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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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

董事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发文字号】皖国资改革[2011]21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7.16

【实施日期】2012.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皖国资改革[2011]216号)

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和各地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总体要求

1、依法规范加强董事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省属企业董事会规范化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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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

2、着力解决当前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委派外部董事制度,强化公司治理的股东导向;规范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战略控制和监督;规范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制度,确保企业经营决策高效;对企业董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建立更为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增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激励和约束。

3、循序渐进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在已实现产权多元化的省属企业先行推行,今后凡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必须同步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对在规范董事会建设中的一些难点工作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逐步提高要求,逐步扩大范围,逐步完善制度。

二、实施委派外部董事制度

4、实行外部董事制度,并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建立股东导向的法人治理模式。外部董事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和管理。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由外部董事担任的,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5、推进外部董事职业化建设。外部董事应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资本运营、财务审计、法律、经济、金融、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与拟任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现职人员、持有拟任职公司及其股东单位或所投资企业股权等人员,不得担任该公司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建立外部董事评聘分开制度。省国资委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外部董事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并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人才库面向省内外公开信息,实行自愿申请、审核入库。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的特点从人才库直接选聘外部董事,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6、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半年须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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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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