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有关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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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财资[2007]18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12.03

【实施日期】2007.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失效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资〔2007〕183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经市政1 / 4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3338671)。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经市编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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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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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采购制度。购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应严格建立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入库登记制度。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不合要求不能入库,严禁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对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确认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保管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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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资产出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的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单位领导审核后,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资产保管、使用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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