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纪委有关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纪处分暂行规定[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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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党纪处分

的暂行规定

2011-01-05

第一条为了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我省人口增长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党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共产党员必须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共产党员违反《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的,除按《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一胎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超生两胎者,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符合生育条件,但不按计划实行、不够间隔时间生育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党内警告处分。

第五条非婚生育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反婚姻法法定年龄早婚早育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弃婴、溺婴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婴儿出生后隐瞒去向的,按弃婴论处。

第七条非法为妇女堕胎或破坏其他节育措施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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