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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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 年 2 月 21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自 198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 年 12月 1 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通过,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 年 5 月 7 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6 号,自 2003 年 5 月 9 日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 年 1 月通过并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06 年 2 月通过并施行。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06 年 2 月通过并施行。

 中国石化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石化安[2008]665 号,自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

 胜油局发[2006]331 号。

 河口采油厂重特大事件应急预案,胜河采厂发[2008]92 号 2

 分级

 2.1

 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严重影响公众健

 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突发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职工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

 2.2

 分级 根据公共卫生突发疾病引起的不同危害程度,将事件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2.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Ⅰ(胜利油田)级事件 a) 发生 100 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或出现 3 例以上死亡病例; b)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c) 发生社会范畴的特大传染病疫情:出现 1 例鼠疫病例;一周内在 3 个以上二级单位出现霍乱病人;发生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出现 1 例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出现 1 例以上肺炭疽病例;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多个单位暴发、流行、扩散,并有快速扩散趋势,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等; d) 涉及胜利油田所属单位驻在地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传播速度较快,或者涉及的范围较大,或者出现死亡病例,造成重大影响; e) 多个单位出现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或人员死亡; f)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采油厂级)事件:

 a) 发生 30 人以上食物中毒事件并出现死亡病例;

 b)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 人以上; c) 发生社会范畴的特大传染病疫情:涉及采油厂所属单位驻地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并已经造成重大影响;不明传染病、不明流行性病毒; d) 多个三级单位出现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或人员死亡。

 2.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三级单位级)事件:

 a) 采油厂范围内食物中毒 10 人以上,无死亡病例报告; b) 采油厂范围内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2 人以上无死亡病例报告; c) 涉及采油厂所属单位驻地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3

 预测与预警

 采油矿根据重特大事件预测与预警结果 , 针对公共卫生突发疾病引起的不同危害程度,根据预测与预警,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预报 采油矿应急办公室和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公共卫生突发预报信息 a)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b)胜利油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c)国家、地方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 d)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件,经风险评估得出的事件发展趋势报告。

 3.2

 预测 采油矿应急办公室根据采油厂、胜利油田应急指挥中心发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以及政府发布的预警,结合矿的实际情况,应对事件做出如下判断:

 a) 符合Ⅰ级、Ⅱ级事件条件,上报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启动采油厂应

 急预案; b) 符合Ⅲ级事件条件,启动所属三级单位的应急预案; 3.3

 预警 采油矿应急办公室应根据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预测结果,应进行以下预警:

 a) 符合总体应急预案 2.2.1、2.2.2、2.2.3 条启动条件时,立即发出启动本预案的指令; b) 采油矿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通知矿相关职能部门进入预警状态; c) 采油矿采取防范措施,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

 3.4

 预警解除 采油矿应急终止,由厂应急指挥中心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报告

 4.1

 报告程序 4.1.1

 采油矿所属各基层队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公共卫生事件,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同时向矿应急办公室及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4.1.2 本预案“采油三矿应急办公室”设在矿后勤,联系电话号码 8671784,应急小组长为 XX,联系电话:。

 4.2

 报告内容 4.2.1

 采油矿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事件发生的时间、单位名称、地理位置; b) 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和特征; c) 人员伤病情况、已死亡人数; d) 现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情况;

 e)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f) 救援请求。

 4.2.2

 在处理过程中,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尽快了解事态进展情况,并及时用电话向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现场状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单位名称、地理位置; b) 矿应急指挥中心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处理效果; c)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对人员的损伤情况、可疑食物、临床表现; d) 发生传染病疫情对人员的损伤情况、确诊人数、临床表现;若发生不明原因疾病对人员的损伤情况、确诊人数、临床表现;人员伤亡情况; e) 可能的原因、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现场医疗救护应急物资及食品剩余和补给情况; f) 其它救援要求。

 5

 应急准备

 矿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应做好以下工作:

 a) 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落实指令; b) 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指导方案; c) 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跟踪并详细了解辖区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现场情况; d) 参与制定应急指导方案; e) 储备、卫生消杀药品、器械、防护用品; f)做好病疫区的警示和标志工作; g) 做好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

 6

 应急处置

 当符合本预案第 2.2.1 条和本预案第 2.2.2 条、2.2.3 条启动条件时,矿应急办公

 室应立即按照厂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下达启动本专项预案指令,并进行下列应急处置工作:

 6.1

 应急上报 当发生Ⅰ级、Ⅱ级、Ⅲ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矿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向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6.2

 应急行动 6.2.1

 矿应急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a) 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设立警戒区标识;指导事发单位进行抢救工作; c) 根据现场需求,上报采油厂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 d) 按照应急处置指导方案,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c) 完成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6.2.2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a) 迅速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处置方案; b) 隔离流行病患者,切断流行病传染链,做好疫区消毒工作; c) 根据现场变化及时修订方案; d) 确定事件现场的隔离区域和范围,并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 e) 协助卫生部门,组织对中毒人员、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等进行紧急救治; f) 随时向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报现场处置情况、请示并落实指令; g)

 根据现场方案需要,请求厂应急指挥中心协调组织其它应急资源。

 6.2.3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事发单位负责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事发单位负责保留发病物品,保护现场。

 6.2.4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采油矿应急办公室按照厂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行动。

 7

 应急终止

 经应急处置后,矿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向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是否可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7.1

 上级主管部门应急处置已经终止; 7.2

 伤病人员得到妥善治疗; 7.3

 毒源得到有效控制; 7.4

 社会影响减到最小。

 8

 附件

 医疗紧急救助电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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