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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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泸市府发[2013]44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3]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泸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节俭高效、物有所值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实行同等监管。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制定采购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等通用项目的配置标准。采购人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内部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第七条政府采购应采用信息技术,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或采购人依法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统一纳入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

运行。

第八条政府采购应采取预留份额、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等措施支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察、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委托负责同级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类项目的组织实施。社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主要负责同级集中采购目录内专用类项目、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上项目的组织实施。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工作流程制定标准化的操作规范,强化内部监督。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定采购专管人员,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等事宜,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应分离,随机抽取。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及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评审现场管理和质疑评审复议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按照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一节编制预算与计划

第十四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根据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部门预算后,同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批复预算单位。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预算中包含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

(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分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数量及金额;

(三)实行配备标准或者资产限额管理的项目,不得超标准编制。

第十六条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中已确定的项目,采购人应在预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年度中追加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补充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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