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效力的作用机制研究

时间:2022-05-29 16:4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摘要:道德效力的维护机制与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能否产生普遍的、应当执行的作用力密切相关。良心是道德效力发挥作用的内部机制,而道德规范和社会道德氛围是道德效力发挥作用的外部机制。

关键词:道德效力;作用机制;道德规范

中图分类号:B82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0-0024-02

道德效力是指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会秩序的价值定位,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普遍的、应当执行的作用力。它是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行为个体的理性自制和内在良知为保证的。它表现为赋予人们对违反道德规范的有关行为人进行道德评价和谴责的权利,以及对行为道德人的赞扬和支持的权利和约束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履行其义务或责任的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包括赋予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而不是仅仅指约束力。但约束力是道德效力的生命,它展示了道德规范的客观必然性和社会活动的道德制约性。

道德规范是道德效力存在的前提。道德规范是人们在某一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中应当遵循的规范。离开道德规范,道德就没有实质性内容[1]。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内在性的精神文化现象,是人们主观思维活动的产物,凝结着人类的理性。道德规范的主观形式同时蕴涵着深刻的社会生活内容。道德规范的客观性预示着在其运作过程中发挥效力的可能。正如高兆明所指出的:道德规范的效力指的是道德规范本身的一种特性,道德规范本身是有合理性基础,因而是有约束力的[2]。道德规范是人类自我意识的主动参与和社会生活客观需求的统一,它沉淀着习俗、礼仪、准则等规范因素,构成人类规范文化的主体,维系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道德效力表现的是道德规范上的力量,没有道德规范就不可能有道德效力[3]24。道德规范要求人们恪守一定的生活规则,禁止损害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恶的行为发生,促使社会和谐发展和利益分享的有序。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社会结构性转变常常导致大的社会动荡。为了避免这种动荡,以及由于这种动荡对中国现代化进程可能造成的延误,必须充分发挥道德社会的调节作用,使道德效力的作用力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来,使中国的改革开放有序进行。

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能否产生普遍的、应当执行的作用力与道德效力的维护机制是密切相关的。同道德效力相联系的、对道德效力的发生起制约、保障作用的各要素的总和就是道德效力发挥作用的机制。良心是道德效力发挥作用的内部机制,而道德规范和社会道德氛围是道德效力发挥作用的外部机制。

一、自律性的良心是道德效力发挥作用的内部运行机制

良心是社会的客观道德义务,是经过道德规范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过程,而在道德主体的内心深处以自律准则(内心的道德法则)的形式积淀下来的人的道德自制能力[4]。良心作为道德自律性的最高体现,作为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是道德发挥作用的内部机制,在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5]29。如果“一个人没有良心也就没有道德行为。没有良心,道德规范能很难发挥作用。”

道德对个人行为调控的基础在于个人的内心。如果说社会舆论往往使人产生一种畏惧感,而使人们不得不服从道德规范的话,那么,良心对个人行为调控的基础在于个人的内心。良心的觉醒,一方面,有助于人们认真体味道德规范的外在压力,培养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和羞耻感,产生明确的自我道德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人们自愿遵循道德规范的要求,从而实现一种从规范压力向行为动力的升华。良心具有对个人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认识、指导、反省、评判、纠正的功能。良心一旦形成之后,对个人具有深度心理学意义上的强控制和硬约束,并具有不可替代性。正如赫胥黎所说,良心,它是社会的看守人,负责把自然人的反社会倾向约束在社会福利所要求的限度之内[6]。美国学者默里·斯坦因则认为,没有良知,一个人几乎不能被看作是人。良知精力过人,是自我不能垄断控制的强力,他决定一个人的命运,其力量远远超过我们可以认作自由意志的东西[7]。除个人良心外,还存在集体良知或社会良知,它们对群体行为的控制类似于个人良知对个人行为的控制。事实证明,不论是个人良心的缺失还是社会良知的缺失都将导致道德的失效[8]。

由于良心能对个人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指导、反省、纠正,所以它能在一个人的健康行为的形成中起到以下积极的作用:第一,评判。有良心的人,能常常进行反省和自我检查,正所谓“吾日三省吾身”。这样才有可能保持一种正确的是非观、美丑观。第二,督察。良心能时刻监督人自身的思想和行为,防止任何心理上的疏忽和任性。第三,反省。良心会在人们的行为中时时站出来挑剔、提醒、责备行为主体,这样才能及时地认识到缺点错误而弃恶扬善。第四,自律。作为一种内在的意识,良心可以自动发挥作用,它的督察要比外部压力下的督察方便、及时、彻底得多。良心是社会期望人们行为自律的内在根据,是道德效力发挥作用的内部机制[5]30。

二、道德规范和道德环境是道德效力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机制

道德是通过规范的形式来发生社会作用的,道德规范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其在社会生活中能否获得正当身份和当然效力。人们往往以某种规范系统担保行为的正当性[9]。合理的道德规范是理性思考和规范设计相结合的产物。所谓理性思考,就是要对社会利益的需求给予理性层次上的考虑,真正使道德成为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调节器。对利益需求的双向权衡和兼顾是道德效力发生的驱动基点。适度的理想性和合理的现实性有机结合是道德规范科学设计的标准。道德规范是对社会关系的能动反映,它不仅对实存的道德生活做出陈述和善恶评价,而且对道德生活做出“应然”性指令和规划。但这种“应然”的超越又必须忠实于“实然”,否则道德就会成为一种空洞的说教。据此,对道德规范的合理性应从两方面加以判断。首先,道德规范的提出应该有现实的合理根据。道德规范来源于人类社会的道德生活,这就要求道德规范必须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如果社会上没有某种不道德的行为,那么约束这种行为的道德就没有存在的必要。道德家不是去杜撰一种道德准则,而是根据现实需要提出一种道德要求,并用伦理的手段将之付诸现实。所以道德规范的立论应该以正确估价已有的道德状况为基础[3]26。过分超前和滞后于实有道德水平的准则,其效力都将大大降低,甚至无效。其次,道德规范体系必须有序。每一个规范都应有严密的因果推理来保证其正确性。合理的道德规范与其说是制定出来的,不如说是推导出来的[10]。

每个人都生活于一定的环境中并为之所感染。如果一种道德与现实环境相冲突,除非凭借外来的强制力量,否则将无法突破环境给人们造成的心理阻隔。但是,如果道德与现实环境相容,它就可以凭借环境的力量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发生其应有的效力。可见,道德与环境的相容是道德效力发生的重要条件。首先,道德须与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相容并得到承认和支持。政治和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最主要手段,在意识形态领域占主导地位。道德只有服从政治和法律,并行不悖,道德的现实存在才成为可能。并且,道德如果有违于政治和法律,不管它本身存在多大的合理性,都会因损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遭到否定,根本无法实施;即使存在也无法充分发挥效力。其次,道德还必须得到风俗习惯的认同。由于风俗习惯是历史悠久文化传统的积淀,特别是它已为众多的社会成员所自觉接受,这就决定了它对现有道德的发言权,同时也借此具备了对道德的同化能力。道德规范如果有违于风俗习惯则会遭到人们的拒绝而无法发生效力。道德环境是道德发挥效力的外部机制,为了道德效力充分发挥,就必须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我们必须主动地运用社会手段改变道德环境,使之拥有最起码接纳道德的能力。目前,我国道德环境有一定程度的恶化趋势,见死不救、见危不帮的看客现象比较普遍,“良心值多少钱”表明了人们对道德的冷漠和对金钱的热忱,这就使我国社会道德的效力大大减弱,甚至对一部分人是根本不起作用的,净化社会道德环境已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3]27。

三、社会舆论是道德效力发挥作用的外部运行机制

社会舆论是道德效力发挥作用的外部运行机制。道德生活中的社会舆论,是指公众对社会道德生活中的事物和现象所表达的意见和倾向态度。它反映和表达了一定社会的道德风尚和道德水准。具有鲜明的权威性、时代性、公开性和群众性特征。社会舆论借助于对特定事件、人物、现象行为和品质进行品评,对行为主体进行判断和议论或用诚实、高尚、正义等语词做出肯定的评价,或以丑恶、虚伪、卑鄙等语词做出否定的评价,明确地将社会的善恶标准与是非准则传播给社会成员,在人们的思想中产生深刻的道德影响。使人们从这种判断和议论活动中明确什么是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是正当的道德行为,什么是社会所不容许的非道德行为。从而让人们形成一定的道德观念,划清善恶界限,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应该怎样和不应该怎样,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拒恶纳善,逐步培养起高尚的道德品质[11]。

参考文献:

[1]王凤美.论道德的规范性与主体性问题[M].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04,(5):77.

[2]高兆明.制度公正论[J].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198.

[3]李建华,钟亚.论道德效力[J].长沙水电师院社会科学学报,1996,(4).

[4]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207.

[5]田克俭.良心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及良心的形成[J].道德与文明,2004,(1).

[6][英]赫胥黎.进化论与伦理学[M].翻译组,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71.

[7][美]默里·斯坦因.日性良知与月性良知[M].喻阳,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7.

[8]宋启林.论道德实效[J].道德与文明,2003,(5):37.

[9]杨国荣.伦理与存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77.

[10]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78.

[11]刘艳.论道德惩罚的实现[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8,(5):23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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