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日本殖民体系下伪满洲国初期行政与法制构建

时间:2022-03-11 10:09:49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摘 要]伪满洲国是日本军国主义扶植下建立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同日本其他直辖殖民地相比较又具有相对的、形式上的“独立性”,本文试从殖民地行政与法制构建的角度上探讨伪满洲国的殖民地性质,揭示伪满洲国行政决策的“二重性”以及法制构建的殖民地色彩。

[关键词]伪满洲国;殖民地;关东军;法制

一、关东军对于伪满洲国政权构建的方案

在“九一八事变”发生前,1931年4月,日本陆军中央部参谋本部,就商定出了处理满蒙问题的三个解决方案,据日本学者关宽治、岛田俊彦的研究,根据可能发生的结果,揭橥计划分为三个阶段,大致内容如下:第一阶段方案,即挽回日本在东北的损失,迫使国民党政府承认日本在东北所享有的特殊权益,在东北培植亲日政权取代张学良旧有政权,东北主权不与国民党政权分离。第二阶段方案,在满蒙组成一个新的政权并使之脱离国民党政府而独立,建立一个新的国家。第三阶段方案,即日本出兵占领满蒙。“九一八事变”发生前,关东军司令部“少壮派”参谋石原莞尔等军官力主实施第三阶段方案,但中央本部作战部长建川美次少将以及南次郎等陆军首脑则倾向于第一阶段方案,即保持原有状态不将事态扩大。随着中国东北事态的发展扩大,各方不得不折中采取第二阶段方案。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日本未直接将东北纳为殖民地,采取第二阶段方案,可以说是集于多方面考虑,所作出的暂时应对之策。首先出于军事实力的考量。当时日方在东北军力严重不足,关东军常备部队仅万余人次,即便动员国内兵力亦需要时日,另外,日本国内对于是否扩大战事尚属犹豫阶段,国内政策尚未统一,“此时以武力占领吉林和洮南,为应付将来之局面是必要的。军司令官也热切希望这样做,但若驻朝军队不来,兵力颇有困难。另外,若哈尔滨日侨陷于不安状态,为保护侨民亦须派兵,但尚无应付此种情况之兵力。望迅速确立总方针,增派相当兵力。”[1]其次是,出于国际政治舆论方面的考量。东北地区在形式上属于国民政府辖地,是中国领土,如果公然宣布对东北地区进行军事占领及殖民统治,有违国际法基本准则,亦不符合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精神,世界列强诸国必将进行干涉,日本会陷入不利境地,东北地区异同于日本所获得的其他殖民地,台湾、朝鲜、太平洋诸岛、桦太地区、关东州等地,以上殖民地是通过战争条约、租借条约、国联委任等形式确定下来的殖民统治,是基于“主权国家”之领土割让,亦或谈判、等形式加以确定,为当时国际情势所认同,而日本悍然出兵占领主权国家之领土则难为当时世界各国所接受,日本方面基于此种考量决定建立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假以“民族自决”“五族协和”等原则,掩盖其建立殖民地本意。

日本为了便于控制满洲国政权,并凸显日满“特殊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作为伪满洲国建国的指导方针,“为了恢复历来受压制的帝国利益,进而谋求未来之发展,并适应我永远绝不放弃在满蒙的政治经济权益的态度,换言之,即顺应确保我生命线之国策,还需在政治经济机关内部安排日本人,以便从内部谋求发展,从而真正奠定共存共荣之基础。”[2]由此可见伪满洲国的“国家根性”。

二、伪满洲国中央行政决策的“二重体制”

伪满洲国国家机器建立在日本军事侵略压制基础上,表面上虽然具备所有国家要素,实则内部核心部件皆是“日本制造”。在远东军事法庭上,肯南检察官问溥仪:“你做皇帝的时候,国家的法律是谁定的?”溥仪答:“表面上满洲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但事实上是由关东军执政。”肯南检察官问:“有没有任命日本人担任大臣或次长?”溥仪:“大臣全部是中国人,但次长大部分是日本人担任的。大臣只是装饰品,实际都是有日本人的次长操纵行政。”[3]“满洲帝国的皇帝”不过是日本所建立的神坛上“庙堂之君”,十几年来装扮的傀儡,伪满洲国实质即日本之殖民地。

关东军司令官负责伪满洲国重大事项的提案及决策,其次由次长会议(火曜会),审议研究决策提案,次之由国务院会议,形式上研究决定提案,并由总理批准,后由“皇帝”签字核准最后公布实施。其中最主要的决策机关即“次长会议”,“次长会议”在每周二举行,在日语中称为火曜会,由总务长官主持,总务厅次长、各部次长、总务厅各处处长、兴安局参事官,以及关东军第四课课长组成。次长会议全部由日本人组成,后期有少数伪满外族官员参加,但实则为旁听,不起实质作用,国务院会议实际上是“傀儡机构”,只起到程序上的作用,总理、皇帝亦然。战犯古海忠之供述:“在伪满洲国组织法规定的最高机关的国务院会议上和伪皇帝的咨询机关的参议府会议上,将火曜会上所决定的一切议案,以日本官吏势力的压力,一律迫使依照原案通过,皇帝的裁可不过是形式而已。因此,火曜会是决定伪满洲国政策法令和措施的实际上的最高权力机关。”[4]溥仪在远东军事法庭上亦有此类供述,“经关东军批准后的定案,送请国务院,名义上由皇帝或部长裁决。其他小事则由日本人的次长随便决定。在这个会议中,中国人绝对不能反对,即使反对,总务长官认为是既定方针亦不予理会。倘若坚决反对,既有生命危险。”[5]关东军代表着日本方面的利益,在伪满洲国中央政权内部,埋植着以日系官员为首的“次长团体”,“次长团体”起着“下■上”的作用,掌握实权架空了伪满洲国各部总长,并集中厘定各种方案,上报伪皇帝进行形式上的核准,伪满洲国总务厅的权力凌驾于伪国务院之上,“次长会议”有权讨论并决定实施法律、法规等,权力凌驾于伪立法院之上,伪立法院毫无立法权,这就形成了掌握行政立法等实权的关东军司令官、伪总务厅、“次长会议”与形式上的掌握国家权力的伪皇帝、伪国务院、伪立法院并存的局面,即“二重体制”。

三、在日本殖民体系下的殖民立法

自九一八事变之后,伪满洲国经历了先期的军事统治期、“帝制”建立后相对稳固期、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下的战时特别统治期。伪满洲国建立初期,于大同元年(1932年)4月1日,以敕令第三号公布了《暂行援用从前法令之件》第一条:“从前实行之法令限于与建国主旨国情及法令不相抵触之条项一律援用”;第二条:“因与前条规定抵触又无可援用之法令时,即难依民国政府法令失其效力之法令其有与前条规定相合条项者恢复其效力而援之”;第三条“以前两条规定尚不足以适用时需依原有之习惯及惯行,若无习惯或惯习者需依条理”。[6]伪满洲国草创初期,尚未完成对东北地区军民的完全军事压制,抗日武装活动风起云涌,热河等地区也尚未占领,日本当局此时以军事扩张占领为主,尚无暇制定全套法律,此时颁布的法律以“讨伐主义”“治安第一主义”为要。

沿用旧有法律,一为国家草创尚无系统法律体系。二是法制影响具有延续性,一时很难根除,张学良所统辖东北之法律,自“东北易帜”后,同于中华民国之法律体系,《中华民国六法》的法律渊源又与日本有着莫大的关联,所以得到沿用。“满洲国援用的中华民国的民法、商法、刑法、民事刑事诉讼法,原来就是以日本学者为顾问,以日本法为母法制定的,除其不同点较多的亲属继承法之外,其他法律照样用于日本人也不会对日本人的权益有多大影响”。[7]援用旧的法律以及惯例、民约民规等,可以暂时解决满洲国的普通民商事案件及普通刑事案件,以此稳固当局的殖民统治。

为了维护殖民统治的需要,伪满洲国初期还颁布了诸多临时法令,并为此后所延用,如:1932年9月12日《治安警察法》;11月9日《暂行惩治叛徒法》与《暂行惩治盗匪法》;1933年1月20日《暂行惩治盗匪法施行法》;1933年12月22日《暂行保甲法》;1934年1月17日《暂行保甲施行规则》等,单纯从立法角度看,伪满洲国将处置东北抗日军民的“犯罪”刑罚,归类于“国内”犯罪的处罚范畴并制定临时法令,以“叛徒”“匪盗”等罪名定罪,貌似“合理”,但此类“刑罚”单纯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角度看,是有违法制精神的,《暂行惩治叛徒法》中“第一条意图紊乱国宪及危害或衰弱国家存立之基础而组织结社者”。实体上所谓“紊乱国宪”之罪名并未存在过,伪满洲国自始至终亦从未制定过“宪法”,此条例实则摘仿自日本刑法内乱之罪“第七十七条:以颠覆政府及僭窃邦土其他紊乱朝宪之事为目的,兴暴动者,为内乱之罪。”[8]若将“国宪”“朝宪”解释为国家政权,显然在伪满洲国建国之初,在国际上满洲国并未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包括日本),在国内(伪满洲国)国家肇始,于1932年3月9日颁布《组织法》,《组织法》规定了执政的权力即国家首脑拥有元首的一切大权,但观其义理,全法并未提及国家政权性质,“执政”地位即非西方国家民主共和的总统,亦非君主立宪或君主专制的皇帝,《组织法》只明确了国家上层建筑的组织运营,而未确立国家性质及建国宗旨,虽然与宪法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可见“伪满洲国”立法之粗糙。诸多临时法令皆颁布于伪满洲国“帝制”实施之前,可见“帝制”实施前的伪满洲国政权法制的“缺陷”,国家机器草设,其法律亦失其“严谨性”,直到康德四年(1937年)1月4日伪满洲国才颁布“伪满洲国刑法”,刑法的修订由日系学者或裁判官修订,东京地方裁判所判事城富次担任刑事参事官,法律顾问为日本学者泉二新熊,观其刑法,所采用罪名大多摘仿自日本刑法,亦有所改动,增加了“对帝室罪”“内乱罪”“叛徒罪”等,对前期颁布《暂行惩治叛徒法》及《暂行惩治盗匪法》加以细化,前两项法令并未被废止,还继续有效。足见伪满洲国法制殖民色彩的浓厚性。

四、结论

伪满洲国前期的行政法制统治,即从“九一八事变”到“伪帝制”确立后期,是伪满政权的“萌生期”。此阶段的法制非常接近于其他殖民地的初期“驯化”阶段,政局不稳定、行政命令、军令高于司法,审判体制、法律法规(一般法源)多沿用旧制,特殊法方面具有临时性、粗糙性,执法具有任意性,极少通过正规审判程序执法,缺少司法救济途径等。法律、法规主体思想即“威压应报主义”“民族压迫主义”等。日本在伪满洲国统治逐渐稳固,日本内阁、社会与关东军在政策等方面逐渐达成意见政策的统一,即将伪满洲国傀儡政权作为一个时间阶段的过度,逐渐使东北地区殖民地化的方针,将东北地区建设成军事上对抗苏联的军事堡垒和要塞,经济上变为日本的资源攫取地粮食补给地,在政治及司法上,采用“内地延长”主义,逐步对东北地区加以同化。

参考文献:

[1]日关宽治岛田俊彦著《满洲事变》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年版第263页

[2]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伪满傀儡政权》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8页

[3]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伪满傀儡政权》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238页

[4]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伪满傀儡政权》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335页

[5]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伪满傀儡政权》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238页

[6]王希亮《日本对中国东北的政治统治(1931—194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3页

[7]满洲国史编纂刊行会编:《满洲国史·分论》东北沦陷十四年史吉林编写组译,1990年版594页

[8]日牧野英一著陈承泽译《日本刑法通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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