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指导意见试行》通知(范文推荐)

时间:2023-05-06 12:5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指导意见试行》通知(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指导意见试行》通知(范文推荐)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委组织部,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对我省经济建设以及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以充分发挥我省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规范兼职行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二、为积极稳妥地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工作,决定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稳步实施。省里确定南京师范大学、省人民医院、省演艺集团为省直试点单位。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兼职兼薪试点工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确定试点单位,部署试点工作。要深入到试点单位,了解实际情况,指导试点工作,切实把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为引导和规范兼职兼薪活动创造良好条件。要督促事业单位和兼职人员,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兼职兼薪的有关工作。

  (三)试点事业单位要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的相关具体工作。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兼职兼薪的管理手段,形成完善的事业单位兼职兼薪管理机制。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

  四、试点单位工作人员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发挥余力,兼职兼薪。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发扬爱岗敬业精神。要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之间的关系,自觉规范自身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待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兼职兼薪试点工作经验。省里将在试点工作取得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完善政策,并在全省事业单位中推行兼职兼薪分配制度,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促进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7号)精神,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兼职兼薪分配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兼职兼薪是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的前提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务等兼职工作,获取兼职报酬的一种分配形式。

  二、事业单位职工兼职兼薪活动的组织实施,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可以通过社会人才服务、技术信息咨询、科研服务等中介机构推荐,也可以由个人自行联系进行。

  三、事业单位职工从事兼职兼薪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签定有关补偿协议:

  1、兼职工作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的;

  2、兼职工作需使用单位设施设备、专用技术,需单位提供物力、财力支持的。

  四、事业单位职工从事兼职兼薪活动,要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签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兼职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薪酬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工伤、保险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五、兼职工作的报酬,在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协商一致后确定,可以采用项目工资、技术成果盈利分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

  六、事业单位职工兼职兼薪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事业单位职工要认真履行所在单位的岗位职责,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兼薪。职工因兼职兼薪活动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使兼职兼薪活动合法、规范、有序的进行。

  、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包括部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行政职能难以认定的,可在征求编制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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