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知识 社区矫正法制教育课件

时间:2022-03-17 00:27:57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社区矫正知识 社区矫正法制教育课件文章,供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矫正知识 社区矫正法制教育课件

社区矫正基础知识

1、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做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帮助罪犯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3、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一是被判处管制的;二是被宣告缓刑的;三是被裁定假释的;四是被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4、什么是管制?其特征是什么?、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主刑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其次,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会客、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再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什么是缓刑?其特征是什么?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

缓刑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其次,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再次,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条件的。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

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7、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活动的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8、什么是假释?其特征是什么?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适用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获得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方可适用假释。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其次,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在十年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的方可假释。但是,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再次,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9、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我国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应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必须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10、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其特征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导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依法采取的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的变通的刑罚执行方式。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有以下特征:首先,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特定性。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被判处刑缓期执行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其次,执行条件的法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严格规定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3种法定条件。再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不是刑罪的消失,只是有条件的临时变更执行的场所,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均应收监执行。最后,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计入刑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仅是对执行场所的变更,不涉及原判刑罚的改变,仍是刑罚的执行。因此尽管执行的方式由监禁人身自由的收监服刑变更为非监禁人身自由的狱外执行,但由于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仍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理监督,罪犯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有关监外执行规定,其刑罚仍在执行之中,因此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之内。

11、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有哪些不同点?

一是环境不同。监禁矫正是在监狱中进行矫正,它将行刑对象与社会相隔离;

社区矫正是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即社会上进行矫正。

二是矫正的理念不同。监禁矫正的报应惩罚色彩比较浓重,而社区矫正的重塑人格、感化教育等人性化色彩比较浓厚。

三是矫正主体不同。监禁矫正的主体是监狱机关和人民警察;社区矫正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专业工作者,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四是矫正对象不同。监禁矫正对象主要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

五是矫正方式不同的内容。监禁矫正主要是通过狱内的严格管理、各种思想

教育以及生产劳动等方式实施矫正;社区矫正其形式多样化,社会参与广泛化。

12、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什么现实意义?

答:一、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二、有利于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使其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三、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四、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1、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的衔接;社区矫正的执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的解除。

2、什么是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答: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根据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交接相关法律文书、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报到后3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3、什么是社区矫正宣告?社区矫正宣告的事项包括哪些?

社区矫正宣告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在社区矫正人员即将正式接受服刑前,对其说明的一些事项,如服刑时间,服刑管理规定及相关处罚等的活动。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4、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5、社区矫正小组由哪些人组成?

答: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监护人或者保证人,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组长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

6、司法所应如何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

答:应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并把握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的方案。

7、司法所如何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

工作档案明细(由司法所建立)

1.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2.调查评估意见书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责任书

7.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8.社区服务记录表

9.社区矫正人员等级管理测定量表

10.社区矫正人员等级评定表

11.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管理等级测定报告

12.社区矫正个案

13.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

14.社区矫正人员准假通知书

15.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16.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17.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18.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9. 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20.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21.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22.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注: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的复印件作为司法所留存档案副本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注:此表抄报居住地公安(分)局

调查评估意见书

()字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

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告人(罪犯)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

年月日

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你因罪经人民法院

于年月日判处(同时宣告禁止)。年月日经人民法院(监狱管理局、公安局)裁定假释(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就对你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会客等有关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服从监管;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三、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司法所为你确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由

组成,协助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帮助,你应积极配合。

特此宣告。

(公章)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20 )法(监、所)社矫保字第号

一、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保证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遵守社区矫正制度并履行法定义务。

二、保证在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司法分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

三、保证在接受矫正期间,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审批机关、乡镇(街道、农场、林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保证人本人各一份。)

审批机关(公章):

保证人:

年月日

为了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适应社会,根据《哈尔滨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确定为矫正人员的社区矫正监护人。

一、社区矫正监护人的职责和任务

l、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矫正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2、保持与社区矫正人员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矫正人员动态。

3、每月一次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乡镇(街道、农场、林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反馈矫正人员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反映。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定期与社区矫正监护人沟通信息,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社区矫正人员要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监护人的督促帮助。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农场、林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社区矫正监护人和社区矫正人员各一份。)

社区矫正监护人:

社区矫正人员: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

年月日

社区矫正责任书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

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年度社区服务记录表

社区矫正社区服务协议书

运用社会资源,组织社区服务,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经商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建立社区服务合作机制,特制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服务相关事项的教育;落实月度考核。

二、乙方负责落实社区服务内容(无高危作业),保障安全;指派一名联络员,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表现做好考评工作(评定为:好、中、差),并按月反馈公益劳动情况,重大情况应及时通报甲方。

三、甲乙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完善制度,做好经验总结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持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个别帮教记录表

社区矫正人员准假通知书

经研究,同意你外出天,到,时间从月日至月日。你在外出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回来后及时销假。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

年月日

(此联留做存根)――――――――――――――――――――――――――

社区矫正人员准假通知书

经研究,同意你外出天,到,时间从月日至月日。你在外出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回来后及时销假。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公章):

年月日

(此联交矫正人员本人)

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你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现向你宣告以下事项:

1、对你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

2、管制期满,依法解除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公章)

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存根)

()字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因犯罪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判处。依据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于年月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公章)

(公章)

年月日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字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因犯罪于年月日被人民法院判处。依据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于年月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担保书

尊敬的司法局领导:

本人,身份证号码,系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本人与社区矫正对象是关系,我愿意为

担保,担保时间是年月日至年月日。本人保证了解的社区矫正情况,并担保其在请假外出期间无违法犯罪行为,能遵守法纪、服从司法机关管理、按时汇报生活状况及思想情况。如在担保期间有违法犯罪或违规违纪行为,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或另附公职身份其他公职身份证明材料

时间: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申请书

司法所:

本人是松岭区乡镇(街道)社区的社区矫正人员(姓名),因需要请假外出,特向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请假,外出地

址:,从事工作及单

位:,外出请假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人保证外出期间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规定,与司法所保持联系(每周一通话)、及时汇报工作生活情况,请假期满后及时返回销假,若违反,愿意接受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

担保人:

司法所意见栏(该社区服刑人员

日常表现如何,是否同意请假外出):

司法所盖章:

年月日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说明:1、此表除审批部分外,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2、此表报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社区矫正案例

1、张某,男,52岁,初中文化,因挪用公款罪被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

2012年5月4日,矫正小组成员与张某首次见面。首先由我向张某介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并告知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和每周到居委会矫正站签到。张某听后,抵触情绪很大,他说:“我只服从派出所管理。”司法所领导对张某说:“你已经触犯了法律,按照规定我们司法所有责任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张某听后不顾责任民警的阻拦起身就走。

针对他这种情况,我们进行多方走访,通过片警了解到,张某认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上注明由派出所负责他的监督管理,司法所的管理是多余的,所以不接受司法所管理。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通过走访谈话反复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他进行讲解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仍不见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上级汇报,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与当地派出所联系,积极与派出所沟通,达成共识,如果他还不服从管理就对他采取收监的处罚措施,并将这一决定告之本人。在这种强制力的震慑下,终于使他明白司法所虽然不是执法主体,但在他不服从管理的情况下,仍然有办法使他受到相应的处罚。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如果不服从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他不仅接受了司法所的日常管理,还惭愧的对我们说:“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鲜事物认识不够,希望你们谅解,感谢司法所干警对我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我今后要好好改造。”通过我了解和社区

矫正工作站反馈的信息,近期他的表现非常好,不仅能按时签到,而且主动要求矫正站为他安排公益劳动。

通过这件事使我认识到,面对矫正对象只要我们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同时与派出所密切配合,充分依靠上级矫正机关,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最终能使“拒矫对象”接受矫正。

2、刘某,男,1965年10月16日生,已婚,2012年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刘某出生在农村,小学文化,父母、妻子均为农民且妻子患有严重的精神病。1978年辍学后务农,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从事地下“六合彩”坐庄卖码写单,其本人因文化程度较低,不了解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导致获罪判刑。

刘某被判刑后,主动到我局报道,接受社区矫正,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期间未发生违法行为,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教育培训,但是,其本人思想压力很大,情绪低落,意志消沉,主要表现在:刘某本人是法盲,由于贪图蝇头小利,基于对法律的无知,侥幸心理的存在,因而获罪。刘某被判刑后,思想负担很重,对生活失去信心,对社会能否接纳他思想迷茫。

二、帮扶措施及效果

1、工作初期

工作理念: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与刘某接触后,根据其思想负担过重,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式,平等对待,消除偏见,使其正确看待自身罪行,摆脱歧视阴影。

分析与诊断:由于刘某不懂法律,判刑后对自己罪行认识不够深刻,思想反差明显,一时间不能适应。他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种负罪感,以一名罪犯角色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有恐惧心理。其本人深受打击,思想负担很重,觉得生活失去了意义。

过程:刘某来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是法院告知而来,其态度很好,一再表示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教育,遵纪守法,好好接受改造。对于工作人员的询问和告知的有关社区矫正事宜,表示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将其作为一名犯罪分子对待,而是与其平等对话,以谈家常的形式了解其家庭情况、生活工作情况,让刘某与工作人员的接触、谈话在自由轻松的气氛下进行,初步消除了刘某对训斥、歧视的顾虑,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的模式,消除其抵触情绪,心甘情愿的接受改造。司法所工作人员用一些典型的社区矫正案例对其进行开导,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动员其家庭成员,发挥亲情的作用,对其进行感化,并鼓励其振作精神,重新做人。进行基础法律知识培训,针对其实际情况,将一些教材留给其自学,并不定时回访,监督其法律学习进展。

工作初期效果: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刘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配合工作。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消除了自卑情绪,对生活重拾信心。法律知识的增长让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以后要学法知法懂法遵法。

2、工作中期

工作理念:针对刘某生活现状,以及对创业的极大热情,鼓励其大胆发挥特长,自主创业,遵守法律,自力更生。

分析、诊断:刘某早期涉足过餐饮行业,对餐饮行业比较熟悉,而且起点不高,容易操作,能在短时间内创业,解决生活困境。

过程:在刘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及社区矫正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在接受教育后,刘某多次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并对自主创业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了解这些情况后,分析后得出,刘某已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且生活态度积极,应激励他充分发挥才智,自主创业,守法经营,按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

工作中期效果:通过工作人员的正确引导,刘某积极筹措资金,在永兴县开了一家餐饮店,并主动在开业第一天向工作人员表示,一定会守法经营,不管生意多忙,也会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培训,定期做思想汇报。

3、工作后期

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以来,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的法律知识明显增加,逐步拾回了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重新扬起了生活的风帆,不仅自己的店面做得有声有色,而且积极接纳其他社区矫正人员做服务员,并不时鼓励他们,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

三、工作心得体会

1、尊重社区矫正人员人格,平等对待,不存歧视。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是违法犯罪对象,但很多人犯罪系一时冲动,且他们自尊心极强,既然判处缓刑,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愿意接受社会的改造,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也是我们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自卑、自闭心理,阻碍沟通,只会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的难以开展。

2、以人为本,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人性化管理。及时并充分掌握矫正人员的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积极有利因素,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发挥亲情的作用;尽可能为矫正人员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解决他们生活上、工作上、资金上的难题,调动矫正人员积极融入社会积极性,提高矫正对象适应社会,自谋出路的能力。

四、点评

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即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大量的典型事例和法制宣传,以教育为基础、以引导为手段,以转变为目标,将法制引导、思想引导、心理引导相结合,探索因人而异的新路子、新方法,使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早日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成为自由人。

推荐访问:社区矫正法制教育课件 矫正 标签 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