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时间:2022-06-22 08:2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医院 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1.为加强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医院所有房屋的修缮管理。

 3.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4.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段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第二条 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1.总务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2.房屋修缮近期计划应当纳入医院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3.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房屋结构类型; (2)修缮面积; (3)修缮分类; (4)修缮费用; (5)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4.对当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1.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1)保证住用安全; (2)翻修危险房屋; (3)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4)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2.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1)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2)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3)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4)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3.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4.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1.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2.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察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中修以上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4.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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