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特点与工作重心(最新)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时间:2022-03-16 00:02:58 工作总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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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特点与工作重心(最新) 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特点与工作重心(最新)

长期以来,反贪反渎都是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的法律监督手段之一,在反腐败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被检察机关视为法律监督的“拳头”。伴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能被整合至监察委员会,在体制层面迫使检察机关重新进行职权调整和配置。侦查权的剥离促使检察机关向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本位回归,对重塑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人民检察事业发展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面对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准确把握新时代法治内涵、法治精神和国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全面准确把握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特点与工作重心。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牢固树立张军检察长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把优质高效办案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手段和重要着力点,善于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形成良好、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一、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特点

(一)法律监督具有政治性

检察机关历来都是最讲政治的法律监督机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最根本的政治属性。人民检察制度的创设以及检察工作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取得的辉煌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

的,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并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这是人民检察事业持续正确稳定发展的首要遵循和根本保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检察工作进入历史新时期的情况下,面对世界前所未有的大变局,面对我国日趋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坚持和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更加不可或缺。

(二)法律监督具有国家性

国家性,即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它是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意味着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坚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是坚持和发展马列主义法律监督思想的体现,是由我国政治体制所决定的,是全面依法治国和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必然的要求。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再次确认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具体职能作出调整的背景下,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不仅彰显了对宪法精神的贯彻,对既往法律规定的延续,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鲜明特征。

(三)法律监督具有专门性

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主责主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大机关享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是它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监察机关是政治监督机关,它监督的范围局限于党纪政纪及职务犯罪调查权,而且从属于各级纪委机关。只有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法律监督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因而它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体的一般性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四)法律监督具有程序性

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监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即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法律监督职能中除了极小一部分消极处分权。如撤案、不起诉等。一般不具有实体性的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正是因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这种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功能,使它与国家的其他职能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关系,而且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具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的可能性。

(五)法律监督具有法定性

法律监督方式的种类及运行都要依法进行,监督的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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