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警告处分三个影响期(3篇)

时间:2023-05-03 17:40: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严重警告处分三个影响期

  

  钟纪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

  文章要旨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分三种:一年、一年半和二年,应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

  1.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影响期为一年;

  2.违纪行为全部或部分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3.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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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如何确定处分影响期

  作者:钟纪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6/1分歧意见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

  务的党外职务。因此,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对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作出上述修订后,实践中对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应如何准确确定,存在不同认识和看法。具体地,如果被审查人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依据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给予被审查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处分影响期是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一年,还是适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一年半?对此,在讨论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问题属于程序问题,对程序问题不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应当按照“从新”的原则办理。且认为如果此问题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办理,实践中将出现有的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有的为一年半的情况,不利于处分决定的执行落实。因此,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其影响期均应按一年半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在确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时,如果该违纪行为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认定,其处理也应依据该条例,况且处理还涉及受处分人的职级晋升、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等,具有实质影响。因此,此种情况应依照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办理,即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处理意见

  我们经研究,原则赞成上述第二种意见。

  考虑到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施行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的问题因违纪行为的情况较为复杂,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1.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

  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

  2.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因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或者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实施后,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适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或者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确定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3.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是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或者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或者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考虑到依据上述不同情况和原则办理,今后对被审查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就可能出现有的影响期为一年,有的影响期为一年半。为确保准确确定处分影响期和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建议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具体就是在处分决定中明确表述为“本处分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或者一年半)”。

  (作者钟纪晟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法规链接

  《党纪处分条例》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重要提示

  该钟纪晟指导意见发布于2016年,按照新的规范表述,已将文中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改为2015年《党纪处分条例》,同时增加了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

篇二:严重警告处分三个影响期

  

  行政记大过影响期

  篇一:3记大过处分(式样)

  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

  ×××单位:

  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年×月×日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记大过处分,你单位已于20××年×月×日,领取×××处分决定3份,处分决定通知1份,《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1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1份,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处分决定:

  1.应当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宣布,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也可委托宣布送达),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材料抄送受处分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xx〕11号)第(五)条

  2.应在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后的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书面回告监察机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xx〕

  11号)第(八)条

  3.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十八个月。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在受原处分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7条、9条

  4.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xx〕2号〕第25条第(二)项

  5.公务员在受记大过处分后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条;

  6.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xx〕2号〕第26条;《河北省

  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xx〕24号〕第七条(二)、(三)项

  7.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xx〕24号〕第八

  条第(十)项;

  8.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中组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

  社部发〔20xx〕105号〕第一条第(二)项,冀人社发〔20xx〕40号转发105号文

  9.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并回告监察机关。

  赤城县监察局

  领取人:领取时间:20××年×月×日

  注:此为告知书的式样,在实际应用时,可把告知项目的法规依据省略;根据实际情况以此进行增删修改。

  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科或县委组织部干部科:

  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20××年×月×日研究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你单位已于20××年×月×日,领取×××处分决定2份,调查报告1份,见面材料1份,个人检查1份,处分决定通知1份,《处分决定执行标准告知书》1份,请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处分决定:

  1.应在接收后一个月内将处分材料归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xx〕11号)第(五)条

  2.应在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后的一个月内将考核结果书面回告监察机关。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办法》(冀纪字〔20xx〕

  11号)第(八)条

  3.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十八个月。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在受原处分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7条、9条

  4.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xx〕2号〕第25条第(二)项

  5.公务员在受记大过处分后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条;

  6.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xx〕2号〕第26条;《河北省

  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xx〕24号〕第七条(二)、(三)项

  7.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不进行考核或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xx〕24号〕第八

  条第(十)项;

  8.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中组部等四个部门《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

  社部发〔20xx〕105号〕第一条第(二)项,冀人社发〔20xx〕40号转发105号文

  赤城县监察局

  领取人:领取时间:20××年×月×日

  注:此为告知书的式样,在实际应用时,可把告知项目的法规依据省略;根据实际情况以此进行增删修改。

  篇二: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

  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

  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

  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

  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篇三:组织处理影响期

  组织处理

  1、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xx〕9号)

  2、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根据本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并不得评优评先、给予奖励。

  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受到组织处理需要重新安排工作的党员干部,要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和待遇。对受到调整、免职的党员干部,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已改正了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拔使用。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xx〕19号)

  警告处分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1条;③《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xx]9号)第28条。

  严重警告处分

  处分影响:①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③处分当年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2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xx〕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59号)第1条第4项;⑤《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xx]9号)第28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处分影响:①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②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次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③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④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3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xx〕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59号)第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xx]9号)第28条。

  留党察看处分

  处分影响:①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党外职务应当撤销。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②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以申请恢复党员权利。③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和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若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按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等次)。④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⑤受处分当年按规定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和级别工资(同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4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xx〕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59号)第

  1条第4项;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xx]9号)第28条。

  开除党籍处分

  处分影响:①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②未开除公职的,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受处分后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③未开除公职的,处分当年和不定等次的年度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④未判处刑罚或开除公职的,受处分当年工资按新任职级确定(降低两个以上职务层次,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

  主要依据: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41、42、43条;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第5条;③《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xx]2号)第19、26条;④《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59号)第1条第4项、第3条;⑤《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105号)第1条第4项;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xx]9号)第28条。

  警告处分

  处分影响:①受处分期间为6个月。②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如年度考核为称职,不影响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③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④受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主要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3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59条;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7、8、9、53条;④《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xx〕2号)第25条;⑤《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59号);⑥《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xx]9号)第28条。

  记过处分

篇三:严重警告处分三个影响期

  

  【实务】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因故意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如何计算影响期?56基本案情

  案例一:李X,中共党员,A市教育机关党委书记、副局长。

  2016年1月,李X因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7年1月,李X又因违反组织纪律,未经批准出国旅游,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二:张X,中共党员,B市某县县委书记。

  2016年1月,张X因违反组织纪律,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重大问题,情节严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6年7月,张X又因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堵口,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

  案例三:赵X,中共党员,C市市委副书记。

  2016年12月,赵X因违反政治纪律,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节严重,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7年2月,赵X又因违反廉洁纪律,公车私用,应当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意见

  上述三个案例涉及到的三名中共党员,都属于重犯(重复违纪),即指故意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三个案例中被处分的中共党员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后次违纪时间都在前次违纪时间的影响期内,如何计算两种处分的影响期?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11月10日,中纪委审理室钟纪晟在“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如何计算影响期?”一文中作出解释:“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

  我们认为,这种解释是比较合理的,也利于实际操作。如果新旧处分都是党纪轻处分的话,按照该解释计算影响期,比较容易操作。但是本文上述三个案例中,三名中共党员都受到了党纪重处分,按照该解释,如何具体执行影响期?我们认为,需要再进一步分情形讨论。

  一、案例一中,李X前一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后一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期两年。李X前一次处分已经执行了一年的影响期,尚有半年影响期未执行,将这尚未执行的半年影响期与新处分的两年影响期合并执行,从2017年1月起开始计算,执行两年半的影响期。

  另需要说明的是,严重警告处分在影响期内要求“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在影响期内要求“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那么,在本案中合并计算之后的两年半的影响期内按照哪种要求执行呢?我们认为,应当先执行较重处分的影响期,再执行较轻处分的影响期。李X自2017年1月起,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到2019年1月,再将之前严重警告处分未执行完的半年影响期继续执行完。

  同样道理,如果李X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当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影响期先执行完毕,再继续执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

  二、案例二中,张X前一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期两年,后一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张X于2017年7月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之时,张X前次受到的撤销党内职务尚未执行的影响期还有一年半,我们认为应当在张X留党察看一年之后,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影响期和之前尚未执行的一年半的影响期合并计算执行。即从2017年7月起算(张某在留党察看一年期满之后恢复了党员权利),张X尚需执行三年半的影响期,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留党察看处分在影响期内要求相同,都是“不得在党内担任职务和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所以,张X在恢复党员权利之后三年半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担任职务和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案例三中,赵某在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间,又因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因此,本案中,赵某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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