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改革与县域经济发展问题及建议 县域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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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改革与县域经济发展问题及建议 县域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财政体制运行与县域经济发展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临泽县财政局

“十一五”期间,随着财政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07年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我县充分利用直管政策优势,积极配合实施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努力做大财政收入“蛋糕”,为集中财力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提供了宽松环境,有力的化解了财政收支矛盾。2010年全县大口径财政收入完成16388万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8.5%;地方财政收入完成6390万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4.8%;一般预算支出完成71151万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36.7%;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达到22301万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21.5%。虽然对县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地方财政收入匮乏,财力有限,财政自给能力低,制约了县域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体制也还存在一些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一)收入分配不尽合理。主要表现在:上级财政在政策、体制的设计中存在“自利”行为。在固定收入的划分上,税源较集中、稳定性强的主体税种大多划归中央或省级固定收入,而税源比较分散、征管难度大、稳定性差、征收成本高、增收潜力小的小税种则属县级固定收入;在共享收入的分配上,往往是中央和省级得大头,而县级政府作为培植税源、发展地方经济的主体却只能分得较少部分。在分配比例上也未考虑地区间经济状况、

财力差异而一刀切,对我县这样经济欠发达地区极为不利。同时,“两税”收入增量部分地方分成少。

(二)各级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范围划分不当。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的有些地方不明确,不合理。特别是有些属于中央或省市政府事权,应由中央或省市负担的事务支出,却由县级承担。比如,上级承诺为民办实事和民生保障项目都要求县级配套。省直管县后,市级配套资金均由县财政承担。与地方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如工商、技监、税务等部门的事权上收,使地方统揽经济的功能大为削弱,而相关的支出费用却仍由县级财政承担,不尽合理。

(三)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不够规范、科学。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是在原体制基数上演变过来的,是一种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的既得利益的补偿,对均衡地方财力、解决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异的作用并不明显,与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本意不相符。二是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专项补助分配和使用与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不相适应,其分配办法不利于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三是上级有关部门管理的某些补助地方的资金,如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部分业务费等,还没有统一纳入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范畴,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统筹运用存在脱节现象。

(四)政府债务负担沉重,潜在一定的财政风险。近年来,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支持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逐渐加大了投入力度。在财政性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招商引资、拍卖土地、举债等成为地方筹措资金的主要手段。审计后认定的我县政府性债务余额达5.54 亿元,其中直接债务达

4.59亿元,是地方财政收入的6.25倍,政府债务负担沉重,已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财政管理体制,以促进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合理界定各级财政收支范围。上级政府直接负责的社会事务经费应由上级财政安排;上级政府与县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务,上级财政要保证,不能变相或间接由县级财政承担。坚持谁出政策谁出钱,矛盾不下交。建议将与地方经济发展联系紧密的直管部门如技监、工商等部门的事权和财权下划到县,更好地为县域经济服务。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和转移支付办法,增加地方财力。提高省级对县级财政税收返还比例,增加地方分成;调整增值税的征管范围和分成比例,分配比例和增量返还应按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来分层对待。改变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共享的做法。重点建设项目如兰新铁跌双线建设税收不再直接上划省级,实行属地征收,地方留用。要完善省对县的转移支付办法,并重点向欠发达区县倾斜。

(三)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规范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一是规范转移支付的项目设置。将各年度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归并到财政体制补助中;新增专项转移支付应严格控制为民办实事和民生保障的项目范围内,重点向财政困难县和农村倾斜。二是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审批程序,提高资金配置的合理性。三是减少县级配套,减轻县财政压力。由于县级财政的自给能力低,中央和省级财政应足额安排各自应承担的

经费,尽可能减少县级配套资金。四是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使用的监督制度,构建绩效评价机制,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

(四)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合理确定税收管理权限,充分体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权。对县级税收任务的确定,由市主管部门核定与县级政府事权相适应的财政收入,特别是国税系统任务,上级主管部门要与县级衔接确定,以求任务一致。同时,适度增加县级财政固定收入,减少省与县的共享收入税种,调动县级政府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建议将省级分成的专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留给县级支配,对原定的营业税返还超基数部分,省级财政不再分成,在体制上将收入增量全部留给县级。

(五)妥善处理县级政府性债务问题。县乡沉重政府性债务的形成,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基层政府有责任,上级政府也有责任。建议分清债务性质,安排化债转移支付分类解决,对上级债务延长还债时限,使县、乡财政能够休养生息,以体现省上对县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

(六)实施“省级专款捆绑切块到县”的管理方式改革,扩大县级政府自主权。专项拨款是政府间财政资金补助的重要部分,是上级政府体现政策导向,配置公共资源的重要手段,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目前的上级的专项资金存在分配与需要分离、权利与义务脱节,资金分散不利于县级集中财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建议对省级专款分类捆绑切块下达到县,由县级政府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形式统筹安排,集中财力办大事,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财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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