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印发顺义区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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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文

顺政发〔2009〕51号

顺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区委第23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顺义区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为顺义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属集体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重大投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所参股公司的重大投资,国有企业应事先向区国资委征求意见后,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以下投资行为:

(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追加投资等股权投资;

(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三)投资额在1000万元(经济功能区所属企业30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经济功能区所

属企业50%)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

投资。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我区国有经济布局制定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科学规避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七条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投资管理办法,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须报请区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国有企业要将重大投资项目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区国资委,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重大投资项目的请示;

(二)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项目概况、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

(四)相关资产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五)签订的相关意向性文件;

(六)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区国资委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条以下重大投资事项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审批:

(一)本区区域外或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项目。

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由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二)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经济功能区所属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区国资委根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论证情况,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士、专业机构或政府相关机构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时,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参加论证会并接受质询。

第十一条加强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投资项目融资前应将融资方式、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上报区国资委。

融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须报经区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融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要对所申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以提供虚假材料、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文件的,经查实后,区国资委有

权要求企业终止投资项目的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已审核同意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国有企业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区国资委,经重新审核同意后再实施。

(一)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额超出计划投资额10%以上(含10%)的;

(三)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四)国有股东权利不能依法有效行使的。

第十四条已审核同意的投资项目,自审核同意之日起,在一年内未实施的,审核同意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积极实行本区纳税并着重吸收和安置本区劳动力就业。

第十六条重大投资项目完成一年后,国有企业应制定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对该项目的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将后评估工作方案和结果一并报区国资委。

第十七条区国资委要对审核同意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规定向区国资委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区国资委要做好国有企业统计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投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企业重大投资△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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