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青少年犯罪矫正的经验与启示

时间:2022-03-16 10:29:41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作者简介:张雪(1990-),女,湖北咸宁人,湖北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伴随着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长,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我国青少年犯罪也日趋严重。出现了犯罪群体特定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媒介科技化等新特征。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是紧迫的有必要的,可以有效减少培养社会犯罪后备军。境外多个国家就此问题展开了理论研究,并制定了各自的青少年法规。彭真早在中国法学会成立之初时就指出,“要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不管是进步的、中间的、反动的,不管是奴隶主的、封建的、还在资本主义的,都要研究,取其有用的精华,去其糟粕和毒素。”①笔者本着这种精神,研究境外国家对青少年犯罪矫正的成功经验,并且结合我国青少年犯罪制度,得出经验与启示,为我国预防和矫正青少年犯罪提供参考依据,实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矫治;境外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概念、类型、特点和矫正制度的不足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概念

青少年犯罪在立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法学研究者普遍认为年满14岁至25周岁之间为青少年阶段。青少年犯罪,犯罪学上指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和18-25岁的青年人犯罪两部分。

(二)我国青少年犯罪特征

青少年期的孩童在心灵、身体、精神均处在不稳定时期,其犯罪具有随意性,模仿性,团体性,反复性和高科技性。

1随意性,青少年犯罪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常常是在外界的影响下,或者是一时冲动而突然犯罪,缺乏谋划与犯罪预备。

2模仿性,青少年好奇心较重,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对外界事物有着强烈的模仿性,近年来,模仿欧美港台古惑仔的案例较多。

3团体性,青少年犯罪往往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团体作案较多,在有人壮胆的心理支配下,暴力犯罪为主。

4反复性,青少年受周围影响较大,自我调节能力差,往往犯罪后难以脱离团体,多人“多进宫”。在多次犯罪成功后,犯罪心理逐渐成熟,加之报复心理,成为难以改造的累犯。

5高科技性,利用科技手段实施犯罪,如著名的熊猫烧香,散播电脑病毒。甚至有利用电脑合成技术,伪造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其危害性更大,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严重。

(三)我国青少年犯罪矫正的不足

1缺乏专门立法规范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青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律条文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少年司法程序,都是预防青少年犯罪重要性的客观体现。目前,我国尚未成立独立、协调、统一的处理少年犯罪的矫正机制。

2硬件设施有待加强

将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集中在相对封闭的固定场所进行管理是我国现阶段对青少年违法的主要矫正措施。18到25是心理成熟期间,这种单一强制劳动和限制自由为主的惩戒手段并不适用于青少年。出于监狱设施不足,集中非单间式关押使得青少年矫正犯之间易造成交叉感染。

3软件上人力资源不足

由于人员配备不齐全等软件上的不足,使得青少年矫正犯在掌握一定的生活技能、学习文化知识和心理教育上得不到很好的指导与教育。青少年犯罪期限过短,其造成被害人的心里影响与伤害难以短期内恢复,在改造期间,监狱管理部门应该以思想教育为辅,心理教育为主的改造方式。

二、境外青少年矫正的经验

(一)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法规

此类青少年法规是专门针对青少年刑法和青少年刑事诉讼法而言。比如美国伊利诺斯州的《青少年法庭法》、日本《少年法》、《德意联邦共和国青少年刑法》、《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英国青少年法》、《奥地利共和国青少年法院法》等法律规范。此类法律规范与早期青少年法规最大的区别在于,早期青少年法规将其行为定性为单纯的刑事性质,而后期将其行为定性为广泛的社会安全性质。发展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调查、审判、量刑和处罚等适用均与成年人犯罪有着层次等级的区别。

(二)美国社区对青少年犯罪行为预防和矫正的实践

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已经非常成熟,一直遵循着先分析相关犯罪因素,再进行具体社区矫正的步骤。通过学者研究发现:来自于贫困家庭、单亲家庭或法定监护人家庭的少年,如果家中父母一人或两人有不轨行为或有一些坏习惯,这些家庭的少年更可能变为犯罪青少年。②家庭在潜在上把对社会的不适应影响给未成年的孩子,导致孩子的反社会行为。家庭贫困是引发犯罪的一项重要诱因,这也是美国贫民窟是犯罪重地的主要原因。此外,父母以暴力为主的教育方式也是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根源。因此,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同时,应该通过社区“五好家庭”的评比,以评比促建设,贯彻落实青少年犯罪矫正与预防工作。

(三)英国“波尔斯坦训练命令”

波尔斯坦感化院是一个中期的监禁性措施,对少年不确定被判刑的期限,在他进入感化院6个月到两年的任何时候根据其表现,内务部和感化院院长商量后可以释放他。在释放后的两年内,将其置于缓刑官的监督之下,如果重新犯罪,可以将其召回。③

三、境外青少年犯罪矫正对我国青少年矫正的启示

(一)矫正方式多元化

境外大多数国家的监狱管理部门在青少年犯罪矫正的过程中,科技参与较多,比如美国的家中监禁电子监控制度,自由受限青少年佩戴手腕信号发射器,他一旦离开住所150英尺以外就会自动报警,该区监管警察能够立刻得知他离开家,并马上前往其所在地。是法院对犯罪

青少年采取的判决形式,其内容是将犯罪青少年在特定的期间内限制在自己的家中,法院的工作者通过电话或者面谈形式对当事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④在我国,由于各区发展不平衡,社区矫正工作定性难等问题,盲目照搬他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并不科学,监狱管理部门的现状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有效的转变,这些社会文化因素都导致社区矫正的实施与发展举步维艰,改革的阵痛犹在,如果换来的是青少年良好的矫正,那么是值得的,反之推进了社会不和谐因素,给青少年矫正带来了羁绊,那改革又有何用?

(二)建立齐全的硬件设施

美国康涅狄格州有宽敞的监狱,目前关押的罪犯低于其设计容量,实现单独关押有效地避免了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在我国犯罪实践中,由于硬件设施不足,看守所未完全落实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羁押的制度要求,易造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叉感染。

目前还存在着逮捕率外地高于本地、农村高于城市的问题。办案人员的办案思维中存在着重惩治轻保护,重打击轻预防的心理。从而造成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殊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鉴于羁押人员较多,硬件配备不足,办案人员考核压力大,检察院法院保障诉讼程序的需要等问题。其解决方案为整合社会资源,转变办案思维,改变办案机制。

(三)多方参与,加强专业人员的心理干预

介绍西方国家的青少年矫正制度,学习他们先进的管理模式、矫正措施等,促进我国青少年矫正的快速发展,是研究者肩负的一个重要任务。目前,学界对国外先进的青少年犯罪矫正进行研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但是不同国家的矫正制度都是建立在自己特殊的国情和文化基础之上的,契合了该国的社会需要和文化需求。适用于西方发达国家的青少年犯罪矫正模式在我国是否也同样适用,是否能够取得同样的效果,是一个有待实证的问题。

在涉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上,要加强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对犯罪青少年提供及时的保护与帮助,进行未成年心理干预、避免心理失衡。加强控申、民行、公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加强监督、跟踪落实、及时回訪,重视该类案件中调解的“自愿性”监督,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应及时予以矫正。⑤

我国虽然在青少年矫正教育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研究,但是结合现实国情而言,以限制自由和强制劳动为主的现状在短期内还是难以改变的。在我国民族多样化,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下,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职能部门多方位参与,以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四、结语

凡是制度,都有其缺陷和历史局限性,中国作为人口大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有时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要紧跟时代的步伐,综合国际上先进国家的矫正理念,加快青少年犯罪专项立法,加强矫正部门硬件建设,加入专业人员的软件干预教育,切实站在违法青少年的角度来进行矫正,走出传统的禁锢,切实开展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并付诸实践。

注释:

①彭真彭真在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EB/OL]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9114/9119/20020929/834147html,2014-5-8

②席小华国外社区预防和矫正少年犯罪的实践与启迪[J]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2004,11:33-42

③苏涛青少年犯罪矫正措施研究——以贵州省青少年犯罪为研究视角[D]贵州:保存贵州大学,20104

④刘乐美国对犯罪青少年的社区矫正项目[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7:71-75

⑤陆光曦,项勉,李威新形势下延伸未成年检察工作路径探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6: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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