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XXXX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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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XXXX04

一、总则

第一条为爱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大和完善学生的学籍治理,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进展,依据国家教育法规和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形,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治理方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治理。

二、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凡我校录用的新生,须持我校签发的录用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样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自动舍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区不不同情形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对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学校有权追回证书,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觉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批准,承诺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核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

纳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具本校学籍,不享受在本校学习的权益。未经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按规定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性缴纳学费及各项费用,凭缴费收据报到注册。凡因学籍处理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三、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高考录用入学的本科生,标准学制四年,最短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含降级与休学);专升本入学的学生,直截了当进入大学三年级学习,在本科时期最短学习年限为两年,最长学习年限为三年(含降级与休学)。

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仍不能毕业者,不予注册,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申请提早修课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打算,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提早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申请提早毕业的学生,须在拟毕业前一年九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被批准拟提早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到毕业要求的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相应的学习费用,达不到毕业要求的,按降级处理。

第十条各学院每学年终止后应审核各年级学生学分,凡按学分制治理规定达到学业预警标准的学生,给予警示、降级或退学处理。毕业班的学生第七学期终止后,各学院应审核其入学以来的累计学分,低于规定学分25个学分及以上者,作降级处理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一条学生能够申请分时期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

四、学习纪律、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打算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教育学习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业。

第十三条学生上课应衣着整洁得体,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中途不得擅自进入或离开教室。自修时刻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阻碍他人。

第十四条教学打算规定的各教学环节都要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运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六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四学时计。

第十五条教师能够按照本《方法》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形决定本门课程考勤方法,并告知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形作为学生平常成绩的评定依据之一;对学生旷课等情形应在下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书面反映,由学团主任登记。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学生一样不得请事假。因专门情形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请假期限两天以内者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教师审批);两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学院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还需主管校领导审批。一学期累计事假一样不得超过十四天。

学生请假经批准后,在假期内请假条应由学习委员保管,并带到课堂告知任课教师,假期终止后将批假条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学生请假后应同时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学院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储存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累计请假时刻超过一学期时刻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休学处理。

五、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按教学打算,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的考试以百分制运算成绩,满60分者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的考查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选修课的考查按合格、不合格二级计分制评定成绩,及格或合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等,考试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十九条学生课程成绩由平常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实习、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按教学打算安排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理论课平常成绩占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

第二十条必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暑假开学前一周,寒假开学第一周,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不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可在相应模块内改选)或在毕业前申请补考。重新学习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刻冲突时,学生可向该课程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同意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方可参加考试。

课程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下者,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60分及以上者,统一按60分记;重新学习考试成绩在74分以下者,如实记入学生成绩档案,74分及以上者按74分记。其学分绩点按调整后的标准运算;

第二十一条学业优秀(上学期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申请免听部分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试。

学业优秀(上学期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及以上)、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免修部分理论课程(原则上每学

期不超过两门),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直截了当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直截了当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锤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因躯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提出申请,报所在学院领导审核,经体育学院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按照其躯体状况安排合适的锤炼活动和考核项目,考核合格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要紧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中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或缺交作业三次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终考试,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看而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者,应在考试前持所住医院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亦可托付他人),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批复应送交任课教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缓考时刻与补考安排相同。学生在课程开考后开具并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学生因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或因家庭发生意外等情形,而临时不能出具证明的申请缓考者,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证明材料补交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经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

第二十六条学生旷考、作弊的处理方法:

(一)学生在正常考试及补考中擅自缺考(即旷考)者,该课程成绩栏注明“旷考”,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及毕业前补考,须申请重新学习。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二)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我校大学生考试考场规则,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凡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无效,注明“违纪”或“作

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申请重新学习,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凡代考或利用通讯设备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注明“作弊”,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科生学位课程实行学分绩点制,采纳平均学分绩点(G 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全部学位课程都参与GP A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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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绩点的运算:

先运算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再按照该平均分,得出对应绩点,该绩点即为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Σ(学位课程学分×该课程分数)/Σ学位课程学分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能够休学。学生一次申请休学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刻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刻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时刻(按天数计)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二)按照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导致缺课超过该学期时刻(按天数计)三分之一者,必须休学。

(三)学生因专门缘故或修满两年后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体会等缘故须中途休学,可申请休学。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应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与学生家长联系,教学科研办公室注明休学起止时刻、缺课情形,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咨询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治理规定处理。

(四)休学的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因违纪违法、意外事故等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及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原健康的证明和当地有关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复原健康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由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按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教学打算修读课程,因教学打算变动而缺学的课程必须在一年内补学。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够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专长和优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觉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

(三)学校按照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形的进展变化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方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畴内转专业,需填写申请表,由转出学院举荐,转入学院考试或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手续。

(二)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备案。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前必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学分绩点若达到退学规定者,应当予以退学。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教学打算修读课程。

(四)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表中,同意学院应当按照本专业教学打算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的类不与学分商同教务处进行认定和转换,并书面告知学生。

(五)学生被批准转专业后,不得要求转回原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样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专门困难无法连续在本校学习的,能够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批准,能够办理转学手续;

(二)跨省转学者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并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终止前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在下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专升本”学生;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二次转学、正在休学的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托付培养的学生;

(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七)艺术、体育类学生转入其他类不专业;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八、学业预警、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因学习成绩差,取得的学分少而达到学业预警标准给予警示;取得学分少而达到降级标准的学生一律降至下一年级学习(降级学生按所降至年级的教学打算修读课程);因取得学分少而达到退学标准者按退学处理。有关学分标准见下表:

预警、降级、退学的学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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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第四、五学年不能正常毕业、未达到退学标准且不愿作结业处理者,一律按降级处理。

②凡达降级、退学学分标准者,不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取得学分少而达到退学标准者;

(二)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

(三)不论何种缘故,学生在校学习时刻(含休学)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隐瞒既往病史而录用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及未办理有关手续者;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连续在校学习者;

(九)每个学年有8门及以上必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者,则作降级处理;连续两次降级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家长同意者。

凡因上述缘故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退学告知单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及学校网上公告视同送达(并请有关师生做好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告知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欠交学习、住宿等费用者除外)。

(二)退学的学生,如在校学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五)退学学生的退费咨询题,参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六)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转学。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各学院应当对毕业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行鉴定和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修完教学打算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必须修读相应本科专业后两年开设的所有必修课,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公共选修课最低学分的一半,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专业选修课的最低学分。

凡主修专业符合毕业条件,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经批准选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学习证书。

第四十二条应届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因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所犯错误比较严峻,受到留校观看处分而不能毕业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一年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本人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等有关单位开具学生一年来的行为表现鉴定;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发毕业证书,发证时刻为当年六至七月份。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教学打算规定内容,未达毕业标准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二)第四、五学年,学生修完教学打算规定内容,仍未达毕业标准者,可自愿选择降级或结业。选择结业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结业者如有两门以内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可在第二年春季开学初提出课程重新学习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学习费用按课程重新学习标准收缴。重新学习或补作毕

业论文(设计)答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上,证书中的毕业时刻按发证时刻填写。

(三)对学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教育部政策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馆核实后,由教务处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学位

第四十四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打算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及本校以下有关规定者,由教务处提名,经学校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专业教学打算规定的总学分和相应模块学分(各模块学分不能互相替代),获得毕业资格;

(二)学位课程(各专业已报批备案)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三)未因考试作弊、毕业设计(论文)剽窃等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学习成绩与学习奖励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受记过处分后表现突出者除外)。

第四十五条学生因考试作弊、毕业设计(论文)剽窃等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学习成绩与学习奖励受记过处分后,按期完成学业,并确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者,可在当年六月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

(一)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个人荣誉称号一次以上;

(二)获得过学校颁发的一、二等奖学金一次以上者;

(三)毕业当年获得研究生录用通知书;

(四)在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科技文化体育竞赛中获得过全省三等或全国优秀奖以上奖项,或获得校级科研创新基金项目、“挑战杯”竞赛特等奖者(以个人获奖证为依据)。

第四十六条“专升本”学生必须修读本科专业后两年开设的所有学位课程,并据此运算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的,且满足授予学位的其他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学生的学位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十一、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方法讲明权归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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