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明确国资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

时间:2022-01-18 17:37:39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国资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国资监管信息依

申请公开处理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23

【实施日期】2012.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国资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程序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资监管信息公开配套实施办法》及《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经委政务公开办公室研究,为明确我委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申请提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资委申请获取国资监管有关信息的,应当填写《黑龙江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口头(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者)方式提交。

(二)受理分办。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收到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提出受理意见,根1 / 3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国资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

据委内各处(室、局)职能分工转交相关处(室、局)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局)的,由牵头处(室、局)负责汇总。

(三)告知服务。承办处(室、局)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根据下列情况填写《国资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报批单》(以下简称《答复报批单》)后,及时告知申请人: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4、依法不属于国资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办理审核。承办处(室、局)对属于依申请公开监管的信息填写《答复报批单》后,按照国资委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对涉密事项难以确认的,由委保密办确定。

(五)立卷归档。答复后,承办处(室、局)要将办理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答复报批单》和答复正本交政务公开办公室,由政务公开办公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二、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的办理要求

(一)按照审查和协调确认结果答复申请人。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政务公开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二)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国资委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均需以书面形式。各承办处2 / 3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国资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

(室、局)需在答复规定期限前的3个工作日送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处(室、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如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处(室、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依申请公开监管信息的收费

依申请提供国资监管信息的费用收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

2、黑龙江省国资委依申请公开处理单

3、国资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报批单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

3 / 3

推荐访问:黑龙江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 国有资产 国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