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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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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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

 2019 年 01 月 10 日

 实施日期:2019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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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管理细则

  编号

 XJ-GL-114-2019 版次

 A/0 生效日期

 2019 年 01 月 25 日 第 1 页 共 4 页 财产管理细则

 第一条 所谓财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的项目, 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二条 本细则的财产管理应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下:

 (1)办公家具及器材: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财务软件、空调、皮沙发、文件柜,监控设备等; (2) 机器及设备: 数控转塔冲床、数控激光切割主机、普通车床、数控车床、钻铣床、立式升降台统床、行吊、电焊机、切割机、发电设备等; (3) 房屋及建筑物: 办公楼、厂房、仓库、宿舍、围墙等; (4) 运输工具: 小轿车、客货车、货车、叉车等; 第三条 由购入而取得的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有关产权登记与变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宣与减损报废的设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合同,并由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边,不论金额多少,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紧急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 每月对账一次,其盘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七条有关固定资产设账,财务部总分类设置 “办公设备”、 “机器设备” 、“房屋及建筑物” 、“运输工具”与 “累计折旧"等科目,设置固定资产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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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01 月 25 日 第 2 页 共 4 页 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图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每年会间盘点时 ,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八条 费用与资本支出的划分标准为: (1) 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 (2) 资产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 支出结果所获得的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 1 年以上.且其金额在 5000元以上者,属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 1 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 凡为维持财产的原始使用效能所需的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九条 使用年限届满的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可以不提折旧, 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应调整以往的折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条 财产支出审批权限,依采购审批权限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并以账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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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01 月 25 日 第 3 页 共 4 页

  文件修定履历表

 版本 日期 修订描述 修订者 A/0 2019.01.25 初版发行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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