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有序推进的理论逻辑、制度逻辑与现实逻辑审视

时间:2022-06-05 11:10: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摘 要]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事关党和人民事业顺利发展的重大制度安排,事关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战略举措有效落实的顶层设计,必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必须坚持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现实逻辑的共同审视,保证宪法修改方向的政治正确,保障宪法修改有序推进。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共同审视理论逻辑、制度逻辑和现实逻辑,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改建议的提出必须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理论逻辑;宪法修改遵循的原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逻辑;宪法修改内容的确定必须坚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与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有机统一的现实逻辑。

[关键词]宪法修改;逻辑审视;有序推进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8)04-0131-09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强调,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修改宪法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这既是强调新时代宪法适时修改的重要意义,也是在充分汲取以往历次宪法修改经验的基础上,强调宪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按程序有序推进的极端重要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1]。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宪法精神的恪守,是我们党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写照。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机制。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其中1988年修改了2条,1993年修改了9条,1999年修改了6条,2004年修改了14条,形成了31条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一是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二是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最突出的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其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条文写入宪法。[2]这四次修改内容包括对宪法序言、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修改、充实和完善,人权保障原则和私有财产权受保护原则等,顺应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化进步的重要标志。[3]P45回顾“八二宪法”前四次修改的历程,每一次宪法修改都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按程序有序进行,充分彰显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从而使我国宪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人民事业的顺利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现行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是事关党和人民事业顺利发展的重大制度安排,是事关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战略举措有效落实的顶层设计,必须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本文探讨宪法修改有序推进中的理论逻辑、制度逻辑与现实逻辑审视,对于实现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理论逻辑:宪法修改建议的提出必须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2月24日下午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修改时也必须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现行“八二宪法”公布实施后进行的4次修改,每一次都是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成为国家意志,体现了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这样一个基本的理论逻辑。我国现行宪法之所以被称之为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因为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在充分肯定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因此,现行宪法修改建议的提出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不仅彰显了宪法党性与人民性的一致性的价值取向,也彰显了宪法政治属性与价值取向的一致性。

(一)坚持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彰显了宪法党性与人民性的一致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具体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宪法修改过程中落实好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关键在于要处理好党性和人民性的关系。宪法修改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即坚持党性原则,同时还要坚持人民性,这两者的关系如何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就此专门进行了论证,他指出,“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的”,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宪法修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突出宪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这一党性特质,才能引领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坚持正确的宪法修改政治方向。宪法修改也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只有体现人民意志,才能突出宪法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目的的人民性特质。我国宪法的最显著的特征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在修改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人民意志,才能维护人民根本权利。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社会方面,都体现了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建设来彰显宪法党性与人民性的一致性。例如,已故著名宪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曾对2004年的这次修宪活动作出如下评价“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决定修不修宪、修什么和怎样修的基本准则。此次修宪正是由于宪法的人民性所决定的,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是一次非常成功的修宪”。他说,修宪能使宪法更好地保障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而是符合人民利益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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