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4篇

时间:2023-04-30 15:35:04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篇一:村民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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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收益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胡沟村民委员会

  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胡沟村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胡沟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第一条

  分配原则

  胡沟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原则是具有胡沟村农业户口的成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范围1、用于脱贫攻坚中的统酬资金,鼓励和激发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公益劳动中去。

  2、用于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新建、维修、养护公共设施。

  3、用于奖励文明户和户卫生评比中,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整洁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4、用于救助突发大病、重病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5、每年如除留足村备用金还有节余,按本村实有农户数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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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村农户的界定范围

  1、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2、分地之前曾经系本村农业户口或曾经分过土地现已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分红。本户以家庭为单位(限20xx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家庭)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份额的收益分配。

  3、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与其成立婚姻关系的一方在本村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享受同等份额收益分配;

  有女无儿的家庭只限一个女儿招婿,该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4、在本年度离婚后又再婚的,本年度只能有一个配偶享受该家庭可以享受的收益分配额。

  5、本年度(20xx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6、在20xx年度中去世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生前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仅限去世当年享受)。

  7、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军服兵役期间(军官除外)以2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及退伍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回本村的(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8、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学生,因上中专以上学将户口迁出,在校读书尚未毕业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当年毕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的,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9、在本村没有分过承包土地、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0、夫妻双方均有正式工作或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

  11、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已经不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工作、结婚、出国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本人不再享受胡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第四条

  其余

  自20XX年元月1日起,加入成为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需要履行相关的加入、审批程序,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仅以户籍迁入为由主张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篇二:村民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村集体土地收益该怎么分配?按人口还是按户头?

  有网友提问:“打算农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给外人。承包费10万元左右。这个钱该怎么分配呢?按人口还是按户分配呢?如按人口分配出嫁女户口迁出(96年之后迁出)的和死亡人(96年之后死亡)的有份儿吗?还有新生儿户口在本村的给分配吗?”

  这个问题归结来看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收益该怎么分配的问题。

  首先,这里所说的“农民集体土地”是有多种情况的,因此,涉及到的土地收益分配也要分情况来看。

  情况1:农民的承包地

  现如今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承包到每家每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的种植及管理,所获经济收入由家庭自由支配。如果是统一流转出去,则根据承包地面积进行比例划定,然后分配收益,这个是合理合法的,大多地方都是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分配利益。

  情况2: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

  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山区,由于人少地多的原因,会导致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依然由村集体或者生产小队代为管理。

  依据国家的物权法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归属集体所有,并不归属某个人,也不归属村委会。

  不过,结合历史遗留原因及目前的状况,这种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可以下面两种情况:

  1、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全村共同所有;

  2、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本村某一个或者多个生产组所有。

  这也就是说,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些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

  由全村人共同享有;

  在第二种情况下,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归一个或多个生产小组的所有人享有。

  然而,这里面又牵涉到一个问题,即权益享有人的问题,也就是网友问题中“按人口,按户分”的问题。

  依据相关的调查数据显示,现如今,我国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收益的享有人大多按照下述两种情况进行划分:

  1、按照第二轮承包土地时的人口进行划分;(出嫁女、死亡人有份,新生儿没份。)

  2、按照目前村内的所有人数进行划分。(出嫁女、死亡人没份,新生儿有份。)

  因此决定选择哪种收益分配方式最好还是要召开村集体大会征得同意。

  情况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从新推出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表示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到人就是给农民和集体资产进行“确权”。

  这意味着,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一家股份公司,作为集体组织中的农民都是股东,集体赚的钱农民可以分红。而且股权可以在集体内转让流动,未来也许可以享受股权质押贷款政策,用来做资金周转。不过现在还在资产核查阶段。

  此外,在最近的新政策《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中,村镇集体可以通过联营、入股或者自营的方式开发项目,然后农民可以“入股分红”。但仍然在试点中。

  综合以上3种情况来看:

  集体土地收益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决定,政府作出释放监管和干预,防治出现个别基层干部或者其他强势群体对土地收益的不当控制和以权谋私。

  目前,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成员分配比例,各地存在较大差异,比如:

  四川郫县统一以“二八”分成作为指导性分配比例,即将不高于入市净收益的20%用于村民分红,剩下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使用。

  浙江德清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收益资金作为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

  股权;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收益采取“一九”分成,10%作为村集体提留,其余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

  总的来看,集体提留主要用于相关村、组集体社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开支,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和监督。

  因此,你要看你是属于哪种情况的“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以及你们当地有无明确的分配制度,如果没有必须村集体开会决定。

篇三:村民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保护

  [摘要]目前,农民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然而人们在关注“三农”问题时,农民集体的权益往往被忽视,农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更是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保护集体土地收益权,保证农民集体稳定而充足的收益,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集体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土地利用和土地流转。农民个体在征地中收益分配的增加,不能简单地从农民集体收益中化转,而是应保护农民(包括个体和集体)享有对土地收益增值的权益。要实行更加严厉的耕地保护政策,就必须下决心让政府退出土地经营,而让政府退出土地经营的最好办法则是让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收取土地承包费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对其土地利用有权获得收益,在形式上,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收取。至于发包人是否收取土地承包费、如何收取,应该由土地所有者即农民集体来决定。

  [关键词]农民集体;土地收益;保护;承包费

  土地收益是指土地资产在开发经营和利用过程中所形成的土地资产价值量,是土地利用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经过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超额利润。我国的土地实行公有制,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形式之一。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也规定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可侵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的过程中,农民集体作为所有人依法享有土地收益权。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可分离性,决定了对土地收益的享有可以有不同的主体。按照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利用人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土地收益分为所有权收益和使用权收益。土地所有权收益是指在土地收益中直接归土地所有者享有的那部分,这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一种体现,也就是谁所有谁受益;土地使用权收益是指土地收益中留归土地使用者享有的部分,这是土地使用权中收益权利的直接体现,也就是谁使用谁受益。当然,国家也有权以税收的形式从集体土地所有者那里分取一部分土地收益。这就是说,在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中,有三个权利主体。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集体土地收益权往往被忽视,集体土地收益权更容易受到侵犯,这直接导致了集体财产的流失。因此,保护集体土地收益权,坚持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是我们面临的一大课题。

  保护集体土地收益权,保证农民集体稳定而充足的收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有利于农民集体利用土地收益大力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普遍推广农业新技术,发展现代化农业生产。第二,有利于农民集体利用土地收益,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第三,有利于降低工业生产的门槛,帮助农民集体根据当地的现实条件积极创办乡村集体企业,实现出售农产品的升级。第四,有利于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第五,有利于构建农村的农民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服务于农民集体成员的长远利益。

  集体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土地利用和土地流转。土地利用包括建设利用和农业利用,土地流转从广义上包括土地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

  转和承包地的流转。

  一、保护农民集体在征地中的收益分配权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这一规定,征地的补偿费是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三个部分的,这三部分补偿费如何使用、如何分配呢?1998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部分是土地补偿费。然而,随着征地范围和征地数量的不断扩大,在补偿被征地的农民集体成员的问题上发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在社会上广泛响起保护农民个体利益的呼声。国家领导人表态,承诺将征地收入的主要部分给予农民,政府也相应地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来维护农民个体的利益。2004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2004年11月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又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这里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就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一致了。笔者认为,在征地补偿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原来规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改变为“主要给予农民(个体)”这样的处理措施,不免有拆东墙补西墙之嫌,其结果是侵害农民集体的整体利益和农民个体的长远利益,影响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的整体发展。

  保护集体土地收益权,应包括保护农民集体享有对土地收益增值的权益。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在利用和流转过程中会实现价值的增值。所谓土地价值增值,是指由于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土地投资的改良而形成的地租、地价的上涨。土地价值的增值有着多方面原因,如国家、地方、集体、使用者对农田基础设施增加投入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使得土地增值,改变土地用途形成土地增值,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带动土地增值,等等。随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农民集体土地通过国家强制性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的情况越来越多。集体土地被征收之后,政府再以土地出让的方式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就包含了高额的土地价值增值额。按照上海市社科院所做的调查,在长三角地区,农地征收价格为37.5万~45万元/公顷,农地一级市场出让价格为210万~525万元/公顷,二级市场价格为1125万~2250万元/公顷。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土地价值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地升值,2005年中国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高达5500億元,2006年第一季度,全国土地出让金的总额更是达到了3000亿元左右。既然现阶段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没有

  享有土地的价值增值权益,那么其增值由谁得到了呢?从1993年国家分税制度改革开始,中央政府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收取。至于发包人是否收取土地承包费、如何收取,应该由土地所有者即农民集体来决定,当然这种决定应符合集体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如果统一规定禁止收取土地承包费,就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干预,侵害了集体土地的收益权。各农民集体可以根据当地的土地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自行确定土地承包费的事项,现阶段,在不富裕的農村可减免承包户的承包费,而在比较富裕的农村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则会更好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从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来看,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对不同承包方式不适宜统一规定不收取承包费。从履行承包合同的义务人来看,既有家庭承包农户,也有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这就是说既有集体内部成员,也有集体外部组织或个人,对集体成员和非集体成员不适宜统一规定不收取承包费。

  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承包费,是保护农民集体在土地承包经营中收益权的前提。土地承包费数额应当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土地状况,合情合理地确定,土地承包费的组成不能是以前的“三提五统”的范畴。“三项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由村集体所有;“五项统筹”包括乡村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费等5项,统筹费归乡镇政府所有。其中,“五项统筹”所对应的5个方面都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事项,应纳入税收体制。因此,土地承包费只能体现为农民集体的提留部分。在处理土地承包费收取中的问题过程中,要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承包者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承包者有能力缴纳而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催缴。催缴无效的,可以向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向农业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保护农民的集体土地收益权,应建立起土地承包费使用的管理监督机制。第一,使用土地承包费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和民主公开,如在年初成员代表大会例会上,应当将上一年度的土地承包费收取、使用情况和当年土地承包费预算方案,提交大会讨论,认真听取集体成员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大项支出,应当随时召开集体成员代表大会或者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土地承包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按照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村民自治章程》所规定的时间,通过广播、村政事务公开栏等形式,向集体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第二,加强土地承包费的财务管理,如设立土地承包费的单独会计科目,进行专项核算,不与其他项目混收混支,做到账目清楚,管理规范;收取土地承包费应当给承包者开具正式收据。第三,加强土地承包费的审计监督,如通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加强对土地承包费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结果及时向集体全体成员公布。

篇四:村民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如何取得与丧失的?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

  (三)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

  (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五)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六)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七)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八)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死亡的;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2.收益分配方案是什么?

  答:凡当事人双方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另有约定,但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协议书”及有关“保证书”,其效力不能对抗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首先,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其次,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3.如何界定分配时间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发生争议时,一般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土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

  4.如何分配几种主体的收益

  答:(1)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2)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

  (3)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享有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

  (4)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该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享有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享有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

  (5)夫妻双方均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若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也未享受原户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对于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其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6)

  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毕业后回到原籍生产生活的,享有收益分配权;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7)

  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享有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

  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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