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研究

时间:2022-06-02 12:2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法律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非常完善,相关立法较为丰富;而我国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及其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仅有的研究也基本上局限在经济学、管理学、部门经济学(如矿业经济学、地质经济学)等领域,多侧重于矿产资源储备的政策性研究。本文的研究是在已经立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研究》的框架内进行的,希望通过本项目的研究,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我国能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界对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法律制度问题鲜有专门、系统研究的现状,抛砖引玉,使对该问题的研究呈现出层次性和多维性。而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问题则是本课题不能回避的具有奠基性的首要问题。本文将对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概念、价值指向、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四个方面展开研究。

一、 价值概念辨析

(一) 哲学层面的价值含义

哲学的核心价值关怀是对人的生存眷顾,即是对在世界之中存在的人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状况的关注。哲学层面上的价值与世界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紧密相关。人如何在世界之中存在?世界的存在与人的存在之间有何关系?人的生存方式何以满足人的需要、合乎人的本性?如果说科学是对世界的知识论研究,研究的是关于对象的事实知识,哲学则是研究关于世界的对象性的事实对人的生存意义,是超越于科学知识之上的智慧之学。这就产生出了哲学层面上的价值概念。价值作为一种关系概念,指向的是对象与人的需要之间的满足与否的关系,是物对于人的意义。“价值意味着客体的存在、作用及其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和一致”。①人对物的需要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于物的物质性条件的依赖关系,是人的本质特性,“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②人的生存发展必须通过需要被满足的形式表现出来,物质性的需要得以满足是人的生存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条件,所以人的需要这种本质特性直接地就是人对于物的物质依赖性。“需要本身作为主体活动的内在条件,只是一种否定的,即贫困和匮乏的状态;只有与客体会合……并使自身‘对象化’,它才能获得自己肯定的特征”。③在此,否定的状态就是人的物质依赖性需要,肯定的状态就是人的物质依赖性需要被满足。作为人的本质性特征的需要成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始源性动力。满足人生存发展的需要就是物对于人的意义的彰显,价值批判和价值重构的动机就在于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合理的价值抉择、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人类就是在不断的价值批判和重构的过程中通过哲学的理论形态来塑造正确合理的价值观,以此指导人类改变世界和改变自身的活动。可见,哲学上的“价值”概念可定义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

(二) 法律层面的价值含义

哲学层面的价值概念是对各种特殊的价值现象的本质概括,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最高程度的抽象性,反映了人的生存发展需要与物之间的意义关系。按此逻辑,从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视角研究法的价值概念亦反映人的生存发展与物之间的意义关系,即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对于人的生存发展特别是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协调发展的意义,具体说来就是满足人们对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需要的意义。在农业文明时代,包括矿藏在内的自然资源为人们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物质来源,但由于科学技术条件所限,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非常低下。十八世纪世界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以后,以蒸汽机为代表的机器大生产对矿产资源的利用能力和水平达到了以往任何时代不能比拟的高度。任何矿产资源,尤其是稀有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惊人的速度进行,迅速推动经济发展、军事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二十世纪初欧洲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出台了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相关法律。中国工程院院士陈毓川认为:“资源安全是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安全的重要物资基础,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某些矿产资源供应中断的非常情况,发达国家纷纷开始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④通过资源储备立法推动资源储备制度的实施是各国的通例,也是实施资源储备战略的重要保障。二战结束后,美国正式建立了关键矿产的战略储备制度《战略物资储备法》。欧洲列强为争夺殖民地,实质上是为了争夺矿产资源的原材料供应地,在欧洲发动两次世界大战,迅速蔓延到全世界。时至今日,矿产资源尤其是稀有矿产资源的争夺战从来没有停止。以法律来规范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是物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在稀有矿产资源对于满足一个国家生存发展意义上客观要求的反映。基于我国稀有矿产资源储备量较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低水平开采量大但深加工程度低、回收率低、综合利用率低,储量日益减少而需求量不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力度不断加大而生态环境破坏日趋严重的现实国情,基于国际稀有矿产资源及其产品的市场行情多变和WTO规则对稀有矿产资源限制出口的保护政策的强制规定而世界各国通过法律来调整其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现实世情,进行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以保证国家的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事关国家民族生存发展的头等大事。可见,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可定义为该立法活动和立法成果的存在对于国家民族及其公民的生存发展的意义。

二、 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取向

基于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对于事关国家民族生存发展的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大意义,研究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取向是该立法活动的首要前提。价值取向表明立法主体对立法对象在整个价值体系中的价值排序,反映了立法主体对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能否和如何满足国家的生存发展需要的意义的认识,是立法主体的价值观的理论表达。考虑到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对国家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限制性作用,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法律地位,为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证和法律保障。因此,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取向首先应定位于稀有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兼顾到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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