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安装使用紧急切断装置

时间:2022-06-02 14:4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紧急切断装置是装设在液化石油气或液化气体罐车等液、气接口处的一种安全装置,当管道破裂或其他原因造成介质泄漏时,管内介质流速急增,阀门立即自行关闭,进行紧急止漏,防止介质大量泄漏,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要求:(一)根据相关国家标准,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二)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液体危险货物但实际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或者罐车生产企业已经倒闭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车使用单位要出资委托符合条件的罐车生产企业或改装企业认定可以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三)改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要依法经具备相应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或压力容器汽车罐体检验资质,下同)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要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明确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液体介质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135号)中明确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介质范围,其中包括丙酮、苯、丁醇、乙酸丁酯、二甲胺水溶液、乙醇或乙醇溶液、乙酸乙酯、甲醛溶液、柴油、车用汽油或汽油、异丁醇、异丙醇、煤油、甲醇、甲苯、二甲苯、单体苯乙烯等17种介质。

处罚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4号)要求:2015年1月1日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对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紧急切断装置不合格但出具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无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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