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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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介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受托从事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审计评估工作考

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国资法规字[2011]11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18

【实施日期】2011.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受托从事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审计评估工作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内国资法规字[2011]116号)

委内各处室、委信息中心:

《中介机构受托从事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审计评估工作考核评价细则》经2011年8月17日委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1 / 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介机构

2 / 2 中介机构受托从事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审计评估工作考核评价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国资委审计、评估工作质量的提高,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审计、评估的效能,确保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的真实性,制定本考核评价细则。

一、组织领导(5分)

1、明确审计、评估的牵头人,并尽职尽责,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2、应当由审计、评估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无正当理由缺席。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二、工作方案(10分)

1、方案内容完整详实;

2、重点突出;

3、依据充分可行;

4、人员分工明确;

5、保障措施有力。上述内容缺一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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