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2-05-21 19:3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zoޛ)j馟i׽~zM?}}M8ky总结出留守儿童在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現状

(一)留守儿童的入学情况

留守儿童的小学教育状况良好,适龄儿童完全入学,但是初中阶段的留守儿童的在校率有下降的趋势,十四周岁以上的儿童在校率仅为92%左右。一些学生过了十三四岁都开始辍学回家,或者外出打工。这些学生或者对学习没有兴趣,或者由于经济原因,感到家庭经济拮据,以至于早早辍学在家,因此,不能顺利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显然,这种现象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即“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二)留守儿童的学业成绩

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分为四种:单亲监护、隔代监护、亲朋监护和自我监护。在这其中就存在教育主体偏差问题,特别是隔代监护和亲朋监护上,这些监护人比较注意留守儿童的衣食住行和安全问题,对于作业辅导就没有那么的认真与用心。 如表1,况且对于年迈的爷爷奶奶,让他们敦促并辅导学生完成作业似乎是更加的困难,一方面是日常生活的操劳而没有精力去辅导,另一方面也就是最根本的原因,也就是他们自身的文化水平较低,对于稍

高年级的作业难以进行辅导。曾经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学习成绩较差的情况下,其中最严重的就存在隔代监护的类型中。而且,综合留守儿童的迟到情况和学习成绩整体上都低于非留守儿童可以推断,留守儿童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存在表面化的倾向。

另外,从留守儿童教师的访谈记录看,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对于学校的教育配合低于非留守儿童。家庭与学校的及时沟通是促进学生学习的重要环节,监护人接受学校的邀请到学校参加家长会是监护人关心学生学习的重要方面。根据监护人问卷调查,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从不参加或者很少参加的比例分别为35%和42.6%,非留守儿童两项同比分别为34%和41.2%,留守儿童监护人回答经常参加的比例是19%,低于非留守儿童监护人21.8%的同比。但是,对于留守儿童的成绩问题不能一刀切,认为所有留守儿童的成绩都比较差,并且把成绩差的原因归因于父母不在家,没人监督、辅导等。相反,有的学生会以此为动力,努力学习,争取不让父母失望,或者有的在学校能和其他的同学进行沟通交流,也可以力争上游。

父母外出打工对学生成绩具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学生成绩的升降并不取决于父母打工本身,而取决于父母外出打工后促进和阻碍学习两种因素力量的对比与变化。

(三)农村义务教育本身存在问题

首先,教学时间难以保障。由于农村的基础设施本来就是薄弱和落后的,特别是落后的地方交通不便,发生校园暴力事件以后,各个学校更是注意学生的出行安全。为了保证安全,学校缩短学生在校时间,然而,学校的教学任务又要按时完成,这样就只能牺牲教师辅导学生作业的时间。信阳周乡小学校长坦言,学校“安全第一,学习第二”。教师对学生辅导的时间就会减少,日积月累,成绩难免会受到影响,更不用说与城市里的同龄学生相比。其次,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在农村的学校,教师资源相对匮乏,一个老师既当数学老师,又当语文老师的情况相当常见。特别偏远的贫困地区,在那里没有先进的教学设备,先进的教学思想,这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是很难的,学生的成绩难免不受影响。

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原因造成的家庭教育缺失

之所以会出现大量的留守儿童,这与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是分不开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进城务工的人员增加,亲子分离时间普遍较长。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对于留守儿童的教育作用,就显得微弱。但是,如果把孩子带上,到城市读书,却又引发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是不能就读优质的学校,享受不到优质的义务教育资源,农民工子弟学校教学质量普遍较差。如果就读当地公立学校,根据当前的属地化教育管理体制,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选择权受到限制,农村留守儿童进入城市入学就等于脱离了户籍所在地,被定性为借读,因此需要缴纳一定的借读费。另外,城市生活消费水平较高,相比在农村,大量的生活资料可以自己自足,在城市生活每月又要支付一些额外的生活费,对于务工人员来说,又增加了他们的经济负担。然而,对比之后,把孩子留在农村老家由老人或者亲戚照顾,却是一个经济合理的选择。况且农民工工作的不稳定性会增加就读子女的非连续性,国外的研究证明,如果贫穷和迁徙联系在一起则会对孩子教育产生致命的影响。美国对流动儿童的学习状况展开研究发现,儿童频繁流动不仅对他们学习成绩构成威胁而且和辍学有关。

因此,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经济原因造成的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

(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立法有对受教育权的保障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复合型规范,这种法律主旨是受教育权是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即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但是这些只是制度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后果和责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这些法律的实施效果也难以保证,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况且,在当下并没有针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确定并保护其权益的法律法规,使其权利受侵害时,可以有法可依。

(三)二元分割下的农村教育体制,属地化教育财政制度的弊端

中国的教育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其二元分割性,它是一种双重的二元教育制度。一是城乡的天壤之别,二是重点与非重点的分割,造成各阶段的重点与非重点的区分。农民工子女深陷于这样分割的教育制度之中,最明显的是随父母进城的儿童,他们受到的排斥,最直接的莫过于义务教育阶段透出的不公平待遇,这也是大多数留守儿童不能随父母进城学习的原因之一。

对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而言,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它是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社会背景。它一方面通过户籍制度剥夺了农民的自由迁徙权,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和转移,另一方面又通过城乡有别的资源配置手段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其次,它通过城市偏向的各种制度安排剥夺了农民工与市民相同的待遇,包括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造成农民工阶层在城市生活的边缘化,并在教育和生活两方面成为农民工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做出决策的约束性条件,从而成为农民工子女随迁就读的根本因素。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确立了属地化教育财政制度,从2001年开始,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资和管理体制。在当下的义务教育框架内,城市义务教育以区政府为投资主体,农村义务教育以县政府为投资主体,教育经费的划拨,以属地范围内的学生数量进行,因此,一旦农村学生脱离户籍所在地,到城市的学校就读就缺乏相应的财政支持。需要向城市学校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借读费的由来。属地化教育财政体制成为留守儿童随迁就读的制度障碍。主要表现在属地化教育财政制度无法协调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的教育财政关系。属地化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抑制了流入地政府接纳留守儿童的积极性,从而出现农村留守儿童在城市上学难的问题。

家庭作为支撑子女接受教育的基本单位,其子女的受教育现状直接受制于家庭的经济状况,农民工城市生活的边缘化使农村留守儿童丧失了随迁就读的可能性,但是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才是真正从制度上对农民工生活的边缘化产生着根本的影响,而且该阶段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也是影响留守儿童随迁就读的障碍因素,进而影响农民工家庭对子女的教育问题的决策。

三.对于改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对策研究

(一)推广寄宿制学校,强化政府责任

自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颁行后,各地在义务教育投入体制的转换而财政投入又不足的情况下,掀起撤点并校的热潮。与此相适应的是教育部采取了推广寄宿制学校的办法,称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在中部地区推行,然而这项由政府扶持的工程,却没有达到它预期的效果。虽然撤点并校这一过程基本结束了,然而相应的寄宿制学校还没有建立起来。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缺乏建设寄宿制学校的资金,另一方面,目前的农村寄宿制学校成功的案例不多,却有相反的案例出现,毕竟农村生活条件有限,管理不善会忽视学生的心理问题,出现学校囚犯式管理制度,这对于学生的成长是不利的。

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提供。在推行义务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义务教育是为全体儿童提供一种养成国民素质的基础性教育,是由国家立法予以保证,主要由政府举办,强迫性、免费的教育。义务教育中“义务”就是强调国家保证义务教育的义务,以及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专项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推广农村寄宿制教育,为寄宿生提供专业的生活老师。同时在资金的投入上,从中央到地方,包括社会人士对留守儿童提供的帮助资金,应该被县级政府的严格管理,并且保证资金的正确运用。

另外,对于城市里的农民工学校或者民办学校,政府应该予以鼓励,并且提供财政上的支持。在现行的义务教育办学体制中,公立学校占据着绝对的优势,民办学校力量相对薄弱,而且义务教育的公共属性使民办学校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但是在当前这种形式下,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城市公立学校不能满足大量农民工子女随迁就读的要求,农民工子弟学校或者一些民办的学校是对城市公立学校容纳不足的有益补充,所以,政府應该鼓励民办学校的设立,鼓励其积极办学,并发挥政府的角色,限制其盈利性,通过正确的引导,扶持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对公立学校的补充作用。

(二)完善立法,设立专门的法律救助制度

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涉及到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城乡的区域协调发展计划,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需要用制度加以保障。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虽然在国务院的推动下制定了有关的政策,但是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却没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中,缺乏相应的支撑,这样容易造成留守儿童的教育与管理工作,非制度化,非法律化。

我国现存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有34部之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就有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在其他的法律中也有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等,但是对于当前的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在我国范围内尚缺少一部困境中的儿童救助法律,尤其是缺少基于社会结构变化而处境不利的留守儿童的救助法律。因此,基于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同的省份,要从本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涉及留守儿童的法律进行汇编整理,针对留守儿童的问题,对于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应给予特殊的说明和补充,以法律形式确定公共政策导向,使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和救助能够有法可依。

其次要建立自下而上的监管报告制度,留守儿童辍学回家,应该由班主任老师进行劝导,并报告给学校,并逐层将此信息反馈给当地的基层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相应的负责人,应该积极了解该生的家庭情况和心理情况,对其进行引导,最后保证其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三)完善制度执行系统

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不仅要有法律保护,还要重视执行。近几年来,不同的地区经常举行各种活动关注留守儿童,但是这些活动往往流于形式,对于留守儿童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此,良好的执行系统是十分有必要的。胡春梅博士就某项国家教育政策的执行进行了考察,指出这是一个层层传达的执行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存在四个子执行系统,即行政执行、市场执行、依法执行、学校执行系统,并对每个系统中所存在的偏差进行分析。行政执行的偏差在于执行要求缺失、政策文本被搁置、政策内容被减损或歪曲,执行错过时效,执行被阻碍等。市场偏差在于理论和实践均在探索中,尚无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法律约束不到位;依法执行的偏差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治环境薄弱;学校的偏差主要在于学校收到的政策文本多是经过层层过滤的解释性文本,而且学校多是注重教学,对于执行国家政策往往比较淡漠。

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保护需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强化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如成立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带领妇联、教育、司法、财政、民政等各个部门,在目标制定、责任划分、进展检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留守儿童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将对留守儿童的保护置身于当地的社会发展规划范围内,并以财政专项的形式予以支持。对于留守儿童的主要生活区域,县以下的农村的地区,要把该项工作延伸到村委会,这是关心并解决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改革城乡二元教育体制,推进农民工子女随迁就读

留守儿童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城乡的二元差距和不平等性。农村的基础教育设施不完善,教育资源紧缺和教学思想的落后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这是整个农村教育制度的问题。要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农村的教育制度,为新的教学设施、教学思想进入农村提供帮助。从宏观上讲,农村的教育制度问题是三农问题中的重要问题,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我们要逐步的破除二元的社会结构,逐步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现行的户籍制度。虽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已正在消解,但是仍在顽强的运行,二元化的社会体制的形成是城乡利益差别不断强化的结果,要解除二元体制,首先必须破除二元社会结构的基础—户籍制度。户籍改革虽已提出,但是迟迟未见行动,并不是改革户籍制度的技术问题,而是关于户籍制度的改革牵涉到的众多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利益无法的协调。长期形成的差距,一旦改革又会对城市造成强大的冲击,因此,这个改革要慎重而且有步骤的进行。

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是农村教育的一部分,也是三农问题的组成部分。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使众多的留守儿童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也是在未来一段时间保证国民素质的重要前提,因为现在的留守儿童在十年、二十年后将是我国的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于留守儿童这一个群体问题的解决,我们要继续的研究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使各种制度更加的完善,为以后保障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提供充足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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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 雯(1990—),女,河南洛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2012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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