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时间:2022-01-30 09:27:41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37号)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巴东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1年)调整完善方案》(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每年12月底完成。

第五条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异地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向考核部门提交年度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年度卫片执法监督情况,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国家对省级、州对县市的评价指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各乡镇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强制约束性指标,若突破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考核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辖区内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承诺制、边占边补的乡镇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初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当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对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将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
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其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县监察委员会、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委办公室督查考评室、县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室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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