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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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

济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5]139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13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把握改革方向

(一)总体要求。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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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多年来,我区大批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股权多元化改革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近80%的国家出资企业仍然是国有独资企业,还存在一股独大,国有资本证券化率偏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运行效率、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营机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深化国企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各类资本寻求优势互补的必然结果。

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总体要求是,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2.完善制度,保护产权。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依法依规,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交易规则,科学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完善市场定价机制,切实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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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对通过实行股份制、上市等途径已实现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要着力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本运行效率上下功夫;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二、分类分级多种方式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1.稳妥推进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市场化、现代化要求,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新商业模式为导向,充分运用整体上市等方式,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各类非国有资本出资人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2.有效探索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同时加强分类依法监管,规范营利模式。

(1)重要通信基础设施、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2)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稀土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在强化环境、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依法依规有序参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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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发经营。

(3)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4)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粮食、石油、天然气、稀土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

(5)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其他军工领域,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

(6)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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