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的建设三个时期看法治是党的建设的必然之路

时间:2022-05-29 08:35: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摘 要] 党的建设面临的客观环境和党内主要矛盾,决定党建的主要任务和建设思路。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历程经历了三个环境悬殊、要求迥异的时期;由于具体的历史环境的巨大不同,使三个时期党的建设面临的中心任务和要解决的主要矛盾、问题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党建理论、党建思路有着迥然的差异。依法治党是在改革开放时期党内主要矛盾、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党建思路,是依法治国的必然结论。

[关键词] 武装革命党建 文化革命党建 改革开放党建 依法治党

中国共产党已走过了漫漫的八十余年。八十余年的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历程经历了三个环境悬殊、要求迥异的时期,即武装革命党建、文化革命党建和改革开放党建等三个时期。尽管三个时期党的建设的根本问题、核心问题都是要解决如何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问题,但由于具体的历史环境的不同,使三个时期党的建设面临的中心任务和要解决的主要矛盾、问题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党建理论、党建思路有着迥然的差异。

一、依靠党的优良传统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在以阶级斗争为中心任务的社会环境特别是民主革命时期开展党的建设的成功的历史经验

武装革命党建时期和文化革命党建时期是党的建设所经历的以阶级斗争为中心任务的两个历史时期。

(一)武装革命党建时期

武装革命党建时期基本上就是党领导的民主革命时期(1921—1949)。这一时期党的建设面临的客观环境和要求的主要特征是:中国共产党是在俄国布尔什维克党和共产国际的帮助、支持、影响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从中共二大宣布自己为共产国际下属的一个支部起,到1943年春共产国际解散为止,中共在共产国际领导下进行了21年的革命斗争;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没有任何民主权利甚至没有任何存在合法性的在野党,党的中心任务是武装夺取政权,使党由在野党上升为执政党,党的建设就是围绕着武装革命、武装夺权这个中心任务而展开;中国共产党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在农村积蓄力量,在农村发展力量;党的建设以农村的农民群众为自己队伍的主要来源和成分,并在农村革命根据地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的环境中进行。

这样的党建环境和党建要求对于革命的共产党人来说,既有有利之处,也有不利之处。有利之处是:那时的党作为一个名副其实的在野党,除了一个有待于不断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一个不时发生错误的苏联和共产国际的帮助、指导外,中国共产党人别无所有,没有财产,没有政权,没有江山,从而也就没有任何包袱——正如毛泽东在建国后所言,“我们是一张白纸,正好写字”(1);严峻、残酷、流血的生存环境是党的政治建设和组织发展的巨大的约束调适机制,是保障中国共产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铁纪律,是不许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不许可特权、不许可腐败的无文字的严格的甚至是严酷的法律;农村长期艰苦的武装斗争环境,一方面使得中国共产党的广大党员和干部,过着严格的军事生活,养成了高度的革命组织性和纪律性,有鲜明的集体主义精神和顽强的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革命斗争意志以及无条件服从党组织领导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使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深深地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成为密切联系中国社会最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和其他小资产阶级群众的政党。不利之处是:长期分散的被敌人分割围困下的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武装斗争使党内容易滋生地方主义、流寇主义、山头主义、宗派主义、单纯军事观点、极端民主化等问题;长期分散的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武装斗争,以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为自己队伍的主要来源,也使得农民阶级和其他小资产阶级把他们的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如平均主义、保守主义、主观主义、个人主义、本位主义、享乐主义等带进了中国共产党内,使党面临着建立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严峻考验;幼年时期党的理论水平的不高,使党内也容易产生把苏联的经验和共产国际的指示教条化、神圣化的倾向。

所有这一切使这一时期党的建设在基本解决了政治领导和路线问题之后,面临的和要解决的问题大量的是思想问题,要解决的大量的、主要的矛盾,是“党内无产阶级思想和非无产阶级思想之间的矛盾,即马克思主义思想和非马克思主义思想之间的矛盾”(2)。刘少奇在中共七大的报告中也明确地讲,“在我们党内,最本质的矛盾,就是无产阶级思想与非无产阶级思想的矛盾,其中最主要的是无产阶级思想与农民、小资产阶级思想的矛盾”(3)解决党内这样的主要矛盾,克服党内非无产阶级的思想,不能用提高党内产业工人成分的办法,也不能用清洗农民与小资产阶级出身的党员的办法,而必须紧紧抓住无产阶级思想与非无产阶级思想这一党内本质矛盾,着重从思想上建党。党的思想建设就这样成为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建设中首要和核心的问题。中国共产党建设史上的传统的党建经验和理论诸如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政治思想工作、全党思想整风等形式意义上的党建传统,也就都是在这种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围绕这样的思想建设问题而产生。

法制建设问题在这一时期还没有成为党的建设的首要和核心问题,它既不是革命的首要和中心任务,也非解决这一时期党内主要矛盾所必须。党与法制的关系是彻底否定和改造旧的法制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土壤,并在革命的过程中,在革命的根据地的政权和军队中建立革命的法制,以镇压反革命、保护和发展革命的力量。这种革命的法制,在性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内外敌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实行专政的法律制度”(4);其任务是惩治反革命、汉奸、战争罪犯,保障革命群众的基本权利,维护、巩固革命的政权以求“达到它在全国的胜利”(5);在形式上除宪法大纲、施政纲领、土地立法、婚姻立法、惩治反革命或汉奸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干部奖惩条例等革命立法外,大量的则表现为党组织的决议(特别是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党的主要领导人的讲话或报告以及革命政府革命军队的决定、命令、措施、办法等,可统称之为革命政策;在内容上,则尚无严格的党的政策和革命法制之分,也无严格的党内法制和国家法制之分,因为这一时期党的政策、党内法制、革命的法制都是革命斗争的工具,革命的法制即党的法制,党的政策理论、党的法制即革命的政策理论、革命的法制;党领导革命斗争,党也领导制定革命斗争所需要的法律。也正是因为如此,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确实“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6),带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无产阶级政党的党性色彩,党决定革命的法律的产生和更变,党的权威、党的理论、政策同于或高于革命法制之上。这固然是当时革命法制建设所必须,但因袭成风,久而成习,对日后取得国家政权后党内法制建设和国家法制建设也势如预设了极为不利的条件。

(二)文化革命党建时期(1949—1978)

文化革命党建时期包括以三大改造运动为标志的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十年全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十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三个阶段。之所以统一冠之以“文化革命党建”时期,一是因为在这三十年间一直有一个作为武装夺取政权革命的对立面的文化革命的社会理念和社会实践的存在,尽管这种理念和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发展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知识分子的劳动化和思想改造”、“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谁胜谁负的斗争”(7),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不同的内容;一是因为这三十年和平环境里或明或暗始终存在着一条阶级斗争发展的主线,或多或少影响着包括党的建设在内的方方面面的中国社会生活。

文化革命党建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建环境和要求同武装革命党建时期既有较大的变化,也有许多相似之处。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已由在野党转变为执政党,成为掌握了民族、国家、社会、人民的前途和命运的政治领导力量。从前以“矫枉必先过正”的精神大刀阔斧地破坏天下,现在必须以天下为公的原则任劳任怨地治理和建设天下;以武装夺取政权为中心任务的在野党建设任务业已完成,以经济与社会发展为己任的执政党建设已经开始;以农村为中心、在乡村积聚力量、走农村包围城市发展道路的历史时期业已结束,以城市为中心、“由城市到乡村并由城市领导乡村”(8)的历史时期已经开始;“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我们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9),党的建设就是围绕“建设一个新世界”的中心任务,在使中国“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10)过程中进行。文化革命党建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法定执政地位,使得党的建设问题在国家和社会的各种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必须置于优先考虑、优先建设的位置;和平的环境、执政的地位和全国人民的拥护、支持,使得中国共产党的各方面建设既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群众基础、政治条件,也使得她的各方面建设工作能够从容不迫、循序渐进地展开;党的建设和国家、社会的建设同时进行,固然党的建设优于国家和社会的建设、决定国家和社会的建设,但党的建设也不能脱离和必须依赖于国家、社会的建设,必须围绕着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进行,而国家和社会建设的发展,一方面为党建事业提供巨大的平台,一方面又源源不断地给党的队伍输送优秀人才,从而极大地支撑和促进党的建设的发展。这些都是这一时期党的建设的有利之处。这一时期党的建设也有其不利之处,譬如:当新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大规模的建设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急需大批的建设精英、建设人才的时候,中国共产党的队伍主要的成分却是革命的精英和革命的人才;当新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大规模的建设工作即将全面展开,需要中国共产党人以全新的意识和经验投入经济、社会的建设生活之时,中国共产党人所拥有的却是二十八年长期的武装斗争环境下形成的阶级斗争传统和阶级斗争观念;当严酷的革命斗争环境对党的组织生活铁一般纪律的制约突然缺失,急需新的约束党内组织生活铁一般纪律的法律迅速补位之时,却由于党的领导的威信和权力正如日中天而一时不能建立起规范和约束她的组织特别是其领袖群体的民主法律制度。由于这一时期党的建设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群众基础尚无根本的变化,1956年党的八大时农民党员仍占69%的主要成分,所以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地方主义、保守主义、个人主义仍然是这一时期党内要克服的突出问题,但新的问题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家长制(稍后是特权现象)等在党内迅速滋生,渐渐成为党的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文化革命党建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建环境虽然发生了从在野到执政、从革命到和平、从阶级斗争到经济建设的巨大变化,但是在党的法制建设和国家法制建设的理论认识和环境方面同民主革命时期却有着许多相似的东西,可以说仍是武装革命党建环境的继续。譬如。党、国家和全社会的注意力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是以阶级斗争为中心,阶级斗争仍是中国社会的中心任务,阶级斗争的分析法被当作分析、看待政治、经济、文化等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切社会现象的科学方法;法的本质仍被认为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专政的工具,并以此建立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建立的经济基础仍是自革命战争年代以来就形成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管理模式,市场经济在中国本来就不成熟、不成气候,但即便如此,在1956年后也被举国划一的公有制经济所取代;党和法制的关系仍是党是法制的领导者、建立者,党的理论政策、党的权威同于或高于法制之上,毛泽东就曾在外宾面前戏谑自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11);依靠群众运动开展重大的政治、经济实践活动的传统也没有改变,经过群众运动产生法律,依靠群众运动推行和实施法律,被奉为法制建设工作的经验之谈,如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董必武就曾说,要做好政法工作,“就需要密切的结合运动”,“我们的工作需要从运动中建立起来,运动可以促进我们工作的发展,反过来我们也推动与领导了运动的前进”(12)。

同样的党建环境需求着同样的党建理论、同样的党建思路,所以文化革命党建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建经验、党建方法大多仍然是武装革命党建时期经验和传统的延续,法律、制度方面党建经验的积累并不突出,甚至在相当的程度和范围里存在着轻视和反法律、反制度的现象。如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扩大会义上毛泽东发言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是一千四百人的大会(按指军委扩大会议——引者注)治了人。民法、刑法那样多的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刘少奇在插话中也讲:“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13)。这样的党建思路和党建现状,既导致了文化革命党建时期党所领导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曲折、缓慢地发展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局面,也严重地制约了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发展生机,使党的建设和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三十周年之际均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今天,时序更替,光阴荏苒,站在二十一世纪初年历史的高处,再回首当年党和国家的历史巨大转承之际——当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建设党转化的时候,由阶级斗争的思维习惯向经济建设的常规思维转换的时候,在新的约束党内组织生活铁一般纪律的法律迅速填空补缺的时候,人们发现,当时党和国家建设的当务之急是制度建设,是要建立新的政党制度,新的社会制度包括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以及新的国家制度,等等;制度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百废待兴和中国共产党历史的巨大转承时期显得分外重要。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才能保障党的思想理论、领导能力和领导经验的更新,从而保障党从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党向全面领导国家和社会建设生活的执政党的转变。没有健全的党内民主制度,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特别是党的干部的产生、培养、晋升、任免、日常管理、福利保障等一整套的公开的由国法保障的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其他方面的建设工作将无法积极开展 。所以这一时期党的建设中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就是制度建设的问题。小平同志在1980年8月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也讲到,“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4)也正是由于党的建设中这一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没有解决好,所以在改革开放初年,现行的执政党的某些具体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中(实际上亦为国家制度中)存在不少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的弊端,如“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15)等。制度建设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就是法制建设问题。

二、依法治党是党的建设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反映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党建时期(1978年至今)。“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16),是二十世纪中国人民在前进的道路上经历的第三次历史性的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对于整个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对于中国人民融入和赶上人类主流的先进的物质文化生活,意义无疑深远重大、无法估量,对于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主义运动,也有拨乱反正、起死回生的重大意义,因为它使中国摆脱了十年文革动乱的困境,“成功地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使社会主义在中国显示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为全世界所瞩目”(17);但是对于执政党的建设来说,它的作用、影响,与其说是化解了此前党的政治生存困境,还不如说是给党的建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社会环境、全新的生存空间,使党的建设的现实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从前中国社会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现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前中国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现在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从前中国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唯一经济基础,现在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前中国社会利益主体、生活方式简单、清晰,主要是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如今利益主体、社会生活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社会组织的多元化而日趋多样化;从前中国呈半封闭状态,现在全方位对外开放;从前谈“资”色变、谋私可耻,现在致富光荣、无“资”寒酸,等等。

执政党的建设面临的现实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党内存在的问题也就有了新的内容和形式:改革开放初年党风建设中的主要问题还是前一时期遗留下来的“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改革开放不过一两年时间经济犯罪问题就成为党风中的严重问题,因为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18)。到八十年代末,以特权现象为外部特征、以经济犯罪为主体内容的党内不正之风,终于衍化成社会性的腐败现象,成为1989年春夏之交那场动乱发生的一个诱因(19)。此后,虽然党和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不断掀起一个又一个的阶段性战役,但总的来看,腐败“生大于死”的现象仍没有改变,腐败现象在某些方面仍在蔓延,而且腐败的抗拒性也在增强,它的具体内容、表现方式和手段也在发展(20)。因此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党的建设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党内腐败问题;党内的主要矛盾,是法制和反法制的矛盾。二者紧密相连,党内腐败是党的法制不健全的反映,法规、法制的不健全、不严格是党内腐败的制度根源。尽管这一时期党内还有主观主义的思想方法问题、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工作作风问题等问题的存在,但它们可以说都不是新时期党的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主要矛盾;同时它们的存在,应该说也都与这一时期党内的法制问题、腐败问题联系在一起,或多或少地成为它们的表现形式;换一句话说,新时期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个人主义、宗派主义、地方主义、保守主义、本位主义、特权现象等武装革命党建时期和文化革命党建时期党的建设中的老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都有了新的内容,以法制的眼光深究之,即都有不同程度上的违法失职和腐败犯罪。关于此,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多次给予过精辟的论述。如改革开放政策推行不过一二年、经济犯罪之风向党袭来而且“来得很猛”的时候,小平同志就向全党发出过警告,“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21)又如1989年春夏之交的那场动乱之后,小平同志再一次深刻地认识到,“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对我们来说,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22)。

新时期党的建设的现实环境和党内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变化,使党的建设的思路和方针较之以往也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早在1980年12月的一次中央工作会议上,小平同志就提出了“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23)的思想。尽管这一思想是从反对破坏安定团结的一小撮反动势力的这个角度提出的,但是一经提出,即在1981年6月的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上被党中央所接受,写进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又把它作为一个重要原则首次写进了新党章;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将这一思想吸收进现行宪法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思想奠定了依法治党的宪法基础。1986年至1989年间小平同志提出了“抓典型”、“抓大案”从严惩治党内腐败分子的思想,认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表明我们下决心克服一切阻力抓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24);“惩治腐败,至少抓一二十件大案,透明度要高,处理不能迟”;“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25)。这一思想赋予依法治党主张以实际内容,体现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必然要求。1992年初在南方讲话中,小平同志在对社会主义本质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姓社”“姓资”的标准问题、经济发展战略问题等作出结论的同时,对端正党风、反对腐败问题也最终有了明确的结论。他说,“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6)。1997年在中共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中,江泽民总书记代表全党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指出这种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并首次把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作为重大的治国方略联系起来,认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对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推动我国依法治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局面的形成,无疑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治党的思路显然有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一)立法是基础。必须坚定不移地迅速地开展反腐倡廉方面的立法工作,如小平同志所言,“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备起来,不能等”(27);“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28)。(二)教育是条件。要在全党和全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养成执法守法的优良党风和社会风尚,“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29)。(三)从严执法,有腐必反,是保证。不论案件大小,不论犯罪人地位、职务高低,“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勿因案大而重视,勿因案小而疏忽,勿因人情亲疏而厚此薄彼,总之,“一切按照法律办事”(30)。

三、闯关疾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1945年7月毛泽东同志在回答黄炎培关于“其兴也勃焉”、“其亡也速焉”历史周期率的疑问时曾充满自信地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1)。清晰简洁的寥寥数语,勾画出了一幅民主政治的生动蓝图,但清晰简洁的话语后面,却是中国走向这民主政治(法治)的曲折的漫漫长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主革命时期屡试不爽的党建形式意义上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文化革命党建时期一再不顾条件、矛盾、任务的变化被强调和放大。历史的发展已经表明,实现民主的理想,不仅需要热情,需要一定的政治前提,而且需要相当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基础,更需要研究“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32),制订和推行因时而异的建党治国的民主政治制度。

当今中国社会的法制建设已取得相当成就,“以宪法为核心的调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关系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33);崇法、守法的文化观念得到一定的弘扬,依法治国的思想火种也已在中国大地上深深地埋下,并且初步结出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水、依法治税等鲜嫩的时代的果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基本形成。然而,真正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局面,关键还在于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发展,在于执政党和执政党的七千余万党员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无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党的建设的发展状况,维系着民族国家的兴亡盛衰,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局面的形成:“党严格守法,则法制存;党不守法,则法制亡。这是中国法制过去和现在所证实了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悲喜和忧患之所在”(34)。依法治国就这样把依法治党的历史任务摆在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面前: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依法治党;要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党。这又是一个生死关。邓小平同志说,“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35)。“取信于民”才是中国共产党人党建的真正的或者说实质意义上的优良传统;闯关疾进,建立法治,以法治为准绳,“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正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必然道路。○

注 释:

(1)《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44页。

(2)《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5月版,1968年9月吉林第8次印刷,第1008页。

(3)《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12月第1版,第327页。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第589页。

(5)韩延龙等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1年版,第12页。

(6)《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1月第1版,第280页。

(7)杨凤城、张永英《评建国到“文革”前的“文化革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5期。

(8)(9)(10)《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9月版,1969年3月吉林第10次印刷,第1317、1329、1365页。

(11)(33)(34)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103、164、296页。

(1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8页。

(13)转引自郭道晖:《从人治走向法治——五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曲折经历》,《百年潮》1999年第7期,第21页。

(14)(15)(18)(21)(23)(27)(28)(29)《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版,第293、287、357、357—358、330、219、137、218页。

(16)(19)(22)(24)(25)(26)(30)(3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113、300、313—314、152、297—313、379、297、297页。

(17)《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3页。

(20)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中国共产党》1999年第1期,第139页。

(31)黄炎培:《八十年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8月版,第148—149页。

(32)《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48页。

责任编辑 晏蔚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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