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时间:2022-01-14 15:24:08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附件1

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一、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是否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了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予实施改制?

【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第一部分第九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企业关闭破产是否严格执行了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分流方案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关闭破产所需资金得到落实方予实施的规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3号)第五部分:企业关闭破产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三、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是否经职代会讨论,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是否尊重改制单位多数职工的意愿?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46号)第三部分:制定方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要尊重改制单位多数职工的意愿。】

四、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企业是否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不少于

3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是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第五部分第四条: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要经职代会审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第四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23号)第三条:试点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提取不少于3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五、是否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是否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六、对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会是如何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七、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是否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代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八、企业研究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是否听取工会的意见?是否通过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第十八条第三款: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九、企业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工会代表是否参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十、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是否经工会提名、职代会以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第三章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

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第三章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十一、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方案经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同时,是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

【依据《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第二部分第二条:试点方案须经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

十二、企业年金理事会或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是否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或职工代表是如何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年金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依据《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第五部分第三条:企业年金理事会或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第六部分第二条: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十三、企业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是如何建立健全的?企业收入分配包括经营管理者的收入的重大事项是否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是否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如何进行公开的?

【依据《关于加强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4〕985号)第四部分:进一步完善厂务公开制度,把收入分配包括经营管理者收入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企业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须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约

束和自我监督能力。】

十四、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是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是否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

【依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意见》(国资发分配〔2006〕69号)第七条: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十五、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向职代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十六、是否建立了职代会,未建立的准备何时以何种方式建立职代会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十七、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附件2

中央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

工作手册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填写说明

一、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规范中央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使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在推进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民主管理和厂务公开工作要求得到全面落实,特制定本手册。

二、本手册作为中央企业记录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开展厂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专用手册,请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填写。

手册填写要及时、真实、准确,表格不够可附页。

三、各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于今年十月底前将此手册报送国资委群工局。

四、在各企业自查和填报手册的基础上,国资委群工局组织对各企业开展督导检查,结果报国资委党委。

五、今后将逐年组织企业填报手册,进行自查和督查。

中央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登记表

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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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指中央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属子企业正职负责人。

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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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不够,可以附页)

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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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不够,可以附页)

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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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不够,可以附页)

附件3

企业督导检查联系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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