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资委有关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通知(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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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

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国资办[2014]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07

【实施日期】2014.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国资办〔2014〕5号)

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重新修订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业经省国资委2013年第3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有关委机关工作规则、管理制度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省国资委

2014年1月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为切实履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责,推进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各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规范、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依据《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规则》,结合省国资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国资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创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公众满意的政府部门。

三、省国资委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四、省国资委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参与指导所监管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使用。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省国资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巡视员、副巡视员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或协管的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六、主任出国、请假或脱产期间,由主任指定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其他委领导出

国、请假或脱产期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主任指定一位委领导代管其分管的工作。

七、监事会主席按照工作分工,负责有关省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并领导所属监事会办事处工作。

八、委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单位工作,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全委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坚持依法行政九、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省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由委综合法规处负责审核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

涉及两个以上省直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省直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十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省政府立法计划由委有关处室局起草,由委综合法规处组织先期论证和修改审核,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行文报送。

十二、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保障

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三、健全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重大项目投资、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评估纠错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增强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四、省国资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决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末位发言,并在充分听取其他会议参加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重大事项的讨论情况及决定要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要载明。

十五、省国资委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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