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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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党佼科社部,安徽 合肥230022)

摘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者有机统一”是我们党总结执政经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戍果,结合本国国情,就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作出的重要论断,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关键词:“三者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新认识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6)02-0052-03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三者有机统一”的提出,对于我们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和创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政治变革中,代表资产阶级政治理想的思想家们针对封建专制理论,提出了一整套民主理论。资产阶级民主理论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自然法理论、自由平等理论、自然权利理论、人民主权理论、代议制理论、法制理论等等。其中,人民主权理论、代议制理论和分权理论,奠定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在这个理论框架内,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自己的民主制度。这一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实行代议制。它的基本内涵是:由通过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议会,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议会议决事项均由议员共同讨论并经多数通过;议会享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它的基础是选举制。第二,实行分权制。即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第三,实行政党制。就是通过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由资产阶级政党轮流执政、联合执政或单独执政,以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第四,实行法治。即实行以资产阶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它是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专制的封建统治而提出来的主张。几百年来,西方国家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治理国家的法律制度。这一法治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实际上这项原则很难实现,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以资产阶级的法律为依据的,但是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前提,这一原则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广泛认同。它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要求在法律观念上的反映。这一法治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对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力的运用必须依照明确的法律,而不能由掌权者随心所欲地进行统治。也就是说,政府也要受法律的制约。

应该看到,西方资产阶级创造的这种代议制民主制度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这种民主制度压迫人民、剥削人民的本质丝毫没有变化,只是变得更隐蔽更完备而已了,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西方民主制度所内含的权力制衡原理、法治原则等,它反映了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一般特征是可以借鉴的。特别是依法治理国家的制度,作为治国的一种方略,它已经远远超出了资本主义民主的范畴,“成为社会文明的主要标志”,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可以成为也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史上,马克思的民主理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871年3月,爆发了震撼世界的巴黎公社革命。巴黎公社是在普法战争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它虽然只存在了72天,但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它所创造的新型无产阶级政权的经验,认为这个政权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特别是公社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所采取的两项措施,得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这两项措施中的一项是,为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人民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选举、监督和罢免制。马克思说,资产阶级国家也实行普选制,但它不可能表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不过是充当以议会方式批准国家行政权力的工具,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无产阶级国家的选举制则要保障人民行使主权,公社规定公社委员、法官和军队、企业的领导人一律由人民选举产生。同时,公社又规定:对行政人员实行考核,公社委员定期回到自己的选区汇报工作,听取群众意见,还设立了群众性的监察委员会,认真对待和处理人民的来信来访,并发挥报刊和群众团体的监督作用等等。公社对公职人员中玩忽职守、犯有严重错误或混入公社的坏人,则及时罢免以至给予法律制裁。措施的第二项是,反对特权,公职人员只领取相当于工人的工资。马克思说:“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恩格斯则把这一点看作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所采取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列宁非常重视马克思对巴黎公社这两项措施所作的论述和评价,并进一步加以发挥。他认为,这些措施关系到社会的国家改造,“会成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如果同社会的经济改造,即同变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为公有的措施联系起来,就会显示出全部意义。

巴黎公社所实行的这一切措施,包括“议行合一”的体制等,开创了这一无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这仅仅是一个开端,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深深刺人了旧社会制度的内脏”,造成了一个“努力劳动、用心思索、艰苦奋斗、流血牺牲而又精神奋发地意识到自己的历史创造使命的巴黎”。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显示了工人阶级“新社会”的生机与活力。当然,由于公社实践本身的限制,它还“只能表明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但是,“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起点毕竟是已经取得了。”作为人类第一个无产阶级的民主政权,它所揭示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对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性贡献而载入史册,深刻地影响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在无产阶级政权形式上,巴黎公社走出了第一步,苏维埃政权则走出了具有历史意义上的第二步。列宁继承了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指出无产阶级民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要求那些曾被资本主义压迫和剥削的广大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列宁认为,吸收广大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这是无产阶级民主的重要标志,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他说:“对我们来说,重要的就是普遍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一个党所能实现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为了保证广大劳动人民参加

国家管理,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公职人员必须选举产生,而且可以随时撤换等原则。列宁反复强调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这些原则,并设想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使全体人民都轮流参加国家管理,因而使国家的管理工作不再成为特殊阶层的“特殊职能”。但是民主的建设需要有一个过程。十月革命后的实践经验证明,在一个经济和文化都比较落后的国家,要做到人人都参加国家管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列宁意识到了这一点。列宁说,就苏维埃这样的政权机构来说,虽然口头上是全体劳动者都参加,而实际上却远远不是全体都参加。为什么不能全体都参加呢?列宁认为,这不是由于法律上的原因造成的,恰恰相反,苏维埃法律是保证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实际上,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在于劳动群众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正是由于这种事实上的限制,列宁认为,苏维埃这一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虽然在纲领上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但“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群众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这就是说,在经济和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当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广大劳动群众实际上还不能一下子都做到直接参加管理,而只能在一定的时期内由无产阶级先进阶层实行管理。

按照列宁的观点,既然巴黎公社“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民主制”模式必需的条件尚不具备,那么“政党代治”的模式,即由无产阶级政党代表人民治理管理国家的模式,也就是一种历史的选择。历史地看,列宁的结论是对的。现代政治就是政党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离开了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是不可想象的,巴黎公社的失败也正是证明了这一点。在公社的领导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布朗基主义者和蒲鲁东主义者,正是他们犯了一系列重大错误,以至最终导致公社的失败。但是,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列宁以后的苏联开始逐渐偏离了列宁的原来思想,把“代表”人民治理管理国家变成了“代替”人民治理管理国家;把民主等同于党的领导,忽视了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政党代治”的模式变成了“以党治国”的模式,结果是“误党误国”。苏联解体的教训表明,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党的领导始终是“核心内容”,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但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不能把党领导人民治理管理国家与党直接治理管理国家混同起来,也不能把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与党代替人民当家作主等同起来。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但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其执政权力不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因此,简单地把党的领导来等同于民主,来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曲解,是不可取的。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既不能照搬照套西方的民主制度模式,也不能简单地运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史上出现的这种或那种模式。这就是说,发展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要在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的基础上,立足本国的国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涵及路径,努力探索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论断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基本规律的深刻揭示,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涵及路径的科学阐释。

首先,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民主政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条政治原则,不可动摇、不能转向。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苦性,必然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来广泛地动员、领导和组织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无从谈起。邓小平早就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奋斗实践中深刻认识到的真理。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我国民主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能有可靠的保证。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准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工作都要致力于为人民谋利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为了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民主就其本义而言,是多数人的统治,即按照多数人的意志,通过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从来都是具体的,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形式、原则和规则。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国体与政体相统一的民主,也就是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现必须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安排和运行规则,使国体与政体相统一、实体与形式相统一。通过制度的形式来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来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施依法治国,是现代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实质。另一方面,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项法律,又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

综上所述,“三者有机统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科学表述,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深刻认识和把握“三者有机统一”,就抓住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抓住了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的关键,也就把握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责任编辑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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