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

时间:2022-06-01 16:55:02 公文范文 浏览次数: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粮食主产县、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注重先进适用,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及农(林)场。今年,第一批下达中央财政补贴资金5.9亿元(其中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机具累加补贴3亿元,农机购置补贴2.2亿元,节水灌溉机具购置补贴0.7亿元), 省级财政资金0.7亿元(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粮食产量、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根据各地实际需求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向各地下达补贴资金指导性控制指标(详见附件1),示范区建设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的要求,补贴机具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东部山区和半山区补贴。主要有延边州、白山市、通化市、辽源市、吉林市所属县(市、区)和伊通县、九台市、双阳区。具体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详见《2011吉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

(二)机具补贴标准。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最高补贴额为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最高补贴额为 20万元。

(三)机具补贴重点。为加快水稻育插秧、水稻收获、玉米收获和保护性耕作、深松等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应用,2011年补贴重点仍为水稻插秧机、水稻收获机、播种机、玉米收获机、深松机、抗旱节水机具、滴(喷)灌设备、膜下滴灌所需的大垄双行播种机、覆膜机及保护性耕作等机具,尤其是要保证全省旱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顺利实施,对有关项目实施县给予重点扶持。各地可根据当地优势农产品发展布局和农业生产急需,在全省总体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本区域的机具补贴重点。

(四)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2011年,为巩固、完善和提高30个产粮大县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突破农机薄弱环节,努力提高主要粮食作物综合机械化作业水平,示范区建设的机具购置继续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利用省级资金对主要粮食作物关键薄弱生产环节的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在满足30个产粮大县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向其它粮食主产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机具的累加补贴。

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累加补贴机具确定为:国产品牌的独轮乘坐式水稻插秧机(钵盘育苗插秧机)、半喂入式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背负式茎穗兼收和大型自走式)、玉米免耕播种机四种产品。采取单机定额补贴的办法进行,即:单机补贴额在国家补贴资金定额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资金再进行定额累加补贴。

具体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详见《2011年吉林省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机具购置累加补贴产品目录》。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台套(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或一台玉米收获机(水稻收获机)等大型农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台套(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或三台玉米收获机(水稻收获机)等大型农机具。对价值较低(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的小型农机具由各地测算后自行确定补贴数量。原则上一户农民(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内只享受一台(主机)累加补贴产品。

(二)经销商的确定。补贴机具经销商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对补贴机具经销商实施监督管理。购机者可以在全省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补贴操作程序

1.购机者凭村级相关证明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向乡(镇)农机站提出购机申请,乡农机站会同财政所审核其身份和资格,报县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公示。

2.公示合格后的购机者,由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向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者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审批手续,由乡、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分别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3. 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自主选择经销商,交差价款购买机具。

4. 经销商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并将机具发送到购机者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县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所购机具进行核实。

六、补贴资金结算

补贴资金采取省级集中支付的办法,省财政根据省农机部门结算申请向生产企业拨付补贴款。补贴资金的结算,原则上每个月进行一次。具体如下:

(一)经销商结算

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要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4)、购机者身份证和发票复印件,向县级农机部门提出书面结算申请。并附《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经销商)》(见附件5)和《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经销商)》(见附件6)。

(二)县级结算

1.县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经销商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结算申请,并附《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县级结算)》(见附件7)和《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明细表(县级结算)》(见附件8)。

2.省农机主管部门对县级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确认单。

3.省财政部门直接与生产企业结算并拨付补贴资金。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国家的农机补贴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各地根据实际需要,农机(农业)与财政部门(包括乡镇农机站与财政所)可成立农机购置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刻制“农机补贴审批专用章”,负责审批和验收,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

(三)强化措施,保证经费。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财政将安排一定的管理工作补助经费,县级财政部门也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11〕140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县乡两级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省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产品补贴资格。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1年6月10日和1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及时报送省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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