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77305

时间:2022-01-18 17:53:5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一、票据法

1、李燕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开立了支票账户。2005年因其受到刺激导致精神失常。2005年5月1日李燕签了一张4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旺荣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并由李燕的朋友王利做保证。旺荣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5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接下租金。5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办公用品。5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王利以李燕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李燕确系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1、怎样认定李燕签发的票据的效力?

2、怎样认定保证人王利的保证责任?

2、李华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新世纪公司为收款人,以工商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李华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新世纪公司换取了74万元,新世纪公司将这张伪造的汇票到交通银行申请贴现,交通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0万元,新世纪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6万元。交通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工商银行提示承兑。工商银行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工商银行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因此工商银行将汇票退给交通银行,拒绝承兑。

1、工商银行是否有权拒绝承兑?

2、有关银行如何挽回因票据伪造而产生的损失?

3、利德有限责任公司从光华钢铁厂购进200吨钢材,总价款40万元。钢材到货后,利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光华钢铁厂签发一张以利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光华钢铁厂为收款人,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光华钢铁厂从释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办公设备一批,总价款45万元。光华钢铁厂就把利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宏达公司,余下的5万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利德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吨钢材中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宏达公司把汇票提交利德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利德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光华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1、利德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符合《票据法》?

4、南京农行诉熊猫电视机厂案。2003年1月23日,一个自称为李莉(下落不明)的人持合肥市农行东城区支行签发的IV1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南京的熊猫电视机厂处购买电视机,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熊猫电视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熊猫电视机厂的经办人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李莉所购价值7万元的电视机叫李莉提走。同月25日,熊猫电视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南京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南京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熊猫电视机厂帐号。同月26日,南京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南京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南京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李莉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南京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熊猫电视机厂拒绝后,南京农行以熊猫电视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猫电视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猫电视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

元。被告熊猫电视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贷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1、如果你是法官,你支持原告还是被告的主张,为什么?

破产法

1、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市分行营业部与鹤壁市建筑陶瓷厂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用于建筑陶瓷厂的釉面砖生产线技改项目。1996年鹤壁建行营业部与鹤壁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报纸合同,约定鹤壁投资公司为建筑陶瓷厂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1999年合同到期后,鹤壁市建筑陶瓷厂未按约偿还借款。同年,鹤壁建行营业部将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并通知了鹤壁投资公司。后,鹤壁市建筑陶瓷厂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信达郑州办在向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同时,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鹤壁市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1、本案应如何处理?(提示:可依照新《企业破产法》处理。此外《担保法》、《担保法解释》)

2、2007年1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低32389号民事裁定书手里债务人北京电力电容器厂(以下简称北容厂)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2007年10月12日,北容厂与华北铝业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一、华北铝业仍认可北容厂只需支付华北铝业本金及违约金合计120万元,其余部分华北铝业放弃。二、华北铝业同意北容厂用部分摩力圣汇公司的会员卡及部分现金偿还120万元债务。三、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北容厂给付华北铝业70万元(60万元会员卡、10万元现金),余款50万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2007年10月13日,北容厂与摩力圣汇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1、摩力圣汇公司同意按照北容厂与华北铝业签订的还款协议,替北容厂偿还华北铝业120万元的债务。2、摩力圣汇公司替北容厂偿还的债务从摩力圣汇公司付给北容厂的房租中扣除。2007年11月20日,摩力圣汇公司给付华北铝业100万元的消费卡及20万元款项。

1、北容厂2007年10月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有何问题?

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4日受理债权人袁建华申请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同时指定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组清算组为管理人。经审查,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007年10月24日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为15家且均为普通债权人,债权总金额542480523.44元。公司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公司各债权人均为普通债权人,故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仅设普通债权组进行表决。经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87.17%。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重整计划。2007年10月25日,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书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1、法院应否批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

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1年9月13日至2006年6月28日,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贷款18笔,共计欠款2.48亿元。2005年7月,长城公司从湘西工商银行受让了上述债权,经催

告,湘泉集团至今未予偿还。2002年9月,湘泉集团将自己持有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800万股,以3.5288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成功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湘泉集团又与成功控股集团、酒鬼酒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金由成功控股集团直接付给酒鬼酒公司,湘泉集团怠于行使权利,侵犯原审原告利益,故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是,湖南省高院查明:2005年9月,因资不抵债,湘泉集团已经向湘西中院申请破产,湘西中院受理了此案。原审原告提起诉讼时,湘泉集团已进入破产程序。

1、湘西中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长城公司是否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2、如果长城公司在2005年4月提起代位权诉讼,其结果会是怎样?

公司法

1、2004年2月24日欧伟坚以陆美萍的名义个人出资12万元与他人拟设立诚正公司,占公司30%的股份。诚正公司成立后,欧伟坚多次以陆美萍的名义参加该公司股东会,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上陆美萍的名字。其中2005年6月8日的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在工商登记中陆美萍持有的诚正公司30%的股份转给何志敏。同日,欧伟坚以陆美萍的名义与何志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签上陆美萍的名字。其后诚正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机关经核准将该30%的股份变更由何志敏持有。(陆美萍与欧伟坚原为夫妻关系,2004年10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诚正公司成立时欧伟坚在房管所工作。)

2005年11月9日,陆美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欧伟坚、何志敏于2005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2、何志敏向陆美萍返还诚正公司30%的股份;3、欧伟坚、何志敏赔偿陆美萍从2005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股份之日止的股份红利;4、责令诚正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恢复登记陆美萍的股东资格及30%的股份;5、由诚正公司、何志敏、欧伟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1、请依照法理和公司法规定分析上述案件,尤其是谁是公司的合法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河南海普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赛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发起人为河南环宇电源股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股权”)及王安保。2003年,海普赛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梁金、丁茗、邹卫平三人加入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公司股权结构为:环宇股权46.3636%、王安保37.2727%、梁金9.8183%、丁茗3.2727%、邹卫平3.2727%。

公司成立后,2002年实现净利润200多万元,2003年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在企业经营业绩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公司股东有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而王安保则准备将自己所持股权向其他股东转让。由于公司业绩良好,四位股东都希望更多地认购王安保拟转让的股权,提高自己持股比例。环宇股权因此与梁金、丁茗、邹卫平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4年5月,环宇股权与王安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安保的股权转让给环宇股权,其后,环宇股权与王安保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增资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环宇股权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再增加2150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权认购,梁金、丁茗、邹卫平同意增加公司资本,反对新增资本有环宇股权认购,同时提出王安保与环宇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全体股东对王安保拟转让股权和公司拟增资本应当具有等额的认购权。表决中,全体股东均同意公司增资并对章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修改,但就变更公司股东、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权认购及修改公司章程中对应条款,环宇股权、王安保赞成,梁金、丁茗、邹卫平反对。

2004年7月,环宇股权在未经其他股东表决的情况下,依照《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修改了海普赛公司章程,并在工商局变更该公司股东、增加公司资本的登记手续。梁金的股权被稀释到5.5102%,丁茗、邹卫平的股权被稀释到1.8367%。梁金、丁茗、邹卫平不服,诉致法院,要求确认王安保与环宇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无效,并要求确认三原告对王安保转让股权和公司新增股权有等额的认购权。

1、王安保与环宇公司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对于公司增资,你支持哪一方的主张?为什么?

3、2006年5月,自然人刘子玉(本案被告)、张军、王晓娟签署《上海×××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本案原告)注册资本为50万元,刘子玉出资17万元,张军出资165000元,王晓娟出资165000元,股东应于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的原告股东出资材料《验资报告》表明:三股东用货币出资,截止2006年5月1日已经收到三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载明刘子玉实际出资17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34%,张军实际出资165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为33%,王晓娟实际出资165000元,占注册资本总额为3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6年5月30日核发了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刘子玉、张军、王晓娟在2006年5月3日签署了《上海×××有限公司第一次全体股东会议决议》,该决议第三项内容有:“同意出资建立公司启动准备金,共2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比例出资:刘子玉出资比例34%共6.8万元,张军出资比例33%共6.6万元,王晓娟出资比例33%共6.6万元。”

2007 年9月26日,刘子玉、张军、王晓娟签署《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决议》,该决议的主要内容为,刘子玉因个人原因需要转让其所持股份,由于张军、王晓娟不愿购买,并自动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会东决议通过,允许刘子玉将其股份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此后,刘子玉与刘子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子玉将其17万元出资,占原告注册资本34%的股权转让给刘子文;转让价格为51万元,刘子文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刘子玉付清转让款;刘子玉承诺所转让股权系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并配合刘子文办理工商登记事宜;刘子文对于转让后的权利义务已经了解清楚。

但是法院查明刘子玉主张其已经按照章程规定出资的依据《验资报告》附件系伪造,故《验资报告》的内容不真实,法院认为刘子玉未按照章程规定出资。原告确认刘子玉实际向公司出资68000元,刘子玉确实为原告支付了该款,据此法院认定刘子玉实际额为68000元。

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刘子玉出资的瑕疵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如果是刘子玉个人承担责任,刘子文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荆轲,一个四处为家的刺客,他的心犹如浮云,心如飘蓬,是没有根的,然而高渐离的筑声,却成了他愿意停留在燕国这片土地上的原由。

虽是初见,却如故人。也许所有的遇见,早已经是前世的注定,没有早晚,刚好在合适的时间遇见你,就是最美的相识。

他曾经游历过多少地方,自己已经数不清,但是没有一处可以挽留他行走的脚步,唯有今日高渐离的筑声,让他怎么也舍不得离开。

从此二人心性相投,在燕国集市上,载歌击筑,把盏言欢,欢喜处。嬉笑开颜,忧伤处,潸然泪下,即便这些神经质的状态,被集市上的人哗然,可是对知己而言,又如何呢?

人生难得一知己,悲欢喜悦与何人相干呢?我们各自欢喜就好。生为乱世,能够遇到如此懂得自己的人,是一件多么难得的幸福事情啊!

然而,这快意的知己日子,总归逃不过那个时代的残酷,千不该,万不该,荆轲不该是一位刺客,若不如此,又如何会被愚蠢的太子丹派去刺杀秦王,一去不复返。

倘若荆轲不是刺客,也就更不可能身如飘蓬,居无定所,也许不可能遇见高渐离,所有一切都是冥冥之中的注定吧!

“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知己的离去,让高渐离心如刀割,整日独自击筑高歌,在痛苦中浑噩度日,这样疏懒的生活,无人懂他,对他来说已经倦怠了,他厌倦了这种孤独和苟且的日子。

他本可以大隐于野,疏远于喧嚣处,可是他同样选择了一条不归路。去咸阳宫为上宾演奏,最终被人认出,他并不害怕,倒是坦然自若。因为他心里清楚这里就是染过他知己——荆轲的鲜血的宫殿,若能在这里死去,也算是一种缘分。

然而事与愿违,秦王并没杀了他,给他一个痛快,而是熏瞎了他的双目,让他生不如死。在一次次的心伤中,他在筑中灌满了铅,仿效荆轲,想与秦王同归于尽,只是他心里非常清楚,他根本伤及不了秦王毫发。

他之所以如此,以卵击石,无非就是想痛快死去,是一种求死的方式罢了。千百年以后,后人深记那易水的水有多寒冷,那易水的风有多刺骨。那句“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里融入了多少痛苦和无奈?

几千年之后,易水的水,易水的风,易水的雪,一年复一年,而那个凄美的故事,也这样经久不衰的传颂着。

不由让我又想起伯牙绝弦的故事来,因为知己子期的离世,伯牙绝弦谢知音。

人世间有一种高山流水的知己,叫伯牙和子期,也有一种侠义知己,叫荆轲与高渐离。古语曰:“士为知己者死。”这可能是世间最高的知己情意了吧!

人生漫漫,朋友易得,知己难求。

知己情,是我们需要用生命去珍惜和呵护的情意。然而这个时代,情意似乎越来越廉价,从深交到陌生。若你遇到知己情,别忘了好好珍惜。

商法案例77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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