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1-18 17:14:41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

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

(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

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它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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