案等方式开展执法监督。

  ◆加强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党委政法委员会对同级政法单位和下级政法部门、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政法干警在执行党的纪律、服务大局、执法办案、联系服务群众、纪律作风整顿、整治“四风”、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等方面的纪律作风情况开展督查巡查。

  ◆加强综治督导,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有关地方和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平安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七、加强政法工作考核监督

  ◆加强考评考核,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工作情况时,应注重了解其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党委

  政法委员会协助组织部门做好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考核工作。

  ◆落实派员列席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政法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加强述职评议工作,党委政法委员会每年应以全体会议形式开展1次委员和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述职评议工作,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应当向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年度述职。

  ◆严格从严治党管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建立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政法单位、政法干警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机制,定期举行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

  ◆强化责任追究,对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九:贯彻落实条例的几个方法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具体举措

  1、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党为主导,依靠统一战线的各方面力量,广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各成员组织;

  2、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各成员组织的作用,保证各成员组织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共同努力;

  3、加强各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班子组织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各级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的权职,加强和改进其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制度;

  4、逐步完善统一战线工作组织机构,加强和改进各级统一战线工作管理体制,制定完善政策法规;

  5、建立健全党对统一战线和成员组织的指导机制,建立各级统一战线组织和严格的统一纪律,加强对非党派成员的统一领导,设立和加强统一战线自身的管理制度,提高统一战线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6、认真落实各级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和统一战线工程,健全活动计划安排,做好组织各类联络、礼仪及宣传出版等工作,把各成员组织的意见征求、民主协商、协调解决等步骤贯彻到位。

篇十:贯彻落实条例的几个方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提高全区机关党的工作科学化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要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不足100人的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新建、改建、撤销或合并机关基层党组织,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七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本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届期相当。

  第八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事先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好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和机关财务部门要作出预算,与部门行政业务经费统筹安排,确保划拨到位。机关基层党组织收缴的党费,应按规定的比例上缴,留成部分严格按党费使用规定执行。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开支情况应接受财务部门和党内的监督。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

  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

  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

  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

  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

  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

  (三)

  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

  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

  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和服务部门的中心工作。部门研究工作时,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收集和反映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做好必要的基础工作,为部门正确决策提供服务、当好参谋;部门部署工作时,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群众的工作,促进各项决策事项的落实。

  第十六条

  部门党组(党委)要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帮助和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全面履行职责,督促党员行政领导自觉接受所在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七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根据党的中心工作和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职责,有针对性地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分级分层搞好党员教育培训。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九条

  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和自主选学,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条

  紧密联系机关实际,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机关党建“走在前头”的要求,做好结对共建、共驻共建、定点帮扶等工作,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维护边疆稳定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保证党员定期过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员思想情况,制定加强党员思想教育的具体措施。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三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对发展对象的培训和审查工作。重点吸收工作第一线、业务骨干和少数民族、妇女、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

  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六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定期向党员通报党内情况,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第二十七条

  拓宽机关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党内监督,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

  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

  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

  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

  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

  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

  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

  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

  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

  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

  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

  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

  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

  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七)

  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三十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党组(党委)要为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织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

  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坚持并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

  (二)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

  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

  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大局服务。

  第三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党员干部的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帮助党员干部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按照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三十七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

  第三十八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级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应当加大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要制定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定期向党组(党委)提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岗位轮换的计划和措施,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

  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培养复合型干部。

  第四十一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要重视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积极向上级党委推荐优秀机关党务工作人员。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本级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可以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和各盟市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各盟市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和各旗县(市、区)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应建立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十四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

  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

  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

  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

  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

  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四十五条

  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指导,主要方法是:

  (一)

  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

  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

  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

  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党组(党委)书记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担任行政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负起责任,积极支持并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十六条

  直属机关工委要加强与部门党组(党委)的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共同抓好直属机关党的建设。部门党组(党委)要积极支持直属机关工委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机关党建专项述职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汇报工作或述职;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每年要向地方党委或机关工委汇报机关党建工作或述职。上级党组织要把机关党的建设列入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旗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以及事业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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