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钥匙管理规定

时间:2022-06-17 17:00:03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二、钥匙管理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总公司钥匙由行政部(办公室)统筹管理、复制,部门钥匙由部门 第三条

  第四条

 如因公需使用钥匙,得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即归 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仁借予 第六条

 钥匙保管人应遵守下列条件,否则所受损失由保管人负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

 (一)离职时应将钥匙缴交行政部(办公室)

 (二)

 (三)

 (四)

 第七条

 办公场所的桌、抽屉等钥匙应由行政部(办公室)、部门由部门负责人

推荐访问:管理规定 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