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哈尔滨市市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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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国资发[2010]10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6.18

【实施日期】2010.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国资发〔2010〕100号)

各出资企业:

为了加强和完善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建设,现将《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工作,推进科学决策机制,建设规范的企业董事会,加强外部董事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任用、聘用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四条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原则;

(二)发挥专业专长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专业技术等方面专长或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务。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以在职身份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工作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给予支持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企业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高管人员;

(二)两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在与公司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担任高管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人员。

第三章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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