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殡仪馆建设标准

时间:2022-03-24 00:36:5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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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殡仪馆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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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operational cemetery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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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

7 规划布局 (6)

8 建筑与装修 (9)

9 设施设备配置 (11)

10 环境保护 (12)

11 墓区建设 (13)

12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3)

附录A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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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确保经营性公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高经营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殡葬需求并适度提高殡葬活动质量,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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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是经营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北京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经营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经营性公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19053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

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

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23287 殡葬术语

GB/T 19632 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

GB/T503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JGJ124-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

GDJl5-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8-3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6-5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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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墓

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3.2

墓园

园林化的公共墓地。

3.3

独立墓地

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

3.4

集中安葬

公墓内以骨灰墙、塔、廊、楼、地宫等竖向形式安葬的墓葬形式。通常多穴合用一定土地面积,土地正投影面积上可重复使用。

3.5

墓穴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墓穴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6

构筑物

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3.7

地上标志物

公墓内露出地表面的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

4 基本要求

4.1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4.2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4.3 经营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

4.4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4.5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应以生态型骨灰安葬设施和骨灰安放设施为基本安置形式,鼓励设置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等不同建筑形式的少占土地的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实行植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散撒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形式。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1 建设规模

5.1.1经营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各类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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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北京市经营性公墓建设规模

5.1.2经营性公墓的布局应以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并综合考虑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并确定经营性公墓的用地规模,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的发展。

5.1.3经营性公墓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独立墓地的墓穴总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65%,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75%以上。

5.1.4经营性公墓用于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殡葬用地的原则,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

5.1.5经营性公墓内独立墓地的墓碑、墓志铭、地铺等地上标志物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m并且不应高出地上墓碑等标志物周围的灌木植物。

5.2 建设项目构成

5.2.1经营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安置区、办公生活区、集散广场,一类经营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还可包括墓前区、展示区等内容。

5.2.2按照北京市传统的殡葬习俗及当代人的需求,在经营性公墓进行殡葬活动的主要流程宜满足图1的规定:

图1 经营性公墓主要流程

5.2.3 经营性公墓应严格控制建筑设施整体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满足公墓的基本功能。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公墓建设规模相适应。附属设施占用面积不得高于经营性公墓总面积的0.5%。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6.1 选址

6.1.1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要求,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

6.1.2 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应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

6.1.3 经营性公墓应选择交通方便,水、电、暖供给有保障的地方。

6.2 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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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经营性公墓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和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

6.2.2 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设道路,使主要出入口与城乡道路衔接并与城乡交通和客户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客户集散广场。

6.2.3经营性公墓沿城乡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表迳流冲刷或污染城乡道路和墓园内绿地。经营性公墓沿城乡道路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以及植物配置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乡环境风貌相协调。

6.2.4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建立经营性公墓,公墓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城乡管线不宜通过经营性公墓,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2.1.7条规定。

6.3 功能空间及其用地面积指标

6.3.1 经营性公墓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建筑物、绿化、道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北京市经营性公墓规划用地比例表

6.3.2 经营性公墓的业务区和非业务区的空间应分开设置,保证办理殡葬业务的区域与非殡葬业务区域空间分隔。

6.3.3 业务区包括客户办理殡葬业务手续的业务厅、为客户提供相应殡葬用品的商品部、卫生间等。业务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规定的指标:

表4北京市经营性公墓业务区的使用面积指标(㎡)

6.3.4 骨灰安置区分为骨灰安放区、骨灰安葬区和骨灰散撒区等。骨灰不同安置形式的比例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不同骨灰安置形式占地面积和安置骨灰数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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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室等。骨灰安放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骨灰安放区主要设施使用面积指标(㎡)

6.3.6 悼念追思设施

悼念追思设施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形式:

a) 悼念追思室是骨灰安放设施的配套设施,主要用于室内悼念活动,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b)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即祭奠处,是经营性公墓重要的配套设施,用于客户室外祭奠。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的建立应坚持“尊重习俗、安全便捷、生态文明”的原则,其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祭奠处)的使用面积指标(㎡)

6.3.7 休闲区的建立应与相关区域有机结合且景观协调,休闲区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休闲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

6.3.8 行政办公区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卫生间等。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

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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