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当前中国法学教育

时间:2022-06-05 09:30:02 主题教育 浏览次数:

摘 要 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大家看到了法学教育在各方面取得的成就,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在不断地提高,但与此同时,不少的问题也在法学教育领域出现。法学教育要进一步健康发展,要培养出更多高素质且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那么深入剖析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和探究解决办法是必经的程序。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法学人才 法治进程

作者简介:王丹,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2011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13-02

在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中,我们看到中国法学教育在办学规模、教育结构、教育质量、教育投入等方面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就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而言,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更需要我们的法学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努力,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

一、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办学规模过大,办学质量有待提高

设立法学专业的成本较低,最需要的是具有一定的师资力量,在其他方面不需要有大量的投入,这在财力上给法学专业的设立提供了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条件,同时这也是如今法学专业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的重要原因之一。办学规模的拓展往往跟随的是需要考虑教学质量的问题。部分院校创建法学专业之后又扩招其法学专业学生,而专业教师的数量却没有相应的变化,这样会让每一位专业老师的教学工作量大大增加,同时教师也有与自己职称评定有关的科研任务,许多老师根本不可能在教学与科研上同时兼顾,这就导致法学的教学质量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影响。

(二)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衔接的问题

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紧密衔接是法学专业学生在从事法律职业时能更加有效的将理论用于实践,促进实践的科学发展的重要条件。

理论知识要很好的运用于实务中需要授课老师具备很强的理论功底,更重要的是要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也需要学校在帮助学生实践这块儿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更需要实习单位在对待实习生时起到很好的督导作用。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欠缺实务经验老师不少,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许多律师事务所及公检法部门因本身业务压力等因素对学生实习缺乏热情,疏于督导,加上与法律有关的部门有限,部分学生根本不能到这些部门实习。实习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成了走过场。学校在这些方面也有些力不从心。

另外,司法考试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标准,毫无疑问它在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上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事实上,这种衔接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有待进一步的提高。首先,自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后,各高校的教学安排都不同程度的在与司法考试对接,但何为科学的衔接标准?可谓众说纷纭:有的教师主张无缝对接,原因在于司法考试关乎法科学生的前途命运,与司考无关的科目不应放入培养方案;有的人认为这种对接需要一定的“距离”,但对“距离”的把握,又有众多的说法和观点。其次,司法考试并非万能的,它仍摆脱不了中国教育的一大问题——应试型教育。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不意味着考生具备了良好的法律职业技能,更不能说明其成为了高素质法律人才。

(三)教学手段和方法单一、滞后

第一,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律领域已深刻的受到了科技的影响,但在法律教学领域却很少有科技教育的成分,课堂上所用的多媒体设备更多的是便于的PPT的展示,而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PPT多是传统粉笔板书的翻版。老师们虽然希望自己的教学方法能更好地引起学生的兴趣,变被动的学为主动的探究,但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多数老师不自觉的还是较多的采纳了传统的“说教式”教学方式。

第二,传统教学模式是建立在已知的和虚拟想象的基础上,教师惯常用已经发生过或虚拟的案件作为教学上提供分析的材料,这不利于学生在应变能力,竞争力以及对法律实践其他领域的了解力的提高。

二、解决当前法学教育问题的对策

(一)培养法律信仰

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可以用伯尔曼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概括:“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人对法的神圣信仰”,这种信仰不仅是建立法治社会强有力的承重墙,更是法学教育最终的价值之所在。有了法律信仰,那种凌驾于法律之上,通过“关系”办案的社会现象就会有很大的改观,法学教育在实际的操作中就会少了许多的阻力。

那么如何来培养民众的法律信仰呢?这个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问题。笔者认为无论是在何种社会背景下,民众对任何事情的信仰都离不开利益的驱动,当然这种利益驱动不仅仅包括物质的、外在的,也包含着人们内心的精神需求。所以,要想法律被信仰就必须让大家能够切身地体会到法律是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能够真正的为我所用。这就要求法律的制定要与实际相结合,法律本身要有适用性。与此同时,法律的尊严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尊严的树立要求法律工作者认真、实事求是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指向标真正地运用到事务中,让民众有相信法律的强有力的保证。总之,法律信仰的培植需要全体社会的配合与努力,需要长期的积累,需要中国法制体制的不断完善。

(二)提高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

在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下,是否提高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直接影响着部分院校的法学教育水平,也关系到中国整体的法学教育水平。

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首先,让招生规模与师资队伍相适应是必然选择。我国法学教育在当代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加快建设法学教育的同时,部分院校的法学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严重落后于招生规模。在兴办法学专业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办学质量的跟进,绝非数量。其次,应当鼓励教师充分地将法律科技运用到教学上,让法学教育更好的跟上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也需要处理好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再次,改变单一、落后的教学方法。在适应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情况下消化式的引进发源于其他国家的诊所式教育方法能积极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方法和观念的探索和转换,同时,这种方式也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要地位,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理论学习与亲身经历性的法律实践密切结合在一起,让学生变被动性的接受为主动性的实践,变学习他人经验为亲力亲为的参与式学习,变分门别类的知识传授为打破课程设置造成的壁垒和综合素质培养;最后,应该重视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法学师资队伍的建设是直接影响法学教育水平的又一重要因素。提高师资力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内部激励机制,提高教师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第二,应当适当的减少教师过重的科研任务使其有充沛的时间和精力授课;最后,引进有法律实践经验的老师或则鼓励老师们在保证学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兼职法律相关职业。

(三)重视理论与实践的衔接

学习理论知识最终的目的还是要用理论指导实践,所以探究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衔接的问题是有现实意义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衔接重点在法学教育与法学实务之间的衔接,而现阶段这种衔接从形式上来看主要途径之一是通过司法考试,所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首先,需要指明的是我们需要正视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是人才选拔及保证法律人法律素质的一种手段。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是我们并不能把它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标准,更不能盲目的在法学教育中有唯司考的思想。

其次,要做到二者的良性对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司法考试的试题的设置。如题型设置,考察的广度及深度,试题的科学性、适时性等。目前考察的题型还是以客观题为主,而给定了选项的客观题有很多答题技巧,这与没有选项的实务工作有着很大的差距,笔者认为,逐步、稳健的提高主观题的比重是有必要的,当然,随之而来的答题时间的设置及对阅卷老师的水平的要求等方面也需要随之变动。

(四)明确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法学教育、特别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坐标。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才能在培养过程中不迷失方向。笔者比较赞同培养复合型的法学人才。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在法学教育中必须时刻提醒学生,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并不存在于真空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学科,能够并封闭起来或者与人类社会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法律要解决的是现实中的问题,现实问题纷繁复杂,要及时了解、认清事实问题就需要法律工作者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其它专业知识对法学教育的发展、完善起到了一个不可替代的辅助作用。法律这门学科的专业性很强,但法律本身又是社会的法律,法律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就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我们不能呆板的将法律运用到社会中,一个脱离了社会的法律也就失去了法律本身的意义,故,法律的专业性必须在适应社会发展这个大的背景下发挥作用。一个社会的良性发展是多方面的发展,不会局限于某个领域,同时法律涉及的领域触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那么对复合性法律人才的培养就要注重与其他学科的有机结合。政治、经济学素养,理工科知识,人文、艺术修养等都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应该具备的。

复合性法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多种专业知识,实践能力也不可或缺。一个只会纸上谈兵的人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学教育在指导和培养学生各方面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要积极有效地培养实务能力,也就是需要各位法学教育工作者努力培养出既懂法律知识又了解社会司法实践、既能巧妙地掌握抽象的法律理论知识又能灵活地运用实践经验、既熟知社会又有处理社会生活问题能力的法律人才。

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那么笔者认为明确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改进和完善中国法学教育一个好的开端。复合型法律人才集多种专业知识、智慧与动手能力于一身,这正是这个社会需要和缺少的。

三、结语

当代中国法学教育从1949—1965年受苏联模式影响到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虚无阶段再到1977至今改革开放后的迅速发展时期经历了无数的曲折,同时也在曲折中茁壮的成长着。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法学教育必定会在不断发展的道路上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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