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

时间:2022-06-17 12:1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 (试行)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能力建设 4.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4.2

 预防预警行动 5.巡查防守 5.1

 巡查防守机制 5.2

 巡查防守行动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行动 6.3

 应急处置 6.4

 信息报送及发布 6.5

 响应调整或解除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

 工程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队伍保障 8.4

 通信保障 8.5

 经费保障 8.6

 预案保障 9.宣传、培训和演练 10.责任追究 11.附

 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1.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防汛工作要求,有效防御洪涝灾害,防范和化解超标准洪水等重大风险,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支撑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湖南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防汛应急工作。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

 省防指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省长、省军区副司令员、武警湖南省总队司令员担任;秘书长由省防指任命。

 省委宣传部、武警湖南省总队、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林业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供销合作总社、共青团湖南省委、省红十字会、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为省防指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省防指成员。

 省应急管理厅加挂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牌子,办公室主任由省防指任命。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防指 领导、组织全省防汛工作;拟订全省防汛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等;组织编制修订大江、大河、大湖防御洪水方案、大型防洪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统筹全省水工程

 防洪调度,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和群众转移,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2.2.2

 省防办 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防汛会商和日常调度;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防汛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防汛预警预报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承办省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省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省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能力建设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着力推进以“1333 工程”为核心的防汛能力建设工作。突出“1”个出发点,即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夯实水库、堤防和蓄滞洪区“3”个防汛抗灾能力硬件基础;提升预测预报预警、水库调度和巡库巡堤巡塘查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3”个防汛抗灾能力软件基础;增强应急预案、应急力量和应急救援“3”项防汛抗灾能力实力基础。

 4.预防预警 4.1

 预防预警机制 4.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建设防汛监测预警系统,统一收

 集气象、雨水情、地质灾害等监测信息,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1.2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4.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严格按照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以及险情登记、汇报制度等做好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湖库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情和洪水趋势。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跟踪分析江河湖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预报发布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4.2.2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分析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避灾。

 4.2.3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编制,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的蓄滞洪区,其预案审批前应征得有调度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国家蓄滞洪区的应用预案应由省防指汇总报送流域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根据省防指的命令发布蓄洪警报。蓄洪警报发布后,蓄洪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有秩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4.2.4

 山洪和地质灾害预警 (1)山洪和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根据山洪和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加强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有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乡镇政府要编制本地区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自然资源、应急、水利、气象等部门应做好技术支持。

 (3)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应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等措施。汛期坚持24 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频次。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采取告警、转移群众等措施,并及时将重要信息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5

 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 当预测部分地区将发生大暴雨、台风等极端灾害性天气时,气象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报告同级防汛

 抗旱指挥部。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防范灾害风险,必要时采取避灾转移等措施。

 5.

 巡查防守 5.1

 巡查防守机制 5.1.1

 巡查防守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分工程管理单位负责。

 5.1.2

 堤防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部门负责划分巡查防守任务和区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巡查防守队伍,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划定的任务和区段将巡查防守队伍登记造册,并予以公示。

 5.1.3

 堤防等防洪工程日常巡查防守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当江河湖泊预报将达到警戒水位时,按照划定的巡查防守任务和区段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队伍实施巡查防守;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加强巡查力量和频次,并视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5.1.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开展巡查防守督查工作。

 5.2

 巡查防守行动 5.2.1

 巡堤查险要做到早发现、不遗漏,采用按责任堤段分组次、昼夜轮流的方式进行。对险工险段、砂基堤段、穿堤建筑物、堤防附近洼地、水塘等易出险区域,要扩大查险范围,加强巡查力量,必要时应 24 小时不间断巡查。

 5.2.2

 巡堤查险应做好记录,并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5.2.3

 发现险情后要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科学果断进行处置,严防风险转化为事故、小险演变成大险。

 6.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Ⅳ级响应。

 (1)24 小时降雨量 100 毫米以上(或 6 小时降雨量 50 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 2~3 万(含 3 万)平方公里; (2)水利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干流或洞庭湖堤垸水位逼近警戒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堤防等工程出现一般险情(即将发生一般洪水时); (3)气象部门预报我省部分地区将出现较强降雨过程,可能造成洪涝灾害; (4)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 人以上、10 人以下。

 6.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Ⅲ级响应。

 (1)24 小时降雨量 100 毫米以上(或 6 小时降雨量 50 毫

 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 3~6 万(含 6 万)平方公里; (2)水利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干流或洞庭湖堤垸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逼近保证水位,万亩以上堤垸等工程出现较大险情(即将发生较大洪水时); (3)水利部门预报长江宜昌站将出现 6 万秒立米的流量,且城陵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 (4)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影响我省部分市州,并发出灾害性天气预警; (5)气象部门预报我省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雨过程,可能造成较严重洪涝灾害; (6)湖区内涝严重,主要内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堤防出现险情,气象部门预报仍将出现强降雨,且危及周边群众等公共安全时; (7)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 人以上、30 人以下。

 6.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Ⅱ级响应。

 (1)24 小时降雨量 100 毫米以上(或 6 小时降雨量 50 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 6~10 万(含 10 万)平方公里; (2)水利部门预报某条主要河流干流或洞庭湖堤垸水位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仍将上涨,万亩以上堤垸出现溃垸性险情,个别万亩以上一般堤垸发生溃垸(即将发生大洪水时);

 (3)水利部门预报长江宜昌站将出现 6~8 万(含 8 万)秒立米的流量,且城陵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 (4)气象部门预报台风将严重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并发出灾害性天气预警; (5)气象部门预报我省大部分地区将出现特强降雨过程,且相应地区主要河流控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 (6)某座大型水库或几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等公共安全; (7)湖区内涝严重,主要内湖水位超历史最高水位,内湖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气象部门预报仍将出现强降雨,且危及周边群众等公共安全时; (8)省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且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9)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 人以上、50 人以下。

 6.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Ⅰ级响应。

 (1)24 小时降雨量 100 毫米以上(或 6 小时降雨量 50 毫米以上)笼罩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公里; (2)水利部门预报多条主要河流干流控制站水位将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水利部门预报长江宜昌站将出现 8 万秒立米以上流量,

 且城陵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 (4)气象部门预报我省大部分地区将出现极端降雨过程,湖区主要控制站在保证水位以上; (5)多座大型水库或数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等公共安全; (6)一座以上大型水库或多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预报下游河道控制站将超过历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或大坝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并严重危及下游公共安全; (7)数个万亩以上堤垸发现溃垸或一个重点堤垸发生溃垸; (8)决定启用我省境内蓄洪垸蓄洪,需转移安置灾民 10 万人以上; (9)一个以上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0 人以上。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响应行动 省防指根据雨水情、灾险情等对全省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防汛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6.2.1

 Ⅳ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值班人员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适时向省防办领导报告。

 (2)防汛会商与组织:省防指副总指挥或由其委托省防指成员、省防办主任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关工作部署,加强汛情

 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省防指负责人、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3)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必要时,由省防办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所联系的县市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4)应急调度:各受灾县市区根据水情、灾险情等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

 6.2.2

 Ⅲ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省防办领导参与值班,优化调度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雨、水、险、灾等情况,随时向省防办主任报告重要情况。

 (2)防汛会商与组织:省防指副总指挥或由其委托省防指成员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关工作部署,强化汛情灾情监测及相关工作指导,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及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并通报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组织专题会商。

 (3)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落实相关工作,及时将重要情况报送省防办。由省防办协调,应急、水利、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湖南省总队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兵力集结待命,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出库及运力准备。

 (4)应急调度:省防指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要求,做好人、财、物、水库、内湖等调度工作。相关市州、县市区按照规定,做好人、财、物及水库等防洪工程调度工作。

 6.2.3

 Ⅱ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省防指副总指挥或省防指成员带班,省防办主任参加值班;加强值班力量,按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汇总与报告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防汛会商与组织:省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坐镇省防指,随时主持召开防汛会商会议或专题组织会商,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相关市州、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必要时,报请省委、省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收集整理灾情、抗洪救灾行动等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及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报请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我省防灾减灾救灾等情况。省领导率工作组赴所联系的市州指导抗洪救灾工作。视汛情应对需要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省防指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要求:应急、水利、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委、通信、电力等部门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或所联系的责任区指

 导防汛救灾工作,及时向省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救灾资金调度。交通运输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免费专用通道。省级抢险物资做到“以车代仓、以船代仓”,及时申请国家抢险救灾物资支援。新闻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省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4)应急调度:省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省军区、武警湖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兵力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专业抢险力量在省防指的统一调度下,参与险情抢护、应急救援等工作。加强水库、内湖、平垸行洪堤垸等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特别要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等工作。省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应急响应及动员令。必要时,省防指决定并发布封航或交通管制公告。

 6.2.4

 Ⅰ级响应行动 (1)防汛值班:省防指副总指挥或省防指成员带班,省防办主任坚守值班岗位。按照非常洪水值班有关要求,做好信息调度、文字综合、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防汛会商与组织:省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坐镇省防指,随时主持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

 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等情况,研究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部署;发布紧急通知,迅速做好分蓄洪区启用准备工作;督促相关市州、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及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相关情况。报请省政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我省洪灾情况,争取抢险救灾资金、物资、器材等支持。省领导率工作组立即赴所联系的市州指导抗洪救灾工作。省防指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现场督查分蓄洪区启用,水库、内湖调度,人员转移等工作。省防指适时依法宣布全省或部分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协调驻湘部队和武警官兵、消防救援力量,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紧急防汛期间,省防指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应急处置;在全省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水障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省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增派工作组赶赴重灾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及时调配全省抗洪救灾应急资金。应急部门牵头,全力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查灾、核灾、损失评估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群众撤离和转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

 按照省防指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开通防汛免费专用通道。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警工作。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新闻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协调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汛情信息。省红十字会等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等活动。

 (4)应急调度:省防指根据灾情、险情等严重程度和相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省军区、武警湖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迅速组织兵力奔赴灾区抗洪抢险,必要时可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省防指根据汛情、险情发展,适时加大省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加强水库、内湖、分蓄洪区等的调度,全力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以及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国家防总协调做好三峡水库和长江干流分蓄洪的综合调度工作。

 6.3

 应急处置 6.3.1

 水库、江河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6.3.2

 对避灾避险转移的群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协调应急、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与救助。

 6.3.3

 洞庭湖区非常洪水的防守调度及蓄洪垸紧急救生、群众转移等按相关专项预案、方案及程序组织实施。

 6.4

 信息报送及发布 6.4.1

 各级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粮食和物资储备、电力、铁路等成员单位及时准确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部门备汛工作开展、度汛隐患排查整改、水工程调度、险情及抢险处险、应急力量备勤调度等情况。

 6.4.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6.5

 响应调整或解除 当气象条件好转,江、河、湖干流控制站水位下降,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其他应急响应条件向好发展,由省防指会商研究决定或依照有关报请程序决定并宣布降低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直至解除响应。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7.1.2

 蓄滞洪区分蓄洪运用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7.1.3

 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

 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7.1.4

 各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省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7.2

 总结评估 省防指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估,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防总、长江防总报告。

 8.应急保障 8.1

 工程保障 8.1.1

 汛前,各级应急、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铁路等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矿山、尾矿库、水利工程、城市排涝工程、交通干线、电力设施等重点防范目标的度汛隐患排查和整改。

 8.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督促堤防、水库管理单位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物资保障 8.2.1

 省防指按照《湖南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强化全省和荆江南线大堤储备点防汛抢险物料储备;统筹调度省军区、省消

 防救援总队、国家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六大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防汛抢险救援物资。

 8.2.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相关规定储备足额的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平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应急所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8.2.3

 防汛抢险救援物资调度,坚持“先近处后远处”、“先库存后外购”、“先本级后上级”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管理权限统一调度。必要时,由省防指申请国家防总紧急调援。

 8.2.4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汛前要落实好防汛物资调度预案,明确储备单位、可调数量、运载车辆、行驶路线、人员配备、联系方式等;在重要防守目标附近提前预置防汛抢险物料,结合通航通行条件,科学做好“以车代仓、以船代仓”准备工作。

 8.3

 队伍保障 8.3.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推进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8.3.2

 省防指建立与南部战区、省军区、武警湖南省总队“点对点”联络机制,加强灾情信息通报、灾区情况勘测、应急物资和力量投送、现场救援协同等方面的联动,健全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与省建工集团、省交水建集团、中国水

 电八局等企业的应急联动,将有关施工抢险队伍纳入防汛专业应急抢险力量体系,加强共建共训共练,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8.4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防汛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

 8.5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抢险、救灾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救灾应急所需。省财政厅联合省防办向财政部、国家防总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费,按规定提出防汛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并联合相关单位做好资金监管等工作

 8.6

 预案保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气象局等省防指成员单位在编制部门专业应急预案时,要将城市防涝、地质灾害防御、道路交通防洪、水利工程防洪、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等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有效无缝衔接。

 9.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强防汛避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汛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筑牢

 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10.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汛情灾情等信息,或在防汛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

 则 1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修订完善本预案。

 11.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国家防总办、长江防总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军 区办公室。

 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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