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5 13:5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制度重视模式下的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如何管理?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讨的问题。在习总书记的领导下,随着“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推进,工作的开展由过去的领导重视模式在逐步向制度重视的模式过渡。也就是说,一项工作要做好,在过去必须是领导要重视,重视的主要方面就是领导不但要亲自布置工作,而且要亲自拍板工作中如何做的事项、亲自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而制度重视,就是一项工作,经领导研究后确实需要做,那么就建立这项工作开展的制度,制度完善了,工作人员按制度去做,不同的环节由相应的工作人员把这个环节的工作认真做好就行了。如何算做好?也不是领导亲自检查,而是请第三方专家检查确认。这是一个简单的说法,我想,具体做起来还是很复杂的。

 那么,专项资金的管理,就应当是基于这样的一个制度重视模式。专项资金一经建立,就应当按制度要求,由相应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等去做,并且是按制度去做,若不按制度去做,必然会受到制度的惩罚。本文就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讨论,我们准备在以后把专项资金管理的每个环节的要求总结出来,请大家参与。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加强管理,加强绩效考核,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专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将具体要求说明如下,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明确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

 (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二、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管理

 1、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制度或者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设立,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3、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目录,详细记录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的内容;目前各单位的专项资金主要有:

 (一)上级财政安排;

 (二)部门预算中安排;

 (三)政府专项安排;

 (四)其他

 上级财政(指中央、省、市)专项补助资金要求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4、每项目的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5、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6、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7、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8、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9、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根据梳理结果和相关规定,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三、严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执行

 1、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2、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3、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4、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5、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6、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7、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专项资金的拨入与支付情况;

 8、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9、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审计、监察机关。

 10、 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11、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四、强化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1、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2、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3、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4、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形成报告。

 5、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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