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5]3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30
【实施日期】2005.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5]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省政府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是监事会管理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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