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出入境边防检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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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9.10.26

【实施日期】1999.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实施后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复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6日)

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边防局、处(不含天津、上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边防检查工作密切相关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并以此保障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为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法,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48号)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1999〕7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实际,经商部边防局和部法制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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