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专家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范本

时间:2022-07-11 08:10: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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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家 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范本

XX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就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章标准的研究、制订,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应急预案编制等技术性支持工作;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及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等技术支撑工作;

(四)参与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咨询指导工作;

(五)参与对公民、法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审查;
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考评、达标的技术性审查工作;

(六)参与安全生产监管科技项目(信息化建设)立项建议、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工作;

(七)参与安全生产许可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其他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任务;

(十)依法获取相关报酬。

第四条 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管理规定;

(二)服从专家工作指令性安排,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接到委派处置发生突发事件的专家,如无特殊原因应快速赶赴指定地点,参与事故调查或应急救援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对自身的专家行为负责;

(四)遵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借机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不从事与专家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三章专家产生与聘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专家条件

(一)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品德好;

(二)有担负专家的愿望,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处事公正,作风正派;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工作5年(含5年)以上,有丰富实践经验;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专业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六)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七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填写《XX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

(二)由市应急管理局对所提交的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

(三)通过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聘任专家名单。

第八条 专家聘任期为3年。聘期满前三个月,愿意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章专家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XX市安全生产专家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局应急指挥中心做好专家管理制度修订、专家队伍建设、专家库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职能科室、下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与专家本人联系确认。突发事件或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可直接指定调度专家。

(二)专家在接到委派单位电话或书面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回复,按规定时限抵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不能如期参加,应及时向委派单位说明。

(三)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委派单位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可委派专家库之外的专业人员执行委派任务。

(四)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安全生产专家,可通过专家专家库选用,使用期间的管理和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委派单位应及时做好专家工作记录,并给予确认备案。

第十二条专家执行委派任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本人主动申明回避

(一)专家及其近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二)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第十三条 专家的解聘

(一)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应主动提出申请,经市安应急局同意后解聘。

(二)专家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专家管理机构组织的正常活动或不服从市应急管理局委派,视为自动解聘。

(三)专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经市应急管理局研究予以解聘。

第五章专家费用与保障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经费列入市应急管理局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专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参与技术咨询服务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和专家培训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应当由专家工作经费列支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局职能科室、下设机构每年11月份向局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专家工作经费预算,局办公室按要求汇总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请市财政局列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专家不得收取被服务对象相关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由市应急管理局(或用人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交通费、住宿费参照《XX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委办发〔XXXX〕XX号)、《XX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X财发〔XXXX〕XX号)、《XX市财政局关于XX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解释的通知》(XX财行〔XXXX〕XX号)等相关规定和标准报销。

(二)专家咨询费视委派任务确定,原则上每人每天按500元(半天300元)标准执行,专家如执行特殊任务(应急救援、高风险现场勘察等)或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其咨询费可根据实际上浮计付,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七条市应急管理局(或用人单位)和专家服务对象应为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支持和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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