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实情境的村民委员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行为研究

时间:2022-05-27 18:3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zoޛ)j馝vn:F教育程度为高中、任职时间为3—4年的男性为主;被调查的村委会成员以3—5人为主,所辖人口主要在5000人以下,绝大多数村委会每年对村干部的补贴在5000元以下;受调查的村委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治理具有相对较好的表现,在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的治理表现相对较差,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职能建设方面则分别表现出了较好和较差的两极化倾向。因子分析结果表明,村委会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行为内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流通消费、宣传职能建设和基础治理职能建设等四个因子,分别对应不同的治理重点和方式: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与源头治理型,流通消费环节与效果追求型,宣传职能建设与信息公开型,基础治理职能建设与职能推动型。根据上述四个因子最终将现阶段不同治理行为的村委会划分为参与传统型、参与起步型、参与断点型和参与全面型等四种类型。这些结论对在新的历史时期促进村委会的职能建设,引导村委会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尤其防范农村食品安全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构建了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行为路径,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 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因子分析;聚类分析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09-0082-10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9.010

近年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持续爆发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最典型的是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的事件屡禁不止,而且呈现出事件曝光数量逐年上升、犯罪参与主体多元化、跨区域犯罪可能成为常态的特征。由于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产品的生产以分散的农户为主,食品市场和消费场所以小卖部和小摊贩为主,具有布局分散、聚集程度低的特征,存在监管难度大与监管力量有限的困难,农村地区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最薄弱的环节,亟需寻找新的有效的治理方式。而缘起于20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被公认为有效治理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基本路径,传入我国后逐步得到认可并于2015年写入《食品安全法》,理应成为我国治理农村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分析,更加注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的发挥是社会共治区别于传统治理方式的一大特点。在我国农村地区,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重要体现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是数量最多、分布最广泛、法律地位最明确的社会组织,成为有效弥补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最为实际、最为有效的途径。因此,在农村地区推行社会共治,需要重点发挥村委会的作用。然而,目前鲜有文献研究村委会在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现实行为。本文基于因子分析和聚类分析的方法,研究现实情境下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外部表现、内在的结构与分类维度,实证测度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现实行为,并由此提出政策建议。

1文献回顾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考量,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食品信息不对称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同时也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领域进行行政干预的根本原因。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单一的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模式也存在“政府失灵”现象。因此,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还必须引入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引导全社会共同治理。对此,国内外学者就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作用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在国外,Davis等、King等、Bailey和Garforth的研究认为,非政府组织、消费者协会、行业自律组织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可以充当连接政府监管者、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桥梁,具有矫正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双重作用,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具有重要优势。在国内,欧元军的研究指出市场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社会中介组织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既能协助政府作好对企业的监管工作,也能代表企业向国家提出正当的诉求,可以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重要功能。进一步地,郭志全、王晓芬和邓三、毛政和张启胜研究认为在农村社会管理中的村委会、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以及农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组织应在农村食品监管中发挥主体作用。虽然已有的研究强调了社会组织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作用,但更多的学者主要侧重于某一具体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作用展开研究。

21世纪初,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迅猛发展,而同期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也进入了高发期。在此背景下,学者们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作用展开了大量研究。张雨等、黄俐华研究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食用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的主体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任何类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均离不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任国之和葛永元研究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发挥组织内部的自律功能来保障农产品源头安全的优势是不可替代的。黄季馄等、张梅和郭翔宇认为通过农资统一供应、农产品统一加工和包装等过程控制保障农产品安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大优势。白丽和巩顺龙、巩顺龙等进一步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食品安全标准的扩散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张千友和蒋和胜、陈新建和谭砚文、贺岚提出在农村要构建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因为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特殊地位,食品行业协会也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但专注于行业协会在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作用的研究相对较少。Gunningham和Sinclair、詹承豫和刘星宇认为食品行业协会拥有比政府和公民更多的行业信息,可以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等。刘文萃研究发现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在信息获取、监管动力、监管成本、监管范围等诸多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可以有效弥补政府行政监管的不足。范海玉和申静进一步认为,作为连接政府与公众的桥梁和纽带,食品行业协会应向消费者推荐值得信赖的优质产品,加大对劣质产品的曝光力度,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与此同时,也有学者客观地分析了食品行业协会的缺陷。郭琛研究发现在保障农村食品安全方面,我国的食品行业协会存在着相对独立的經济自治权限不完备、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等局限。倪楠认为农村区域大、食品经营单位分散的特点很难形成食品行业协会,而全国性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在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领域更是鞭长莫及。

学者们还探究了其他社会组织在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作用。孙艳华、孙艳华和应瑞瑶提出了消费合作社的概念,认为在现有条件下构建消费合作社有助于保障农村食品消费安全。周永博和沈敏认为基层社会自组织——基层商会可及时通过行业自律等道德约束手段解决我国的农村食品安全问题。詹承豫和刘星宇认为消费者协会可以起到联系者和信息传递者的作用,其覆盖面广、影响范围大等特点将为我国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贡献力量。徐旭晖认为供销合作社在农药经营市场的规范管理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可以防止剧毒农药的非法滥用,对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比较独特的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问题虽然引起了国内学者们的极大关注,但现有的研究更多地关注了消费合作社、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尤其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然而,由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只局限于农产品生产环节,难以全程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而食品行业协会在我国本身就数量少、发育不良,其触角能否延伸到农村并有效发挥作用也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因此,在我国农产品生产以家庭化、小规模为主体,以及农村食品市场区域大、经营分散的背景下,作为我国农村地区组织最健全、法律地位最明确、分布最广泛、与食品生产和消费联系最紧密的自治组织,村委会可以集合群体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够有效弥补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其他各类公益性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不足,在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方面具有巨大潜力。然而,纵观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历程,村委会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的作用几乎没有得到关注。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明确了村委会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定位。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及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施行并于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了在我国农村乡镇以下设立村委会的“乡政村治”体制,由此改革开放后逐步形成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并基本完善。20世纪末,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在“政治承包责任制”下的村委会的主要工作就是落实乡镇政府下派的“三提五统”收缴任务,难以顾及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进入21世纪,税费的改革与农业税的取消等,使村委会能够在继续履行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传统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开始逐步参与新形态的农村公共服务,并成为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体制性基础。诸如随着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变成农村公共服务和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问题,村委会就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并在其中发挥着突出的作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相关条款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然而,同样作为农村公共服务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食品安全的治理并未有效地纳入村委会的基本职能之中,也鲜见文献对此问题的研究。为此,基于探寻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有效路径,本文重点就村委会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现实行为展开初步的研究。2参与现实治理行为测度量表的构建

目前,学术界对治理主体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行为有不同维度的划分,而且主要从治理内容、治理方式两个层面进行划分。从治理内容的角度,可以分为横向的内容治理与纵向的过程治理,内容治理即指农药残留的检测、重金属含量的检测、有害微生物的检测等,过程治理则主要指对食用农产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的治理。从治理方式的角度,主要是按照现有的法律规章及技术水平,可以分为标准化治理与非标准化的治理。标准化治理是根据食品安全标准通过检测技术进行抽检等进行治理,非标准化治理则是指治理主体根据各自的经验等进行治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由于村委会不具备执法职能,也不具备检测农药残留等能力,因此其并不履行内容治理的职能,而治理方式只能也只应该是按照其自治职能对村辖范围内涉及的食用农产品与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进行非标准化的治理,并协助政府等治理主体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采用村规民约约束生产经营者与对村民进行宣传等手段进行治理。总之,基于职能与客观现实,村委会参与风险治理更多的是采用间断性的过程治理和非标准化治理相结合的治理方式。

然而,目前我国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非法滥用农药、兽药与饲料添加剂等行为,以及长期以来土壤受过量化学品投入与重金属污染而导致农药残留与重金属超标等;小作坊式的食品加工商与小餐饮店普遍存在,流通环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与食品来源渠道不明,而食品散装的比例较高,部分包装食品没有标明保质期,更可怕的是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与其他不合格食品在农村食品市场上较为普遍存在。与此同时,农村食品安全知识匮乏,以广东省为例,仅有2.7%的农村集镇持续全面地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而仅在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才进行宣传的农村集镇约占37.7%,几乎没有宣传过的约占26.5%。因此,根据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所面临的最主要的现实问题,并把握村委会的职能,基于间断性的过程治理和非标准化治理相结合的治理方式,本文将村委会参与治理行为设定为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与食品流通消费环节治理等两个维度。同时考虑到村委会是否依据法律明确的“乡政村治”体制要求,履行参与风险治理职能对治理行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故构建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职能建设维度。基于这三个维度,本文在征求相关专家组建议设计且通过预调查修改,最终确定如表1所示的测度村委会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行为量表,并通过对村干部的调查问卷获得数据。调查问卷共确定了16个题项,将村干部的回答分为“非常差”、“比较差”、“一般”、“比较好”、“非常好”(分别用1—5表示)等五个等级,据此客观测度村委会参与风险治理的行為能力。在此基础上,展开因子分析获取村委会参与风险治理的结构维度,提取影响其参与风险治理行为的关键因子,并基于聚类方法进行分类,获取其参与治理行为的分类维度。

3调查设计与统计性分析

3.1问卷设计与调查组织

通过设计由村干部回答的调查问卷来获取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现实行为的数据。除了设置如表1所示的行为量表,问卷还设置了村干部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在村委会中担任的职务等受访村干部个体特征信息,以及村委会所管辖的人口、村干部每年人均补贴等村委会基本特征信息。于2015年5月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下辖的12个村委会展开预调查并修正与最终确定调查问卷,2015年12月对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和河南省进行了正式调查。这四个省份既是我国食用农产品生产大省,又是食品消费大省,且发展水平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因此,以这四省的村委会为样本可以大体测度现实情境下我国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总体现状。调查面向上述四省所有的63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随机选择20个行政村,共调查1260个村委会,获得有效调查1242份。本调查安排经过训练的调查员对村干部进行面对面的访谈式调查。

3.2受访村干部的个体特征

表2显示,受访村干部中男性比例超过80%,占绝大多数;年龄段在46—60岁间、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包括中等职业)、担任村委会主任的受访村干部的比例最高,分别为50.64%、45.17%、50.40%。超过65%的受访村干部任职时间低于5年,任职3—4年的村干部比例最高。

3.3村委会的基本特征

如表3所示,绝大多数被调查的村委会所辖人口在5000人以下,其中1000—5000人的比重超过一半;村委会组成人数的分布相对分散,3人及以下、4人、5人的比重相对较高,分别为28.18%、29.15%和21.09%;有76.40%的受访村干部认为村委会在村民中的影响力较好;68.60%的被调查的村委会中村干部年人均补贴在5000元以下。

3.4村委会行为的外部表现

4结果分析

4.1样本的信度和效度检验

为了检验样本数据的可靠性,本文采用SPSS 21.0进行数据信度和效度检验。对于量表的内在信度(Internal Reliability),采用Cronbach’α作为评估指标,计算结果显示表1中16个题项的Cronbach’sα系数高达0.774,且删去任何一个题项,α系数也无显著提高。同时单个题项与总体的相关系数均在0.4以上,可见量表内部的一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较好,样本数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进一步地,以KMO检验和Bartlett’s球形检验为指标进行了数据的效度检验。KMO检验是测度数据量表效度的重要指标,反映了变量间拥有共同因子的程度,测度值越高(接近1.0时)表明变量间拥有的共同因子越多,说明所用数据越适于进行因子分析。表4显示量表的KMO值为0.830,则非常适合对量表数据进行因子分析。而Bartlett’s球形检验显著性水平为0.000,由此拒绝Bartlett’s球形检验零假设,可以认为本问卷量表建构效度良好,满足进一步研究的需要。

4.2村委会行为的结构维度

以上四个因子体现了现实情境下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重点与治理方式。餐饮店、食品零售店等流通消费场所是食品安全流通消费因子所反映的治理重点,一旦这些场所发生诸如因食品过期或食品不卫生造成的食物中毒事件,很容易在周围群体中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在村民的配合下治理效果相对比较明显。据作者在实际调研中的观察,一些受访的村干部不同程度地认为参与治理农村食品流通与消费的主要场所,防范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容易见效,此类参与治理行为的方式可以称为效果追求型。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因子反映村委会参与治理的重点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重点监管村民农兽药等使用情况,这比食品安全流通消费因子更进一步,从本质上分析,这一参与方式可以从源头上不同程度地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可以称之为源头治理型。职能建设中建立食品安全知识的科普与预警制度是宣传职能建设因子所反映的治理重点,表明村委会的职能重点就是在村域范围内进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发布与宣传,此类参与治理行为的方式可以称为信息公开型。基础治理职能建设因子表明,村委会的职能建设逐步转型,已逐步将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纳入其基础工作范畴,努力通过村委会基础职能的转变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参与行为,村委会的这一参与治理行为的方式可以称为职能推动型。

因子方差贡献度越大,相应的对提升村委会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能力的贡献越大。食品安全流通消费因子的方差贡献度最大,则对食品餐饮店、零售店等流通消费环节的治理是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对其的治理能力直接影响着村委会的风险治理能力,但根据表1的结果,现实情境下村委会在流通消费环节的表现相对较差,表明村委会在流通消费环节的现实治理行为与贡献度存在明显的不对称。其次为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因子,农村是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来源,对滥用农兽药与添加剂、非法收购病死畜禽(如病死猪)等行为的治理也是村委会风险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村委会在这方面的表现相对较好。宣传职能建设因子和基础治理职能建设因子的方差贡献度基本相似,这是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更高环节,能在前两个环节的基础上优化村委会的风险治理能力。在这两个因子的驱动下,村委会将设置合理、全面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职能,这对于全面提升村委会的风险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表1显示,现实情境下,基础治理职能建设因子是村委会风险治理行为中表现最差的,说明村委会亟需加强食品安全基础治理职能建设。

4.3村委会行为的分类维度

可以采用快速聚类法(K-Means聚类算法)分类描绘村委会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的治理行为。作为一种常用的硬聚类算法,快速聚类具有算法简单、聚类速度快的特点,这主要得益于其事先指定远远小于记录个数的类别数,可以减少计算量而明显提高计算的速度。因此,K-Means聚类算法被广泛应用于处理多变量、较大样本数据,不占用太多计算空间和时间且效果明显。以因子分析四个因子得分作為聚类分析的变量,其方差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对聚类结果的类别间距离进行方差分析结果表明,类别间距离差异的概率值均为0.000<0.001,即聚类效果满足分析的要求。

K-Means聚类的最终结果如表7所示,综合表6和表7,基于风险治理的参与行为可以将村委会分为四个类型。在四个类型的村委会中,第1类型的村委会约占31.08%,此类型的村委会既不参与食用农产品生产和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的风险治理,且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并未有效地纳入基本职能之中,村委会职能未能与时俱进地实施改革,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几乎没有作为,可以称之为“参与传统型”村委会。第Ⅱ类型的村委会约占34.30%,此类型的村委会相对注重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的治理,但并不关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风险治理,尚且没有展开参与风险治理的职能建设,可以称之为“参与起步型”村委会。第Ⅲ类型的村委会约占16.34%,此类型的村委会相对注重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的风险治理和宣传职能建设,但在参与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风险治理上的作用有限,且在基础治理职能建设上也基本属于传统形态,可以称之为“参与断点型”村委会。第Ⅳ类型的村委会约占受访村委会比例的18.28%,此类型的村委会既注重参与风险治理的职能建设,又关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治理,同时也较重视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的治理,相对而言,第1类型的村委会较为全面地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可以称之为“参与全面型”村委会。

5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构建了如图1所示的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行为路径,为提高我国村委会参与风险治理的能力提出理论依据。通过对现实情境下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行为的测度,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行为表现并不乐观。整体而言,村委会在参与风险治理纳入基本职能与明确参与风险治理的村委会成员等方面表现最差,表明现实情境下绝大多数村委会并未将食品安全治理纳入其基本工作重心,食品安全的治理工作在职能建设层面便没有受到重视。村委会在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的治理表现也较差,这与其在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中方差贡献度最大、最关键、最基础的地位存在明显的不对称。因此,目前亟需加强对村委会的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其加快职能转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行为的结构维度明显,内含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流通消费、宣传职能建设和基础治理职能建设等四个因子,体现了村委会参与风险治理的不同重点和行为方式: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与源头治理型,流通消费环节与效果追求型,宣传职能建设与信息公开型,基础治理职能建设与职能推动型。可见,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行为并非简单表现为治理或不治理,而是呈现复杂多维的形态,其深层次的治理重点和行为方式也并不相同。相应地,加强村委会对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公共政策显然不能仅仅依赖于对村委会参与风险治理行为的表面认识,而是要依据村委会的深层次的治理行為方式来展开政策制定。

第三,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行为的分类维度表明可以将村委会划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参与传统型村委会、参与起步型村委会、参与断点型村委会和参与全面型村委会,它们在参与风险治理的行为上存在显著差异。这对更好地认识我国村委会参与风险治理的行为特征有着重要意义,可以对不同类型的村委会实施针对性的政策,不仅节约成本而且可以明显提高政策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仅有18.28%的村委会属于参与全面型,而有近三分之一的村委会属于参与传统型,这再次表明我国村委会参与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现实行为表现并不乐观。

(编辑:刘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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